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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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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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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1、立法指导思想2、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3、刑名4、罪名5、刑制改革       1、立法指导思想西汉乐舞杂技陶俑群  (1) 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 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刑事惩罚为辅只有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两者并用,才能消除被压迫者的反抗,巩固其统治此种思想特别适应封建统治阶级需要因此,自汉以后,历经唐宋,直至明清,一直成为历代王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3)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迷雾  具体讲:  (1)汉初至文景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阶段是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实行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统治者为什么以黄老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呢?这是他们从当时社会现状来考虑由于秦朝的苛政和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因此,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针对这种情况,刘邦要陆贾总结秦亡的教训,制定汉初的方针政策,陆贾提出减轻农民的负担,缩小刑法的打击面,他认为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最为合适,最高统治者采纳了这一观点史书记载,汉初的几位皇帝都“好黄帝,老子言”,“读《老子》,尊其术”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颁布了许多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刑罚的法令这个政策实行的结果,生产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得以改善史书上说出现了“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稳定、繁荣景象   (2)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阶段是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立法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到武帝时为什么发生这样变化呢?这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权得到巩固,但是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国的势力却逐渐强大,景帝时期发生了“吴楚七国之乱”,为了维护和巩固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显然不适用了。

这时,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对策,汉代大儒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总结秦朝“专任刑罚”的教训,他认为“专任刑罚”只能“惩恶”,而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办法,要想治本,必需行“仁义”,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刑罚把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刚柔相济,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董仲舒的建议,基本上为汉武帝采纳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取得“国家意识”的合法身份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另外,顺天行刑也是董仲舒提出的,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运用方面 执行死刑,要在立秋以后执行因为秋天万物肃杀,这时执行死刑,表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回顶部  2、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居延出土的汉代木简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汉律与秦律不同,秦律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规定最高年龄与最低年龄的法律责任,对这个年龄段犯罪处刑,比一般人犯罪处刑要轻或免刑,或者上请廷尉以后再定刑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西汉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先后曾六次颁诏令,而且都有所变化。

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而且逮捕时不加刑死罪上请廷尉,得免死汉律所以做此规定,表示“矜老”、“怜幼”   (2)关于法律时效:即法不溯及既住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于汉成帝时期的淳于长大逆案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以法时律令”就是不溯既往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   (3)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这一原则因其弘扬封建的伦理道德而为后世的封建法律所肯定   (4)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罚,但“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汉代这一原则在秦律自首减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 汉律中自告就是今天所说的自首。

先自告除其罪”是说犯罪者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从汉律规定来看,数罪并发,即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如果只自首一个,只免除自首之罪,未自首的仍要追究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汉朝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传统,将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先请的刑罚原则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从西汉初到东汉末,史书记载曾五次颁诏令郎中、吏六百石、公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皆先请宗室诸侯及其五服之内亲属犯罪都要先请示皇帝裁决   汉代贵族犯罪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说明封建法律是公开不平等的这一规定对后世封建法规影响很大  (6)诬告反坐 回顶部  3、刑名 杀人祭铜柱贮贝器 西汉青铜器 铸有待刑者形象   汉律中的刑名主要沿用秦律中的刑名,有的教材只写了汉朝新出现的刑名,凡是秦律中有的汉律继续沿用的都没有写同学们在学习时要结合秦律中的刑名,这样就能掌握汉律中刑名的全貌  (1)死刑--亦称“殊死”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也即斩首师古曰:“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汉书.高帝纪》)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汉初仍沿用前代肉刑制度,如墨、劓、宫、笞等  (3)徒刑--沿用秦之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制度徒刑沿秦制,是在罪犯被判决后,强令其服苦役的一种刑罚分定期和不定期苦役两种  汉朝还创女徒顾山之制,即令女劳役刑徒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入山伐木,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罚,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4).徙边--徙边,就是到边远地区充军有所谓“以令人命,有益于边”(《后汉书.郭躬传》)的双重目的,多作为减死罪一等的刑罚被应用徙边之后,刑期不定,遇赦可返,但大多客死边陲他乡   (5).禁锢--禁锢是指对犯罪的人终身禁止做官的处罚东汉时期,禁锢大量适用,且范围更加扩大《后汉书.章帝纪》:“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   (6).赎刑--汉代赎刑,除允许以钱、谷等赎罪外,还对犯罪官吏,允许罚俸入赎的办法《后汉书.张陵传》有“(陵)劾奏冀,请廷尉论罪,有诏以一岁俸赎”的记载。

回顶部  4、罪名   (1)加强专制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  阿党与附益罪 --即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中央  僭越罪--两汉诸候、臣下在器用、服饰上各有规定;如有“逾制”,即构成该犯罪富宗逾制案  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在这方面有下面几种罪:   欺谩,指对皇帝不忠,欺骗和轻谩的行为,如地方上的郡守向中央汇报当地的财政收入,应据实际情况上报,当时叫做“上计”,如果上计簿写的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便构成“上计欺谩”罪   诋欺,是指对皇帝的毁辱行为即使对侍从皇帝的稍有诋欺,也视为诋欺皇帝史书记载有人诋欺在宫内侍从皇帝的官,即“诋欺天子从官”,依律当处以弃市的死刑   诬罔,是指对皇帝有诬蔑欺罔的行为史载汉昭帝时,负责京师地区的监察官司隶校尉李仲后来提升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廷尉,后因诬罔罪被弃市处死   非议诏书,诏书是皇帝的命令,对臣下有绝对的权威,稍有不从,便构成犯罪汉代非议诏书、以“不道”论处   怨望诽谤政治罪怨望即怨恨不满,从而诽谤政治,便构成重大犯罪,犯此罪多处死刑   左道罪左道,即邪道是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废格诏书罪。

废格,即搁置废格诏书,指官吏不仅不主动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的执行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在这面加下列几种罪:   不敬或大不敬指对皇帝轻蔑失礼同时,对皇帝死去的父亲和近臣,甚至对皇帝使用的器物等不恭敬有失礼的行为都构成不敬或大不敬罪,而处以死刑包括很多小罪名   阑入宫殿门什么叫阑入?阑入就是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入门必须有凭证,否则便构成阑入罪,一般人要处以死刑   守卫宫殿门的官员如果失职未发觉叫做“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方阶级专权方面  大逆不道罪,汉统治者把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视为“盗贼”、“群盗”,他们的行为便构成大逆不道罪,受到严刑惩处,一般要处死刑   群饮罪汉律规定三人以上在一起饮酒,便构成群饮罪,要处以罚金四两汉朝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防止农民聚众起义   首匿罪就是出谋划策藏匿犯罪者主要打击隐匿重大犯罪者,例如“谋大逆”,要推翻朝廷,藏匿此种犯罪者要处以死刑   通行饮食罪,指给起义的农民送饮食或通情报,当响导的行为,便构成此罪,要处以死刑   见知故纵,指看到有人犯罪而不纠举即构成此罪。

可见,犯此种罪的既包括官吏也包括一般老百姓,目的是及时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犯此罪者一般处以死刑   上面我们按汉代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分为四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列出二至六种罪名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罪名,不一一例举 回顶部  5、刑制改革  A、汉文帝废除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根据文帝的诏令,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死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实行“罪人有期”,规定了各种徒刑的刑期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B、 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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