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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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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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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一节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1、 描述性使用:指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却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1) 商标法对描述性标志的保护,也局限于这种由商标权人的 商誉所带来的“第二含义”,而该标志的“第一标志”仍然保留在公 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而且他人只要善意地使用标志的“第一含 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2) 有些标志虽然原本属于描述性标志,但利用和标志相同或 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仍然可能在商标法 的允许范围内2、 法条摘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 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 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合理地描述自己产品得特征并不构 成侵权理论研究:描述性使用是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而非“合理 使用”第二节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1、 如果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 1)说明自己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是(2) 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这一真实信息,也即指示自 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 消费者产生混淆,则这种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 只要不采取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方式,维修服务 提供者是有权使用商标善意地描述自己得服务得3、 另外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提供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相 配套 的商品或服务,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 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者说明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来 源4、 但该使用必须善意、合理并符合商业惯例,不能传达导致消费 者产生混淆的信息5、 我国《商标法》:禁止“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使用 他人的图形商标”和“突出其中商标部分”第三节商标权用尽1、 概念又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 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 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 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注意:实务中一些商标权人与其经销商约定,或在商标上声明,该商品只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销售但该协议或声明并不具有限 制从经销商处购买商品者转售该商品的效力2、“商标权用尽”并不意味绝对失去了对该商品的控制第四节 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1、 “在先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 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虽然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 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合理注意义务2、 利用商标的图形或文字进行客观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商家 进行批评或讽刺性模仿等行为,并非出于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的动机,而是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对 商标的使用,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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