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道路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消费习惯、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投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以及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县(市)及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流程进行一)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文本及文本电子版):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服务机构的提交企业授权书;4.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5. 本市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7、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履约和服务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聘用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该车辆所有人持我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利用名下一台车辆进入到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籍为经营许可所在地;(二)车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始购车发票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三)5座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气量不小于1.6L;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纯电动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首批投放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且所有人为原始登记人此后投放车辆为新车;(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音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七)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网约车标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与巡游出租汽车相类似的外观专用设施设备;(八)按营运客车规定险种和保险费率标准缴纳交强险和商业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和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本地车辆准入相应标准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车辆所有人应向从事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和扫描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3. 利用已有车辆的,提供车辆正侧面彩色照片、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缴纳交强险、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材料;购置新车的,提交拟购符合条件车辆的承诺书,4. 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和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承诺材料;5. 车辆所有人与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承运人保险缴纳主体,单车每座不低于40万);(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投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使用性质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人在2个月内按申请材料内容履行设施安装、缴纳保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和保险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 网约车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六)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可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驾驶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与扫描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 2.身份证或居住证; 3.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及以上);4.申请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六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第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1、对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2、确保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3、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4、负责所属网约车车辆日常管理。
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及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5、负责所属网约车驾驶员日常管理强化驾驶员培训教育、服务考核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6、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并及时告知作出相应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与处理流程,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8、合理确定网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在平台醒目位置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不得额外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二)不得发布起、讫点均不在许可行政区域内的约车信息;(三)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乘客评价信息等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四)运营数据的传输应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执行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除应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营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候客。
(二)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