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m****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8.27KB
约3页
文档ID:473726428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_第1页
1/3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 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 保业务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 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债务融资 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权重第六条单户规模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 75%单户规模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八条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行业权重为80%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第十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第三章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第十一条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规模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 实际余额*75%+单户规模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实际余额*75%+其他 借款类担保实际余额*100%第十二条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 实际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实际余额*100%第十三条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实际余额*100%第十四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 任余额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且户数占比达到 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 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 任余额按实际余额的60%计算第十七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实际余额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 承担的比例计算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 时,应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第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体;农户 包括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指主体信用评级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 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监督 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