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新**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8.07KB
约5页
文档ID:480709159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_第1页
1/5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第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第二章 建 设 规 模第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 1 : 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 1 : 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 1 : 15000配备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第三章 选 址第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70第九条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 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规定表1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级 别人员编制 (人)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保健用房医技用房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省(自治区、直辖市) 妇幼保健院(所)120 〜8036 〜3818.0 〜19.83.2 〜4.29.4 〜9.15.4 〜4.9地(市、州、盟)妇 幼保健院(所)60〜4039 〜4020.6 〜21.64.7 〜5.29.0 〜8.84.7 〜4.4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40〜2040 〜4121.6 〜22.65.2 〜5.78.8 〜8.64.4 〜4.1注: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9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4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人以上的采 用 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 2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2控制拉2妇幼科:健院、所各类呆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级 别人员编制(A \比例合计(%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用房医技用房辅助用房仃收用房妇幼保健院(所) 地(市、州、盟)妇120 8050 -52^^2^^^^^15 13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妇60 , 40—40 20―100 100 53 ~ 54-54 c 5512 13―13~14^23 2222 ・ 2 112 11-H~W-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第十三条 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 25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 5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 4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 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规定表3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级 别人员编制(人)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120 〜8049 〜59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60 〜4053 〜63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40 〜2055 〜65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附注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第十九条 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 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 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第二十一条 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米第二十二条 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第二十四条 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 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 1.5〜2倍为宜一72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 2008 年讨论稿)一、基本配置品目妇科检查床、 产床、 分娩监护仪、 节育手术器械、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床旁监护仪、综合手术台、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二、推荐配置品目妇科治疗仪、 阴道镜、 电动吸引器、 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儿童口腔保健椅、 X 线机、同视机、担架推车、救护车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定义、符号、缩.略语4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