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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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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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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第 十二届全运会比赛公平竞争的执法者,为加强对自行车裁判 员队伍的管理,促进自行车运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建立一支 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具有较高水平业务能 力的裁判队伍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自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裁判员守则》、《裁判员技 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办法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 判员第三条第十二届全运会裁判员应有高尚的思想品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体育 事业,热爱自行车竞赛裁判工作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高雅的敬业精神,要严于律已,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工作期间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殉私情,秉公 执法;要努力学习业务,钻研自行车规则、裁判法,不断提 高业务水平第四条裁判员必须持有经中国自协注册的裁判员等级 证书方能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竞赛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第五条 按第十二届全运会裁判员选拔办法,选定国家 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比赛的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以及相关 职务的裁判人员第六条 技术代表除按其职责要求执行任务外,同时受 裁判委员会委托与仲裁委员会主任共同对担任该次比赛的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将书面材料在十二运会结束 后15天内上报中国自协。

第七条技术代表职责(一) 技术代表工作应对中国自协负责在赛区接受组 委会的领导,对裁判员进行全面管理;(二) 认真学习第十二届全运会自行车项目竞赛规程, 坚决贯彻和执行中国自协和裁委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三) 比赛前3天必须到达赛区,接待工作由比赛组委 会负责;(四) 与组委会共同负责竞赛中全部技术性工作的实 施,要了解赛区的比赛场地、食宿、车辆、会议、赛事等安 排情况,并了解裁判员状况,安排好赛事活动日程;(五) 赛前主持并参加由裁判员、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 议负责审验运动员的会员证及入选第十二届全运会决赛资 格,对不符合参赛者,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拒绝其报名或取消 其报名资格;(六) 到赛区后,为了保持裁判员的充沛体力,技术代 表应督促裁判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赛前不会客、不外出游 览,不同运动队进行非正常接触,遵守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七) 赛前组织好裁判员认真开好准备会,赛后组织裁 判员开好小结会,并负责对裁判员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 认真、细致,坚持原则,公正无私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可离开赛区;(八) 不得收受馈赠,不得接受比赛队或其所属俱乐部 及体育有关部门的单独宴请,谢绝一切高尚消费娱乐活动;(九) 对于比赛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严重违纪事件,必 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国自协;(十)认真填写技术代表报告表,赛区评定材料必须在 赛后48小时内寄报中国自协,如遇严重问题另附说明;(十一)遵守当地的法规,注意安全,注意仪表。

遇有 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中国自协;(十二)未经过批准,不接受新闻界的采访,也不对比 赛进行公开评论;(十三)技术代表由于没有认真贯彻中国自协及裁判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工作失职者,中国自协将立即停止其技术 代表的工作第八条 第十二届全运会裁判员赛区行为规范(一) 裁判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 能参加工作,由所管辖的体育局竞赛处或本人在赛前20天 向中国自协请假;(二) 在总裁判长的领导下,服从分工,尽职尽责,搞 好团结,密切配合,互相补台,努力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三) 认真学习规则,准时参加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 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 裁判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赛区的 一切规章制度和纪律,不赌博,不饮酒,不拉帮结派,不索贿、受贿,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五)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秉公执法,做到严肃、认真、 公正、准确在出现问题时,要认真记载、及时逐级上报 处理问题时,态度和蔼,坚持原则重大问题未经总裁判长 许可不得擅自答复处理;(六) 不在运动队伍中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七) 遵守出发、上岗、返回的时间规定,不准迟到和 早退;(八) 在赛前必须做好临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器材、 用具齐备,并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器材和设备,赛后负责清点 并妥善保管。

九) 每节比赛前集体整队举行入场仪式,要求精神饱 满、步伐整齐;中间休息各裁判组以小分队整队退场、进场;(十)入场后要自始至终坚守岗位,站要肃立,坐要端 正,检查员挥旗要有力,横平竖直,整齐一致;不准串岗和 聊天,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十一)仪表端正,着装统一、整洁;不留长发,常剃 胡须;(十二)按比赛 组委会的财务规定报销费用和领取酬 金,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额外费用;(十三)谢绝赛区一切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十四)不接受新闻界的采访,也不对比赛进行公开评 论第九条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优秀裁判员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第十二届全运会优秀裁判员,组织评选全 国优秀裁判员工作第十条 对违反《裁判员守则》和《自行车比赛裁判员 赛区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裁判员,中国自协核实后,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裁判工作、降低裁判等级、 撤消等级称号等处分:(一) 不能认真履行裁判职责,在执行裁判任务中多次 出现严重错误者;(二) 违法乱纪,被拘留者;(三) 思想作风败坏,搞派系,索取和收贿赂者;(四) 未经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迟到两天以上者;(五) 组织纪律松懈,不参加业务学习、技术会者;(六) 破坏团结,拉帮结派,不服从领导者;(七) 违反赛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重 犯者;(八) 无故不参加中国自协安排的全国比赛裁判工作 者。

第十一条 各类处分,应在裁判委员会常委会全体会议 研究,报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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