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硕士生姓名 艾诗羽 学 号 学院(所)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硕士(刑法学) 指 导 教 师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论文题目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开题时间2015.6选题的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行为人实施既定的犯罪之后,本该符合该罪的成立条件,但基于其在犯罪后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减少或增加其原有的刑事责任(所指为犯罪法律后果,而非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有责性”或“罪责”),或者被作为无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从宽处理,从轻、减轻、免予刑罚处罚;抑或从重、加重处罚甚至转化为较重的它罪这种现象存在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中,是犯罪后的情节中从刑事政策的合目的性角度应当考虑的情节之一例如,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5款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只要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以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但基于行为人事后实施了特定了行为(让被害妇女重获自由),便不作为犯罪处理。
除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也存在此类规定例如,强奸妇女后,本该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事后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一般不作为强奸罪处理参见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13年废止)审判实践中,犯罪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如公务机关)合法占有的财物,审判实践中更多地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所有权,一般不认定为财产犯罪(多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后实施了索赔行为的,则通常被认定为盗窃罪(犯罪性质不同,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从现行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来看,犯罪后行为既可能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转化为较重的贪污罪,也可能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如事后的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通常能成为对财产犯罪量刑的从宽情节这其中,既可能仍然认定为原罪名,在原罪的基础上加重(法定刑升格)、从重或者从轻(法定刑限度以内裁量刑罚)、减轻(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或免除处罚(仅作有罪宣告,免除刑罚处罚),甚至阻却刑事责任追究,也可能变更认定为其他罪名。
关于犯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包括刑法条文和刑事解释)、审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零散,理论上也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实践的做法具有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刑法定,违反了罪刑均衡不可否认,刑事立法、审判实践基于刑事政策、司法功利、公众认同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对于犯罪后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给予一定的法律和事实上的认可,有其积极意义和现实必要性,但如何在理论上进行规范,使对犯罪后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更加符合罪刑均衡,则是摆在当前刑法学研究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在当前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于特定犯罪的事后行为能否增减刑事责任、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增减刑事责任,缺乏标准性、统一性,也经常出现反复变动,例如,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样出现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之作了类似的修改规定),如何在法理上对犯罪后行为于刑事责任的影响进行规范分析,进而正确评价现行的立法、司法的妥当性,为进一步指导将来的立法、司法,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有利于正确评价、反思犯罪后行为在刑罚论体系中的意义。
具体而言,本研究将有着如下积极意义:(1)研究方法创新以往的研究成果侧重演绎、个别化的研究方法,而缺乏归纳、体系化的理论建构笔者就相关刑事立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做法作出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对其作用表现、理由根据及合理、妥当性作出法理层面的规范分析2)建立犯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类型化数据模型对刑法法条(包括相关解释规定、审判实践做法)和个案裁判(一定数量的案例样本)这两个运行阶段中的刑法规范都进行实证研究,从影响的具体表现(从宽或者从严)、所涉犯罪的性质(法益)、程度(轻重)等方面进行分类研究,建立表格并数据化分析3)注重刑法学、刑事政策和刑事程序法的关联研究罪后行为能否影响、为何影响、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学上的问题,还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对其研究必须考虑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并结合相关程序法知识选题的依据及可行性(含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生相关成果、主要参考资料) 就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1.学界尚未对“犯罪后行为”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而且基本上是从更广义的“事后行为”切入视角(如董晓松:《事后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刘士心:《论刑法中的事后危害行为》,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直接以事后行为作为主题或将全文重心放在其上的研究著述数量相当有限,且大多是以对某一条文或解释规定抑或某一种犯罪类型所涉及到的事后行为作评析为主(如郭小亮、朱炜:《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董晓松:《一个司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先强奸后通奸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再审视》,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侧重演绎、个别化的研究方法,缺乏归纳、体系化的理论建构2.相较之下,以具体个罪、个案为基础的研究则较为丰富(如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林亚刚:《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刘明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析与司法认定》,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但都是附带在研究其它主题的过程中,或是归入罪数理论的领域里(如胡云腾、刘树德:《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古加锦:《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背后可能涉及到某些事后行为的理论分析,对本研究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但出发的角度不同,论证十分有限。
3.从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一是对事后行为的定义和研究范围不够周延、全面,二是有些观点评述本身存在理论或逻辑上的偏差(尤其是相关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李丽涓:《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郑莹:《可罚事后行为研究》,南昌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等),可能会与传统理论的观点有所出入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我国学者董晓松在其《事后行为论》里对刑法中的事后行为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从多个角度如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出发,展开论证分析,使得犯罪后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具有何种刑法意义作为一个专门问题研究而出现,这之前是鲜有的,其积极意义和学术价值相当值得肯定然而,即便作为目前对事后行为研究的最为详细的专门著述,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局限性,一是未将所涉及的刑法条文和相关解释的规定全面梳理、系统归纳,二是缺乏对较大样本的个案裁判的定量研究,数据论证方面较为薄弱虽然将事后行为与犯罪论进行体系上的融合十分重要,但在这些理论建构的基础上,对其本身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如林竹静、徐鹏:《论罪后情节》,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黎其武:《量刑公正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而影响刑事责任,将其归属在刑罚论体系中,就相关刑事立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做法作出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对其作用表现、理由根据作出法理层面的规范分析,正确评价现行立法、司法的妥当性,找出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如何反思改进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笔者认为,就这些范围进行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类型化研究,于当下而言,可能才是最迫切需要、具有实践意义的。
国外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很少有针对犯罪后行为的专门学术研究成果,但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及相关涉刑条例的具体规定还有审判实践案例来看,量刑同样要考虑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后的表明犯罪人个人情况特别是再犯可能性的情节主要从德、日、俄、法、英、美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分析归纳,对此可以参考不少刑法典和刑法理论译著,如[俄]л. в. 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第二版),黄芳、刘阳、冯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美国法学会编:《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王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是刑罚的综合理论或者说“并合主义”的集中体现,使量刑在实践中实现个别化,根据每一个犯罪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量刑,为犯罪后行为之于刑事责任的影响提供了立法肯定和理论支撑就具体犯罪而言,犯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有所体现事后的积极弥补行为和良好的罪后态度通常是各国刑法肯定鼓励并予以减免刑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除了减轻事由(factors in mitigation),还有规定不同的趋重事由(factors in aggravation),特别是美国联邦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对犯罪严重程度和犯罪历史分类的级别划分,依据各种事实情节(factors)予以加减级数确定所判刑期,对重大犯罪和轻微犯罪采取不同的态度,出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考量,旨在减少审判实践中的量刑差异(disparity),然而却遭致很多法官和学者的严厉批评,认为其过度束缚司法自由裁量而在个案中无法顾及特殊情况造成量刑畸重在德国刑事司法领域里,“赔偿”(Wiedergutmachung)模式已初具规模,然而,即便是走在前端的先进立法,也会受到理论学界的抨击,实践适用的效果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局限性尽管如此,域外的相关研究仍可以为之借鉴,尤其是刑罚制度的体系编排、犯罪的分类、量刑标准和幅度设定、具体罪名刑罚增减事由的规定表述等研究生相关成果:(注意,此处是写开题报告作者的相关研究成果)(1)《从影响性刑事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看刑事司法与民意——以2005年至2013年的119个影响性刑事案件为例》,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
2)《论我国税收犯罪的刑事政策》,载《税务研究》2014年第11期主要参考文献:(请注意按照著作、论文、译著、外文资料进行归类排列)(1) 董晓松:《事后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 黎其武:《量刑公正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 石经海:《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4)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 许玉秀编:《新学林分科六法: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6)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9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7) 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8) 曾赟:“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9) 刘士心:《论刑法中的事后危害行为》,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