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法1、公司: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性:公司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持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公司的分类: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公司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指公司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公司,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集体所有制公司:指公司财产是一定范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等私营公司:指公司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公司法〉等外商投资公司:指所有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涉及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公司法》、《中外合伙公司法》、《外资公司法》2)在市场经济下,公司分类依所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出资方式、责任承当方式和公司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公司。
3、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高速公司设立、存续和终结过程中多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的法律特性:1)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自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如公司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派等3)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根据之一4、国内公司法的重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公司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引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两者效力没区别调节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公司法》、《合伙公司法》、《个人独资公司法》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批示、规章,它对公司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公约 7)国际惯例*5、个人独资公司法: 指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公司。
1)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严禁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容许称作“公司”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必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状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当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合使用证明的文献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经营管理: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②委托聘任其她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公司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公司承当4)营业转让:① 转让:整体转让波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告知其债权人并经其批准,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继承人应承当该公司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肯从商或公司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结:①解散的因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状况。
②清算: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告知债权人;无法告知的,应予以公示债权人在接到告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公司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6、合伙公司法:合伙公司:指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根据《合伙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一般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特性: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合同是合伙公司的成立基本③合伙公司属于人合公司 ④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分类:①一般合伙公司:指由一般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一)一般合伙公司:1、一般合伙公司的设立: *1)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合同,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当违约责任④有合伙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并标明“一般合伙”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2)设立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合同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献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公司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按合同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外,一般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拟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2)合伙公司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合同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告知其她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她人批准,其她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同规定的除外②公司解散前,合伙人不得祈求分割公司财产,合伙人在合伙公司清算前擅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一般合伙公司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种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她合伙人报告执行状况以及合伙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公司承当 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合同商定解决,未商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但下列合同,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①变化合伙公司名称;②变化合伙公司的经营范畴、经营场合;③处分合伙公司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其她财产权利;⑤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严禁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合同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 4)合伙公司损益的分派和承当:一般按合同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拟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派分担但合伙合同不得商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当所有亏损 5)入伙:吸取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根据合伙合同的商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公司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肯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必须具有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合同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她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公司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的,合伙公司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退伙的三种状况,自愿退伙、固然退伙、除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合同未商定期限的,在不给公司导致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告知其她合伙人如商定了期限,有下列状况的可以退伙: 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全体合伙人批准;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背合同商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背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补偿为公司导致的损失 ②固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浮现时,自动引起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涉及: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布破产;丧失商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合法行为;发生合伙合同商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同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4、一般合伙公司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公司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步应承当补偿责任 2)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公司的所有财产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当的数额,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局限性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步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她合伙人优先受偿5、特殊的一般合伙公司: 一般只合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步应标明“特殊一般合伙”字样 它具有一般合伙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当:一种合伙人或多种故意给公司导致的损失,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其她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当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伙公司:1、有限合伙公司的设立:成立基本是合伙合同,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商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公司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合同内容规定:①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解决措施;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互相转换程序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应由一般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某些特殊权利:①可与本有限合伙公司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3)退伙: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固然退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规定其退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获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3、有限合伙公司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可按合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的限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人交易,导致的损失应承当补偿责任4、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