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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程监理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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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程监理细则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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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码头工程监理细则X X X X X 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X X X X年X月目录前言1、测量2、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2.1 进场材料、半成品检验2.2 水泥2.3 骨料2.4 水2.5 专冈筋3、舲和钢筋碎工程3.1 现场试验中心站3.2 舲配合比设计3.3 模板工程3.4 钢筋绑扎安装3.5 浇注碎3.6 预制构件的制作和存放4、桩基工程4.1 预制预应力碎桩4.2 水上沉桩4.3 钻孔灌注桩5、上部结构施工5.1 上部结构安装5.2 现场浇注碎5.3 伸缩缝6、附属设备安装6.1 橡胶护舷安装6.2 系船柱安装为作好施工期质量控制、 便于监理人员操作,在本工程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标准、允许偏差、检测频率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等规定钢结构监理实施细则,待钢吊桥设计图纸提供后再作补充1测量1.0.1测量所用仪器和钢尺需在使用前送到当地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进行 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定合格证(复印件)1.0.2承包商施工放样结束后,应将放样结果和数据报告监理工程师施工测量检验工作应由测量工程师专门负责。

检验所用仪器等级和测量误差应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1.0.3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对测量基点妥善保护,定期或不定期对控制工程的坐标、高程和尺寸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理工程师1.0.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对建筑的沉降和位移进行控制观测,观测记录随时备监理查阅2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2.1 进场材料、半成品检验2.1.1 进场材料、半成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⑴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⑵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⑶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应注明厂名、产品型号、规格、出厂日期和检验编号;2.1.2 承包商必须把好材料、半成品质量关,按规定进行检查试验、不合格的应予清退2.1.3 承包商对材料、半成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而擅自用于工程,其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2.1.4 承包商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使用前填写进场材料检验单连同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报请检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⑴材料、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的批号;⑵材料抽样化验单和检验结论;⑶材料报验单;每月材料检验单应于25 日前报监理工程师2.1.5 所有材料、半成品,承包商必须在办理好报验签证手续后方可使用2.2 水泥2.2.1 承包商有责任对进场的每一批水泥取样送市质检站进行试验,试验报告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

未经试验或不合格的水泥一律禁止使用2.2.2 承包商在水泥存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变质每批水泥应分开堆放,并作出标记库存水泥时间超过1个月应取样送市质检站进行试验,试验报告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2.2.3 超过有效期的水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使用2.3 骨料2.3.1 承包商有责任对每种规格的 骨料取样进行试验每 500吨骨料取样不少于一次,试验 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报告应及时交送监理工程师2.3.2 骨料的规格、力学性质、有害物质含量等符合规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4 水碎拌和及养护用水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饮用水玉环至乐清滚装轮渡码头工程属海水环境,采用其它水质进行碎拌和及养护时,应取样送市质检站试验,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200mg/L2.5 钢筋2.5.1 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的每批钢筋出厂合格证中应包括 钢簸的物理和力学特性、试验结果、分析报告、最终检查、应力应变曲线及确保的最低极限抗拉强度2.5.2 承包商对钢近来料应分批验收,同一炉号,同一截面尺寸的如施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吨承包商在每批 钢筋中,选择表面尺寸合格的两根 钢筋,各取一个拉力和一个冷弯试件,送市质检站进行试验。

试验报告应及时交送监理工程师2.5.3 对幽塞焊接接头,承包商应定期分批取样送质检站进行外观检查和机械性检验取样一次从焊接幽中取6个试件,各用3个作拉力和冷弯试验试验报告应及时送交监理工程师3碎和钢筋工程3.1 现场试验中心站3.1.1 本工程应设现场试验中心站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所有试验仪器应事前标定并定期(不超过一年)进行鉴定,砂养护必须符合规定现场试验中心站应取得市质检站认可试验工作应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规定3.1.2 现场试验中心站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碎或砂浆配合比设计,碎强度等有关资料并取得认可3.1.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现场试验中心站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试验中心站试验进行抽检或有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并予以确认3.2 碎配合比设计3.2.1 承包商应对拟采用的每一等级的碎的配合比进行设计,配合比设计应使碎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耐久性指标及稠度等质量指标,并作到经济合理所设计的配合比经试拌校正,提出最佳配合比, 并对硅试件进行试验校核承包商应将碎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3.2.2 碎的水灰比的确定应符合《水运工程碎质量控制标准》要求及《建筑工程碎质量控制标准》。

本工程水工建筑物位于海水环境,对砂的水灰比应严格控制,以满足码头耐久性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3.2.3 碎抗压强度试件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要求:连续浇注厚大结构的碎时,每100m3取一组,不足100m3也取一组浇注预制构件时,每个构件小于40m3,每工作班取一组大于 40m3者按前面要求留置现场浇注碎时,每 30m3应取一组,每工作班不足30m3也应取一组3.3 模板工程3.3.1 承包商在制作模板时应采用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加上符合要求的支撑,以确保碎浇注和振捣时模板不发生明显变形 在浇注墩体和断面尺寸较大的构件时,应对侧模和底模 生重结构及支承重结构及支承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3.3.2 模板连接处应安装紧密,防止漏浆在浇注连接预制构件节点碎时,新旧碎接合面应平整,以确保外观质量3.3.3 模板制作安装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预埋铁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3.3.4 在浇注碎前模板内的杂物、积水必须清除3.4 钢筋绑扎、安装3.4.1 构件所用钢或的数量、规格、形状和位置,以信绑扎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3.4.2 垫块的强度、密实性应高于构件本体碎 垫块宜采用水灰比不大于0.4的砂浆或细石碎,并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垫块厚度允许偏差为-0.0mm, +5mm垫块宜由专人制作,并按规定进行养护3.4.3 港口工程钢或碎必须严格控制钢筋保护层厚度,以满足耐久件要求3.5 浇注碎3.5.1 浇注硅前,监理工程师应对碎搅拌设备、计量设备、原材料、碎配合比设计等进行检验承包商必须在浇注碎前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单,并经签认后方可浇注碎3.5.2 碎构件浇注应连续进行如因故中断,其允许间歇时间应根据硅硬化速度和振捣能力经试验确定间歇时间过长不能重塑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才可按施工缝处理3.5.3 浇注碎不得出现离折,碎自由下落高度不宜过大(不得超过2m),否则应采用料槽等措施3.5.4 除非有所规定,不得在水下浇注碎3.5.5 碎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设计配合比所规定材料用量进行计量,严格控制拌和水用 量,严格控制拌和水用量,并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不定期进行抽检,并随机取样制做试块进行试验3.5.6 碎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碎初疑前应避免阳光、雨水和流水影响,碎结硬后应覆盖硅表面,专人定时养护大面积浇注码头面板碎,事前必须作好养护准备工作;⑵养护用水水质要求与拌和用水相同;⑶碎凝固期间可能受水流、波浪影响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

3.5.7 拆模后,承包商对碎质量自检,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对碎的缺陷不得自行修整3.6 预制构件的制作和存放3.6.1 预制实心板、空心板和边、纵梁允许偏差,应符合《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3.6.2 预制构件吊运时的硅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需提前吊运承包商应进行验算,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3.6.3 监理工程师对预应力碎构件的施工图、技术资料应全面了解,认真审定承包人的施工 组织设计3.6.4 监理工程师对预应力筋的制作应进行跟踪监理及时验收承包人应采用合格的预应力豌并及时用于张拉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储存措施,避免生锈,保持其表面清洁3.6.5 预应务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运抵现场的锚具要有出厂合格证,必须时进行 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查验生产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3.6.6 对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要求检查预埋孔道放样,对孔道的固定情况、孔道的接头处理、孔道与灌奖管道和泌水管道接头处理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3.6.7 构件硅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承包商提出张拉申请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张拉时,监理 工程师应到现场了解张拉情况,督促承包商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和内缩量,认真填写施加预应力记录表。

3.6.8 承包人应在遭L前对孔道进行检查对锚具进行防锈处理,遭密时控制好水泥浆的水灰比和灌浆密实度3.6.9 预制构件存放场地宜平整,注意场地下均匀沉降对构件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碾压、 夯实预应力碎实心板长度大,尤应注意预制构件堆放层数不得超过规范规定对尺寸较大构件,应严格限制堆放层数3.6.10 预制构件应注明编号,制作日期3.6.11 承包商应将自检预制构件制作偏差记录按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一定比例对预制构件进行抽检4桩基工程4.1 预制预应力碎桩4.1.1 监理工程师应对预制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和确认4.1.2 对水泥、钢筋等原材料质量捽制见第 2章4.1.3 浇注桩身碎前应检查:⑴模板尺寸、轴线偏差;⑵主筋及箍筋直径、间距、保护层厚度;⑶胶囊尺寸和质量(严禁漏气)及固定 箍筋间距;⑷桩顶封头板内侧倾斜偏差;⑸法兰盘顶面倾斜偏差如设计未作规定,倾斜偏差应不大于2mm4.1.4 承包商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制桩设计对桩顶、桩尖,以及上、下节桩实主段的规定不 得任意更改4.1.5 承包商必须在浇注碎前 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单,并经签认后方可浇注碎。

4.1.6 桩身碎必须连续浇注上、下节桩应同槽拼制碎质量控制及养护要求,见第3章4.1.7 承包商应指定专人对预应力张拉设备进行保管和使用,定期检验及维护4.1.8 检查预应力张拉记录,预应力张拉应符合《钢筋碎施工规范》规定4.1.9 应严格控制预应力 钢筋放松时间,根据试块的实际强度,保证碎强度达75%以上才允许放松预应力钢筋4.1.10 预制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港口工程桩基规范规定4.1.11 预制桩上应注明编号、制桩日期、尺度和吊点位置4.1.12 预制桩出厂应有出厂合格证承包商应及时将出厂证明报监理工程师4.2 水上沉桩4.2.1 开工前,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打桩设备、施工方法和打桩顺序等资料所采用 的打桩桩锤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锤垫材料和厚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沉桩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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