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及一O二二地震受灾私立医事机构重建贷款及利息补助作业要点行政院卫生署八十九年二月十六H卫署医字第八九OO八七七一号公告一、 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协助九二一及一O二二地震受损医疗照护体系迅速重建,继续提供民 众页疗照护,特订定本要点二、 私立医院、诊所、扌口血机构、医事检验机构、纱局、镶牙所、助产所、护理机构及物理治疗所(以下称 医爭机构)因地震致房舍、医疗仪器及设备毁损者,得向本署提出重建、重置或修复页出机构之投资计 划,并由本署指定之合约银行办理重建贷款,具项H如下:(一) 新建、新购医事机构房舍(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Z贷款二) 修复或补强医事机构房舍之贷款三) 重置或修护经本署认定之医疗仪器及设备之贷款四) 具它重建、重置或修复页出机构相关投资计划所需资金之贷款三、 医爭机构巾请重建贷款,由银行于下列额度范围内核贷:(一) 新建、新购医事机构房舍:1. 医院:以床位计,每床贷款额度上限为新台币二百力元2. 诊所:每所贷款额度上限为新台币一千二百力元3. 其它页爭机构:每家贷款额度上限为本署认定所需成本之八成二) 修复或补强医事机构房舍:1. 医院:以床位计,每床贷款额度上限为新台币五十力元。
2. 其它医爭机构:每家贷款额度上限为本署认定所需成本之八成三) 重置或修护经本署认定之医疗仪器及设备:每一医爭机构贷款额度上限为本署认定所需成本之八 成四) 具它重建、重置或修复医爭机构相关之投资计划:每一投资计划贷款额度上限为受灾医事机构实 际需要之八成前项重建贷款,每一巾贷医出机构之贷款金额总计不得超过新台币六千力元但情况特殊经本署同意者,得提高至新台币一亿五千力元医事机构已依中小企业升级贷款(第七期)要点及具补充规定収得贷款者,其贷款金额应并入前项 贷款金额计算四、 重建贷款利率:按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机动调整,医事机构口行负担固定利率 年息百分之三,其余由本署编列预算补助,并直接拨付承贷银行前项贷款金额于新台币一百五-I力元以下部分,除医院外之医事机构应负担之前六个月利息,由本署编 列预算补助之五、 重建贷款之期限如下,本金部分应于宽限期届满后平均摊还:(一) 贷款期限:1. 新建(购)房舍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 修复或补强房舍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年3. 重置或修护医疗仪器及设备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十年4. 其它重建、重置或修复医事机构相关投资计划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 宽限期:1. 新建(购)房舍贷款:三年2. 修复或补强房舍贷款:二年3.1K置或修护页疗仪器及设备贷款:一年六、 医事机构重建贷款之巾贷、审核及拨付程序如下:(一)自本要点公告H起一年内,由医事机构检附下列文件,送经建院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核转本署巾 请:1. 巾请书一式五份2. 巾请人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卬件(以法人为巾请人者,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卬件)3.1K建计划书一式五份4. 卫生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证明文件5. 十.地用途证明文件(十.地登记脊本及地籍图眷本;实施祁市计划地区,并应检附祁市计划十•地使用分区证明)6.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登记背本或土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及卬鉴证明)7. 房屋使用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契约书、建物登记誉本、房屋所有人同意代予证明文件及卬鉴证 明)建造执照或建物登记脊本(未动工兴建者免)9.偿还贷款计划书(应叙明资金来源)二) 本署于受理后,即会同相关机关及有关专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知巾请人;其经审核合格者, 并副知承贷银行三) 医事机构应自收受本署核准函之H起一个月内与本署签订合约,并于收受合约书之H起一个月内 持本署核准函及合约书,向本署指定之承贷银行办理贷款乎续;合约书应载明重建贷款之项日、 金额上限、补助内容、贷款程序、医事机构应遵行事项及其违反约定吋之效果。
四) 银行于受理巾贷案后,依各该银行授信规定及核贷作业办理;其依本要点之核贷金额,不得超过 第三点所定之上限,并依下列规定拨付;所需手续费用,以承贷木金金额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计 收,由本署编列预算负担:1. 新建(购)、修复或补强房舍贷款:依工程进度分期拨付2. 重置或修护医疗仪器及设备贷款:于仪器、设备及相关特殊建筑装置完成后一次拨付3. 其它垂建、重置或修复医事机构相关投资计划贷款:于贷款于续完成后一次拨付七、 银行与医事机构完成贷款乎续后,应将贷款借据或贷款契约复卬件报请本署备杳八、 巾请本贷款及利息补助,其担保条件,依各银行之核贷作业规定办理;如有担保不足之情形,得依中小 企业信用保证棊金有关约定,巾请提供信用保证九、 重建贷款由本署洽商台湾银行、合作金库、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十•地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 行、华南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映信托局、农民银行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等十一家机构负责承贷;所 需资金,由本署协调中央银行提供邮政储金转存款新台币五-|•亿元融通之1>承贷银行应于贷放后一个月内填具贷款清册,连同本署核准函复印件,备函向中央银行巾请核拨(副本抄送本署),由中央银行将该数额之邮政储金转存款拨还邮政储金汇业局转存承贷银行。
前项巾请拨款之期限,自本要点公告H起二年内止十一、承贷银行应按月填具利息差额及手续费请拨单,向木署巾请利息差额及于•续费,并于每月将各医 事机构还本之金额,通知邮政储金汇业局及本署十二、地震发生前业经本署页疗发展棊金核定补助贷款利息之医疗机构,其因震灾致原址无法营运者,其尚 未清偿之贷款,得巾请承贷银行同意展延缴还本金期限半年;展延期间利息,由本署页疗发展基金全 额补助之十三、本要点所定之巾请书、计划书及合约格式,由本署另定之I•四、本要点未规定者,准用「行政院一卫生署页疗发展棊金巾请作业要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