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封存病历应急预案(多篇)推荐第1篇: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一)封存患者病历前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 2.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 3.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4.迅速与科领导、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 【程序】 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 → 保管好病历 → 及时准确记录 →备齐病历资料 → 迅速与医务科或总值班联系 (二)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科(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科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 → 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 → 医务科保管 → 抢救病历6 h内补齐 (三)关于封存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应急预案】 1.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 2.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务科(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同时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 3.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科室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5.封存标本由医务科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 6.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到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8.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9.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务科汇报,同时通知医院血库,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
【程序】 发生不良后果 → 当场将标本保存 → 向分管部门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实物 → 加盖科室图章 → 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 医务科保管 → 标本需进行检验时 → 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或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封存标本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 疑似输血反应 → 封存保留血液 → 与供血机构联系 来源:考试大-护士资格考试 推荐第2篇:有效封存病历 如何有效封存病历 一、主管病历和客观病历 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二、病历的调取程序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
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三、病历的封存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四、主观病历的调取 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五、病历调取和封存的程序 病历调取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
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推荐第3篇:病历封存时限 按照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方为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病历封存后,在处理医疗纠纷不同的方式下,何时对病历进行启封,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使一些封存的病历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这在目前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封存病历启封的时间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这里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启封病历,不涉及患者放弃解决的纠纷封存病历启封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病历封存后,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就应当启封病历因此,封存病历期限应当视为一年 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医患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种协议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协议一方当事人因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受理 病历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解决争议的,医方为应对患方反悔提起诉讼而面临的举证,以及防止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质疑,也不应马上启封病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只要自封存病历起一年期内,患方未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终止,就可以启封病历。
为了规范病历启封行为,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在封存病历时,医方应就封存病历的期限告知患方,并作书面笔录,由双方签字认可这样,等病历一年封存期满后,医方可以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使其及时归档 推荐第4篇:病历封存的程序 病历封存的程序 病历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 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复印的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并且将贴有封条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个复印件,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病历没有封存,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审查就比较困难了,当然可以申请做墨迹遗留时间的鉴定,另一方面病历是多相吻合的时间逻辑体系。
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病程记录,然后开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所有这些内容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篡改病历,很难做圆,有经验的律师总会找出破绽 . 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病历封存前必须复印备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但在实践中,有时因患方坚持封存病历原件,医方坚持封存复印件而产生矛盾 实际上,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各有利弊封存原件可以打消患方的疑虑,不会有遗漏复印的情况封存复印件不用担心不按时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