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律文库序 【分类号】 《法律的概念》 【分类名】法学 【书名】法律的概念 【著者】[英]哈特、Hart,H.L.A. 【译者】张文显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1 外国法律文库序江 平外国法律文库是一套大型翻译丛书,入选书目主要是外国尤其是西方的重要法律著作 中国法学界 15 名从事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学者组成的编译委员会负责确定书目和 组织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印行受编委会之托,我将组织出版这样一套丛书的缘 起及有关情况作些说明我平生治学,以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主50 年代末以后的 20 多年间,我国法制建 设历尽坎坷那时,像罗马法这类洋货,不仅是奢侈品,简直可以说是违禁品 “文革”结 束后,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都逐渐走上正轨10 多年来,在我所在的大学里,罗马法、西 方民商法以及比较法等都成了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在立法方面,每制定一项法律都广泛 地搜集国外立法资料,博采众长,以求既符合中国情况,又顺应国际潮流不过,在这些 过程中,有一个困难时时制约着人们的手脚,限制着人们的视野,那就是翻译为中文的外 国法律著作数量太少说来难以置信,自 1949 年直到今天,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在大陆译为 中文出版者只有寥寥 10 余种。
这些著作的汉译又没有有效的组织,因此必然存在着书目安 排上缺乏系统性、选材上却不乏偶然性的毛病,甚至有个别译本的译者中外文修养不够, 率尔操觚,致使误译多有,贻患学林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期待对外国法律的全 面而准确的认识了,而没有这样的认识,又怎么能希望博采众长、融合中外的借鉴呢?近年来,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丛书一直是我的一个迫切的念头曾与法学界的一些 同行谈起,他们也都对这样一项工程极表赞成曾对中国文化研究提供过大力支持的福特 基金会也决定对该项目提供赞助1991 年初,外国法律文库第一届编委会正式成立15 位 委员中包括了北京法学界--今后还要吸收各地学者,使其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学术事业--的一 些知名教授和中青年学者编委会确定了这套丛书在选题方面的三个标准:(一)以学术 著作为主,兼顾重要的立法文件;(二)以本世纪作品为主,兼顾此前的经典著作;(三) 以西方作品为主,兼顾其他地区的代表性作品力求通过整套丛书反映外国法学与法律的 概貌,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为法律教学提供辅助,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镜,为一般读者提 供有益于增进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意识的读物编委会又聘请了 4 位外国著名法学家作为 顾问,以更好地保证选题上的权威性。
在译校者的确定上,除语言修养外,还要求他们是 相关领域的专家,以有利于忠实地传达原意丛书的规模,初步确定为 50 种,当然,若条 件许可,它完全应当成为一套不间断出版下去的丛书;法律翻译要追随法律与法学的发展, 如同译文要忠实地追随原文外国法律文库能够顺利出版,得益于法学界的一些资深教授的积极参与,他们有些参 加了编委会,做了大量细致而有效的工作有些虽然不是编委,却也给予文库热情的关心, 他们推荐书目与译者,有些还应邀审阅译稿一大批中青年学者以其眼界、才华以及勤勉 的工作精神,使文库的翻译进度与质量得到了保证福特基金会对文库的翻译与出版提供 了宝贵的资助所有这些都是应该在这里深表谢意的2声称作品“错误在所难免”已成为一些序文的套语,对于外国法律文库一类的翻译丛 书来说,这样的俗套却决非客套--完美到无可挑剔程度的译作至今还只是一种理想但是, 重要的在于积极的参与和认真的实践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热衷此道,随着一本本译著的 出版,作为文化建设事业组成部分的法律翻译,必将会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作出重要 的贡献在这个过程中,翻译的技巧也会日渐成熟我对于这样的前景,套用一句老话, 诚可谓馨香而祝之矣!是为序。
序言 【分类号】 《法律的概念》 【分类名】法学 【书名】法律的概念 【著者】[英]哈特、Hart,H.L.A. 【译者】张文显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1 在本书中,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 理解虽然本书主要是为法理学的研习者而作,但是,我希望本书对于那些主要兴趣不在 法律而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或社会学的读者也能有所裨益法律家将会把本书视为分析 法学的一个尝试,因为它更关注的是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而不是评论法律或法律政 策而且,我所提出的问题,有很多都是关于词的意义的问题例如,我一直思考:“被 强制”(being obliged)与“有义务”(having an obligation)有何区别;一条规则是有效的法律 规则这种陈述与一个关于官员行为的预测有何区别;断言某社会群体遵守一条规则意味着 什么以及它与其成员习以为常地做某事的断言有何异同,等等本书的核心论题之一就是: 如果不去鉴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陈述所具有的决定性差别,我们就既不能理解法律,也不能 理解其他形式的社会结构;这两种陈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在的”陈述和“外在的” 陈述,每当人们观察各种社会规则时,总会做出这两类陈述。
尽管本书致力于分析,但是,在探究词的意义时,就词论词的做法不足为训,故本书 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在各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 重大的差别通常并不是直接显现出来,通过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词语如何 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然而这种考察经常受到忽 视在这一研究领域,特别明显的是,如 J.L.奥斯丁教授所说,我们可以用“对词的深化 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 ”他人的著述使我获益匪浅本书的相当篇幅讨论了有关法律制度的简单化的模式,即 沿着奥斯丁的命令理论的思路所建构起来的模式的不足但是,读者将发现,本书的正文 既没有引用多少他人的著述,也很少有脚注不过,读者在本书的最后将会看到大量的注 释,我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每一章之后再去查阅它们;在这些注解中读者可以看到本书 正文中所提出的观点与我的前辈和同代人的观点有何联系,也可以看到一些旨在深化他们 的论点的建议我如此安排本书的顺序,主要是因为书中的论证是连续性的,如果插进与 其他理论的比较,就会打断这种连续性另外,我也抱有一种教学法的目的:我希望此种3编排能够消除下述观念,即认为法律理论的著作基本上就是人云亦云的著作。
若作者持此 种观念,就很难为法律理论的进步做出贡献;若读者持有此种观念,则法律理论的教育价 值就将受到削弱本人如此之久地受惠于如此之多的友人,以至难以在此一一表达我的谢忱但是,我 要特别地对奥里诺(A.M.Honore)先生致以谢意,他的详尽批评揭示了书中许多思想混乱与 文体不当之处我曾努力消除这些问题不过,我担心仍有许多地方难以令他满意本书 有关政治哲学的部分以及对自然法的重新解释若有所建树的话,应归功于保罗(G.A.Paul)先 生与我的讨论,同时我要感谢他阅读了本书的校样克罗斯(Rupert Cross)博士和斯特劳森 (P.T.Strawson)先生阅读了本书的正文并提出了善意的忠告与批评,对此,我也要向他们表 示诚挚的感谢之情H.L.A.哈特1961 年 2 月于牛津在过去的 10 年,围绕本书而撰写的批评性文章蔚然可观利用此次重印的机会,我在 书后的注释中选列了对本书的观点的主要批评以及批评者对这些观点所做的某些最引人注 目的完善与发展我期望日后能有机会对这些问题加以详细的讨论,并把它补充进本书之 中H.L.A.哈特1972 年 3 月于牛津 第一章 经久不绝的问题 【分类号】 《法律的概念》 【分类名】法学 【书名】法律的概念 【著者】[英]哈特、Hart,H.L.A. 【译者】张文显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1 一、法律理论的困惑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 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即 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 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们在 任何其他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到这种情况与“什么是法律?”这 个问题不同,没有大量的文献去致力于回答诸如“什么是化学现象?”或“什么是医疗? ”等问题对于这些学科的学生来说,此类问题只是在初级课本的第一页以短短的几行字 来提请他加以注意,而且,给他的答案也与给法科学生的回答截然不同没有任何人坚持 认为下面这些主张是具有启迪性的或重要的:医疗“就是医生对付疾病的所作所为” ,是 “对医生将要做些什么的预测” ;或者断言对酸的研究尽管通常被认为是化学特有的或核心 的部分,但实际上它根本不属于化学然而,就法律来说,那些看上去同样奇怪的意见经 常地被表达出来,不仅讲而且还以雄辩和激情去呼吁,宛如它们即法律真理之显示,而长 期以来,这些真理却被关于法律本性的大量虚谬之辞掩盖起来了4“官员们关于争端所作的……即是法律本身” ;(注:卢埃林:《棘丛》 ,1951 年第 2 版,第 9 页 ) “对法院将要做些什么的预言……即我之所谓法律” ;(注:霍姆斯:《法律 的道路》 ,论文集,1920 年,第 173 页。
)法规是“法的渊源……而不是法律自身的成分” ; (注: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 ,1902 年,第 276 页 ) “宪法性法律只不过是实在道 德而已” ; (注: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 (1832 年) ,1954 年版,第 6 讲,第 259 页 ) “一个人不应偷盗,如果某人偷盗他就应当受到惩罚……如果真的话,第一个规范就包含 在第二个规范之内,后者才是唯一的真正规范……法律就是规定制裁的主要规范 ” (注: 凯尔森:《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 ,1949 年,第 61 页 )这些仅仅是关于法律本性的大量论断和反驳中的少数几个,但至少初看上去是奇特的 和反论式的它们之中的某些似乎与最坚定的根深蒂固的信念相抵触并易被驳倒,因此, 我们禁不住要回答:“即使存在着其他的法律,但法规确实是法律,至少是法律的一种” ; “既然要由一个法律去设置官员和法院,那么,实际上法律就不仅仅意味着官员做些什么 或法院将要做些什么 ”然而,这些带有反论色彩的言论并不是出自于那些在职业上倾向于对最清楚的常识表 示怀疑的空想家或哲学家之口它们是一些人长期对法律反思的结果,这些人主要是因职 业关系而从事法律教学或实践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法官去实施法律的法律专家,而且, 他们关于法律的这些言论也确实在他们所经验的范围内增进了我们对法律的了解。
了解了 他们所处的具体环境之后,这些言论便显得既具有启发性又令人困惑:与其说它们是冷静 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视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 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隐蔽之物,但是,这种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 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对于这种书本上的无休止的论争,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对比,即如果要求人们回答 这一问题的话,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没有几 个英国人不知道有禁止谋杀的法律、要求交纳所得税的法律或详细规定订立一个有效遗嘱 必须做些什么的法律实际上,除去第一次碰到“法律”这个英语单词的儿童或外国人, 每个人都能轻而易举地再添上几个这样的例子,大多数人甚至能说得更多他们至少能够 大致地叙述怎样识别某些东西在英国是不是法律,他们还知道有专家可以求教,而且,法 院也会对所有诸如此类的问题表达最终的权威性意见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东西广为人 知大多数受过教育的人都有这样的观念:在英国,法律形成了一种制度,同样,在法国、 美国或苏联,以及在每一个被看作是独立“国家”的世界之部分,都有一些在结构上广泛 类似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