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 [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 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 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 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 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 结构比例。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 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 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 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二、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 机构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 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5、 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 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 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 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 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学 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三、 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分配6、 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普通中 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要结合近几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入学人口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 等条件适当安排班额和班级数在入学高峰时期可采取过渡办法安排班额,但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 班额超过55人的现象,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过大的势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 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7、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编制标准折算,普通高中每班可配备教师3.0人;普通初中 每班可配备教师2.7人;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每班可配备教师1.8人;农村小学每班可配备教职工 数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后附参考表)教师数确定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工勤人员编制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定到校8、 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各年级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考虑教师所承担的备课、 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结合教师编制总数等因素确定教 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9、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 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安 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 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在按照学生比例计算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 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所增编制以及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核定的 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四、中小学编制工作的规划和指导10、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 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各中小学校编制数时,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 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定编方案根据编制标准核算出需要较大幅度增 加编制的地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步配齐教师和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 动态管理11、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74号文件、 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 岗”人员。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12、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 作,尽量避免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波动和影响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中 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要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调整分流与 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学校用人制度,推动教师交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 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流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 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 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 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 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二、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 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 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 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的不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 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 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此编制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初 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 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 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 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决定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三、 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 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一) 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 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 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初 级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
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 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 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 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二) 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 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大员和工勤人员 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 于 91%四、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 中小学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 准原则上由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 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省辖市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 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五、 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 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 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 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一) 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 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逐月分别报 告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二)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 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 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 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 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