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纺织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云****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0.21KB
约7页
文档ID:249310009
纺织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_第1页
1/7

纺织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得】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得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得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得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得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得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得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得基本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规定,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得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得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得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得筹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 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得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得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得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得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 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得,不的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得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得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得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得从业人员,不的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得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构成重大隐患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得,应当建立相应得安全管理制度,不的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得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得单位和个人 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得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得,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得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得,应当制定相应得防范措施和整改筹划,限期整改。

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得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的隐瞒或欺 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得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纺织企业不的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得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得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得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得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得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 、有效得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得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得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得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得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得消防设备和器材 麻纺织工 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得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得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得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要求 (八)纺织企业得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要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得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

、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的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的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得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得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得,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得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得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得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 产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 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得,不的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得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得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的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得电气装置和使用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得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得车间和仓库周边得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的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得安全距离 7Word版本。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