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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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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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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 4、雇佣保险雇佣保险法于 1993 年制订,1995 年 7 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雇佣保险适用于 30 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 70 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 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 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 12 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三、公共救济2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 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40.9%,其中城市 54.9%,农村 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 790 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 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 20 亿圆1984 年绝对贫困户仍达 220 万人,占总人口的 5%多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1、生活保护韩国于 1961 年制订了“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期次是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65 岁以上老人、未满 18 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生活保护按照有无劳动能力来分为:自救保护(有劳动能力)和居宅保护、设施保护(无劳动能力)保护的水平为维持健康而文明的最低生活自救保护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保护对象,居宅保护是指无生活能力而在家受保护者,设施保护是指需要收容到社会福利设施内者生活保护包括:生计保护、医疗保护、妇产保护、教育保护和丧葬保护。

生活保护由保健福祉部(社会福祉审议官室、家庭福祉审议官室)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具体管理对居宅保护者和设施保护者提供生计保护、自救保护、教育保护、妇产保护、丧葬保护和医疗保护3对自救保护者提供教育保护、职业训练、生业资金融资、就业安排韩国实行生活保护制度已有 30 多年,但确定生活保护对象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而是根据政府的预算状况生计保护对象,直到 1985 年居宅保护对象冻结为 28.2人,1986 年开始解冻,1992 年增加到 33.8 万人;设施保护对象从 1985 年的 6300人增加到 1992 年的 8.2 万人,合起来共有 40 多万人,占全国人口的 1%左右1993 年居宅保护水准为月人均 5.6 万圆,设施保护水准为月人均 5.9 万圆,而1993 年居宅保护对象维持单纯肉体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 10.5 万圆,社会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 12.1 万圆,救济额只抵需要的 53%和 46%1996年预计达到 75%,2000 年要达到 100%妇产保护是孕妇产前产后各 1 个月的保护,包括助产和产前产后的必要措施及保护,适用医疗保护的有关规定。

医疗保护是根据 1977 年颁发布的“医疗保护法”,对分共救济对象进行的对居宅保护对象和设施保护对象提供的医疗保护从门诊到住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出但由其他保护机关参照生活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住院费则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借给医疗保护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丧葬保护包括治丧和葬礼,费用标准由保健福祉部长官决定生活保护所需费用建立保护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由国家或道直接进行的保护业务分别由国家或道负担作为保护机关的汉城市和市、郡进行的保护业务,国家负担 80%以上,道负担 10%以上,市、郡负担 10%以内而汉城市则国家4和汉城各负担一半保护基金分为生计保护基金和医疗保护基金2、有功人员生活保护韩国于 1961 年颁布“军事援护补偿法”,1962 年颁布“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护法”,1984 年颁布“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此项工作由国家报勋处(相当于部)主管,由地方报勋厅和支厅具体管理,所需费由国库和报勋基金来解决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

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3、灾害救护韩国于 1962 年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主管部门为保健福祉部,由内务部地方组织施行,而且为了审议与救灾有关的事项在保健福祉部和汉城特别市、各道设立灾害救护对策委员会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术用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进行医疗和助产,救出罹灾者,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理,提供或贷给生业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就业介绍,办理丧事等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 70%,由地方政府公积金(即地方普通税收的 0.25-0.5%)负担 30%5四、社会福利服务60 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 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孤儿收养特例法”, “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 “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 “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 1968 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然而,尽管在 1970 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进入 80 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 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 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 级),社会福祉协议会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80 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 4000 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 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 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 年)、老人福祉法(1989 年)、医疗保护法(1991 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 年)等特别是 1987 年在全国的邑、面、洞6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 65 岁以上老人,1995 年有 254 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 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 146 所,收容人数有 8396 人,占老年总数的 0.3%在146 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 84 所,收容 4806 人;老人疗养设施 41 所,收容 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 21 所,收容 806 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残疾人福利问题是 1988 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 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 2.5%残疾人福利有 3 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 1990 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 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 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

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儿童福利是指 18 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设施等7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流浪者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1991 年社会福利服务费占国家预算的 0.5%,占社会保障预算的 12.9%社会福利服务的预算构成1987 1988 1989 1990 1991老年福利 7.8 8.8 10.5 33.3 28.2儿童福利 24.5 27.3824.4 27.9 34.4妇女福利10.9 8.5 7.8 5.2 6.1残疾人福利 35.6 39.2 44.4 26.0 23.9流浪者福利 13.1 11.6 9.7 6.1 59社会福利行队8.1 4.7 3.3 1.8 1.5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韩国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时间较短,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福利模式至关重要。

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9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其基本特征如下:1、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的均衡一些发达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与经济增长政策脱节,片面地扩大社会福利,没有把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结果,社会保障的政治承诺继续扩大而负担该项支出的经济能力却衰退,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社会福利离不开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离不开社会稳定目前韩国经济面临的有基础设施不足,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但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分配问题上存有被剥夺的感觉而劳动积极性不高,其结果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因此,社会福利政策应与劳动政策结合起来,通过人力开发、技术培训等进一步挖掘经济增长的潜力,而且搞好收入分配,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2、搞好基本保障基本收入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教育保障、基本居住保障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政府应搞好这四个基本保障。

这四个基本保障要同时抓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例如,收入、教育、医疗有基本保障而居住没有基本保障,那么为解决居住问题而支出许多费用的人,即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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