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南海撞机事件之法律分析摘要: 各国享有在公海上空一样的飞越自由,但是这种飞越权的 行使是要受到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利益的限制,然而何谓”合理顾及 其他国家利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 中美撞机事件中美国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更没 有尊重我国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关键词: 撞机事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概述2001年4月1日上午,一架美国海军 ep-3 军用侦察机飞抵我国 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进行军事事侦察活动我国方面随即派出两架 歼八战机,对美国侦察机进行拦截与跟踪,以阻挠和监视侦察机的 活动在飞行中,约距离我国海南省东南 104 公里外上空,美机与 其中一架我国飞机相撞,导致我国的一架军机坠毁,飞行员王伟死 亡,而美国军机因引擎与机身严重受损必须紧急迫降,并飞往距其 最近的海南机场飞行,在未经我国许可的情况下擅入我国领空,并 迫降海南岛的陵水军机场中美撞机事件发生后,我国与美国相互指责事故的发生是因对方 所造成的结果时任我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发出严正声明指出:责任 完全在美方,认为美国 ep-3 军用侦察机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 滥用飞越自由,是美方飞机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有关规定,并破坏了中美双方去年 5 月达成的共识。
另外,我国政 府也强调当时 ep-3 在我国的领空但美国方面依据夏威夷美军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