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 (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 (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mrK 20m或24mrK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 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Q,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Q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 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 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4.3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 1.89c2 (343)式中S—冈筋表面积总和(m2)。
二、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 应小于表3.4.3的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表3.4.3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X根数苗径(mm)> 601X^10> 40 至 V 604X202X^8V 40钢材表面积总和 > 1.89nlf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② 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③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 .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第3.4.4条 当土壤电阻率 p小于或等于300 Q 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 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 3.3.6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 3.4.3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 3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2第3.4.5条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条的规定第3.4.6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 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 出烟囱口不低于 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 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 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3.4.7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25m第 3.4.8 条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 本规范第 3.3.8 条的要求,但表达式 (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当 Ixv 5Ri 时,Sa3> 0.2kc(Ri +0.1lx) (348-1)当 lx> 5 Ri 时,Sa3> 0.05kc(Ri +Ix) (348-2)Sa4> 0.05kc|x (348-3)第 3.4.9 条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当电缆转换为架空 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 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Qo二、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 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 .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 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三、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 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Qo第3.4.10条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 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五节 其它防雷措施第 3.5.1 条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揩施宜符合 下列规定:一、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二、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三、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第 3.5.2 条 当一座建筑物中仪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 定:一、 当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二、 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三、 当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第 3.5.3 条 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 2 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确 定的保护范围内第 3.5.4 条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 高出避雷网。
二、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 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 3.5.5 条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 或等于 0.06 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 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 hr 可取 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 的长度和宽度计算第 3.5.6 条 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 低压架空线等第四章 防雷装置第一节 接闪器第 4.1.1 条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 1m 以下:圆钢为 12mm ;钢管为 20mm 针长1〜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 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 20mm;钢管为 40mm第4.1.2条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48mm2 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第 4.1.3 条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 35 mm 2的镀锌钢绞线第 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 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0mm;二、 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0.5mm;三、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 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 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注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 0.5mm 厚沥青层或 1mm 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第 4.1.5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3.3.2条一款的规定外, 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 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条和第 4.1.2 条的规定二、钢管、钢罐的璧厚不小于 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 4mm注: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铜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 3.3.5 条和第 3.4.3 条的规定。
第 4.1.6 条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 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第 4.1.7 条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第二节 引下线第4.2.1条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2m 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 100mm2,厚度不应小于 4mm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4.1.6 条的要求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 3.3.5 条和第 3.4.3 条的规定第 4.2.2 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 mm2第 4.2.3 条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电气通路第424条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 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 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
当仅利 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 0.3m 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 标志第425条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 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 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第三节 接地装置第 4.3.1 条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 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 ;角钢厚度不应小于 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3.5 mm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