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一、许可资质管理1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并经工商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在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得超出准许生产的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生产证二、禁止生产的食品3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4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禁止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禁止生产的食品7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8禁止生产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9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10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1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禁止生产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禁止生产的食品13禁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禁止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禁止生产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生产证16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生产证。
二、禁止生产的食品17禁止生产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生产证18禁止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生产证三、生产过程控制19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生产证20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