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经济法基础 第 1 页(一)概念和适用范围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 1000 元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1.承付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经济法基础 第 2 页(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2.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3.重办托收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