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释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 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 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 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髙利益,但是生命丧失 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①损害的赔 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 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 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 并列《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 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 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 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③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① 财产损害?②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③ 心理健康权能起诉并获得赔偿吗? 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 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 “公民享有生 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说则认为,首 先,《宪法》规定了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 但是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 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最髙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 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 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 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 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 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 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 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 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我国《刑法》在有关条文中也是将 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来加以保护的本《规定》参考上述做法,将身体权与生命 权、’健康权并列管辖】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 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 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 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辖权。
铁路 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 法》第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 案由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 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 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 案由,考虑有二: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 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 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 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①各级人民法院应当 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 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 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 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 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 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 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 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②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收本文贡献者③相关情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 生命权纠纷(2) 健康权纠纷(3) 身体权纠纷【案由解析】①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目的这合理吗?②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③ 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 议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 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是:(1)生命 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2 )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3 )生命 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主要特征是:(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 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2 )健康权以维持人体 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3 )健康权保护 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的主要特 征是:(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2 )身体权体现 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典型形态】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有: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 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侵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 身体组织和器官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亨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 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 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2001年3月10曰起施行)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隐私;(三)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遗体、遗骨。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 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 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生命权、身体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