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股东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职权的有效行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东会,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股东会以会议表决为权力行使方式通过董事会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盈利分配等,通过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具体经营业务 第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东会的运行和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通过年度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等会议形式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主要议程为:审议公司筹建创立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确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主要议程为: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资产负债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审议通过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程由召集方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审议事项发出公告 临时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须经股东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可根据公司情况特别是股东数量由召集方确定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按期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提交审议和表决的各议程报告,均应由董事会保存,股东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经理贯彻执行股东有权就执行情况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辖市、区属公有资产的全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