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2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
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XX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罚款500—XX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