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报告(多篇)推荐第1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二十个程序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 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关键程序流程的说明 1.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预审查和预审批,认定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具体应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如果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改建项目,那么该项目还应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并由同级人大通过对于证明应采用何种形式,法律无明确规定,既可以是相关部门提交全部的规划文件,也可单独出具一份证明,在此建议采取单独出具证明文件的形式在此工作基础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征收工作 2.征收部门深入拟征收区域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目的是摸清片区情况,了解拟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初步确定项目预算,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做准备初步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公布 3.征收项目涉及3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0户是由《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 4.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处理,主要是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工作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 5.征收部门拟定征收方案,上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 6.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处的公众不应仅限于被征收人,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区域及政府网站同时公布,邀请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法律人士进行讨论此处30日即可是工作日,也可是连续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拟被征收人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主要途径是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工商登记、房屋登记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期限不得延长 8.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多数被征收人指的是50%以上。
政府及征收部门应出具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无意见,因此不需召开听证会的证明若召开听证会,应做好记录,并根据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修改方案听证会建议法制办参与,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9各旗县征税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科尔沁区、开发区辖区内涉及500户以上的,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具体户数是由《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 10.划拨征补费用征补费用应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部门应出具专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征补费用在征收决定前已经足额到位 11.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应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12.不服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下发前建议法制办审核,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13.选定评估机构依据规定评估机构首先应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才能通过多数选择,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加强对侯选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 14.评估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据是住建部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据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分户初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还应当修正只有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才做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依据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议机构不能直接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评估报告中应着重写明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同时建议征收部门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时,向被征收人宣读权利,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处写明另外,征收决定的政府加大对评估报告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于在形式上明显违法的评估报告,坚决不作为计算补偿数额的依据,比如评估时点不正确的,评估有效期已超过的,评估报告未同时有估价师签字及盖章的等 15.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评估报告等均无异议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此协议的一方为被征收人,另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该协议建议由征收部门的法律顾问把关 16.征收部门向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17.在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的守约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裁判结果申请强制执行 18.在个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此处明确要求补偿决定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目的是让其他被征收人知晓政府对钉子户的补偿金额,体现政府征收工作的公平、公开建议公告及直接送达同时进行补偿决定下发前建议由法制办审核把关,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19.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复议及诉讼程序中的的答复书、答辩书等建议由法制办及法律顾问把关 20.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建议征收部门依规定主动公开上述档案,避免出现利害关系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要求公开的被动局面 推荐第2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