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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20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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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20版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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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20版)条款(紫金保险)(备-保证保险)[2020](主)022号注册编号:C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 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假设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 人的上述损失承当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 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 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 袭击;(-)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第八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当的责任;(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 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 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当、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六)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七)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 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A)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 款;(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根据本条款其他局部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当或免除保险责任的 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局部。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 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以下情形而相应降低:(一)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二)保险人的赔付第十一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口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竣工合格 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十三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程未能竣工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交纳保险期间延长局部 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经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其责任后,保险人审核出具相应的批单延期或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无 论何种情况,延期后保险总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口失效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资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假设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投保人基础资料、资质证明材料及近三年财务报表:(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及其备案证明等;(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工程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假设存在 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 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 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的, 投保人应于保险责任起始日前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工程工程进展情况、投保人履约情 况及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 制建议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 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 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施工 工程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情况和处理情况;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存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会议纪要、其他 合同文件等),保存施工监理人、设计人、工程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 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届满后假设建设工程工程未 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 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局部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 完整保管假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对己完工局部的相关资料进行 独立完善保管,导致无法核实保险责任及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 责任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 确定损失的方式);(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 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规范、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监理人、设计人、 工程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三十条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保险人根据司法 机关或仲裁机关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险金额内负 责赔偿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 明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X (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免赔额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实际损失扣除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 得价款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 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 扣除,同时对缺乏清偿保险人赔款的局部,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六条继续向投保人或 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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