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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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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33896538
业务合同签订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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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管,规范法律事务的承接与业务和同的管理,避免客户利益冲突,防范执业风险,特制订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一)常年(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二)民事代理和同三)刑事代理合同四)行政代理合同五)非诉讼代理合同六)风险代理合同(包括部分、全风险) 七)合同相关的所函,授权委托书二、合同由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所函有总所业务主任秘书、分所主任秘书(以下统称“所函管理人”)负责领用、归还、归档管理三、合同、所函的印制及保管(一)合同、所函的印制有管理人按合同类别依次编号并打印,每类合同备用 5—10套(每套一式 2 份) 所函的编号应与合同编号相对应并保持一致二)合同或所函盖章前,由公章管理人先行核对编号及数量,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后,盖章并交合同管理人或所函管理人签收四、合同签订、领用(一)合同实行领用、归还登记是制度二)收案审查及合同签订程序1、未盖章的空白合同收案管理程序(1)如使用本所格式合同(未盖章)与客户达成一致的,律师应先交客户部按《执业利益冲突管理办法》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如无冲突可填《收案审批表》连同一式两份的合同(客户可先签字或盖章) ,提请业务主任/分管合伙人审查同意后,交由合同管理人编号并向公章管理人申请盖章后通知律师领收。

2)如客户对本所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或使用客户拟订的格式合同版本,律师应先交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如无冲突可填写《收案审批表》及合同一式两份(客户可先签字或盖章) ,提请主任/分所主任审查同意后,交由合同管理人编号并向公章管理人申请盖章通知律师签字领取2、已盖章的空白合同收案管理程序事务所不允许律师领用盖章的空白合同备用若律师因客户需要立即签约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办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办理收案手续,可按下列程序临时申请领用已盖章空白合同1)律师应事先填写《空白合同申请表》经业务主任/分管合伙人批准,并有行政主管签批后,可在合同管理人处根据即将签约的需要量领用2)在已盖章的空白合同签订前,律师应先交客户部按《执业利益冲突管理办法》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如无冲突且无本办法第 4 条第 3 款之情形,可在商定代理方式,收费标准以及付款方式并向业务主任/分管合伙人口头请示后先签订,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填写《收案审批表》并附合同上报业务主任补批三)签订下列合同之前,应当填写《收案审批表》交主任/分所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1、风险代理合同(含全风险和部分风险) 2、附承诺(担保)性条款的合同。

3、实质性修改或补充性本所格式合同4、用客户拟订的合同版本5、低于事务所最低收费标准 50%的合同6、客户要求无罪辩护的刑事代理合同7、法律援助合同8、客户要求特别授权的四)合同、所函只能有本人领用特殊情况下,合同或所函保管人经请示或确认后可同意由他人代领被代领人应在 3 日内补签,代领人应当督促被代领人在上述期限内补签,如被代领同人未补签的,该合同或所函视为代领人领用五)律师不得同客户签订一式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六)合同签订遵循“一案一合同“的原则,则每一具体法律事务签订一套合同,非经业务主任书面批准,严禁多个相对独立法律事务签订一套或一份合同七)律师在填写合同、 《收案审批表》时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1.委托人全称及 2 位承办律师姓名(实习律师应特别注明并不得单独作为指派律师) 2.具体的代理权限(原则上不接受特别授权代理) 3.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4.收费金额、付款方式5.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等) 6.双方代表签字、合同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八)律师填写《收案审批表》的内容应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并准确填写案件开拓者(共同开拓的,应列明各自开拓比例) 、团队开拓量归属、委托事项内容、参与承办律师、拟收律师费用、付款方式、客户地址及联系人等,案件协商分配的应写明具体分配方式。

九)所函凭诉讼、仲裁案件的正式委托代理合同领用,并且所函保管人应监督领用人当面填写,禁止领用空白所函十)合同签订后,未经主任/业务主任或分所主任书面审查同意,律师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十一)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应由经办律师负责按合同约定,在各阶段及时催促客户直接交付给事务所,财务部予以协助如由律师个人代收的,应当立即交还事务所,不得私自截留或退还客户五、合同的归还、作废(一)律师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同原件连同《收案审批表》交还合同管理人,并复印 1 份附卷律师领用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签订,均应将合同原件退还合同管理人如上述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签订并确需延期归还合同的,律师应向行政主管书面说明理由并取得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二)如遇特殊情况合同作废,领用律师应在合同作废之日起 5 日内将合同悉数归还给合同管理人如律师遗失合同或所函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有效证明如客户遗失合同的,应出具客户的书面证明三)按本办法第 5 条第一款或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律师逾期未归还合同的,行政主管不得同意其继续领用其他盖章的空白合同六、合同/所函保管人职责(一)合同保管人负责冲突检索,妥善分类保管合同,并及时将监督合伙人、开拓律师、承办律师、客户相关信息等上传数据库。

二)分别利用书面与事务所软件平台,详细记在合同或所函的领用与归还数据三)每月 28 日向主任/业务主任或分所主作提交当月律师合同及所函的领用、归还统计表四)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共同清点合同或所函内容,核对数量五)所函保管人应当要求领用人当面填写所函内容,并审查是否与委托合同的内容相对应同一案件不得重复领用所函六)提醒义务1.顾问合同到期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律师2.分期付款的合同到期前 15 日,书面通知律师3.律师未按本办法第 5 条第 1 款或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归还合同或所函的,书面通知律师归还七)处罚(一)合同或所函保管人或律师保管不善,致使合同或所函遗失、毁损的,处***元/套(份)罚款二)合同或所函保管人或律师谎称合同或所函作废、遗失、毁损而私自对外签订、协助他人私自签订合同,或私自使用所函的,罚款***—***元/套(份) 情节严重者,事务所有权解聘并追究法律责任三)律师逾期未归还合同或所函,经催告后 3 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归还的,罚款***元/套/日四)律师违反本办法第 4 条规定的,可以处***元或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事务所有权解聘并追究法律责任五)合同保管人或所函保管人未尽职责的,罚款***—***元/次。

所函保管人违反第4 条第 9 款之规定,处罚***元/次六)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处***—***元/次罚款七)律师未按第 4 条第 7 款的规定完整填写合同内容的,处罚***—***元/份;未按第 4 条第 9 款的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的,处罚开拓者***—***元/次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业利益冲突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所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 )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客户之间、律师/律所及客户之间、律师之间利益冲突而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所良好形象,特别制定本管理办法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具体要求,有效避免执业利益冲突一、 执业利益冲突包括以下 3 种情形:(一) 律所/律师与客户、准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律所及律师与客户、准客户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所/律师在执行客户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客户委托后,可能产生利益倾向上的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客户的权益客户定义:系指委托律所/律师从事某一法律代理,并已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应同时提供法律服务之单位或个人的关联企业或个人。

准客户定义:系指拟委托律所/律师从事某一法律代理,但还未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二) 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律师在执行客户委托事务时在接受准客户委托后,因客户或准客户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客户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客户的权益三) 律师之间因竞争同一客户或同一业务,或者代理不同客户引起的利益分配或价值取向冲突二、 利益冲突以是否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分为直接利益冲突与 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所/律师与客户或准客户之间、客户之间、客户与准客户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客户或准客户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客户、准客户权益的行为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所/律师与客户或准客户之间、客户之间、客户与准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客户或准客户的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客户、准客户权益的行为三、 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一) 律所/律师与客户、准客户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所?律师拟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处理建议:先征得律师本人及/或近亲属同意,再决定是否请求准客户豁免。

2.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事务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拟代理或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处理建议:先征求现有客户 ,再决定是否请求准客户豁免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处理建议:律师放弃担任仲裁员,本所律师继续代理直接报酬损失由代理律师从律师费中弥补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拟代理该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的处理建议:事前应当取得各方当事人的豁免5. 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某客户依法解除或结束委托关系后未满半年,律所/律师又拟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处理建议:事前应当取得原客户的书面豁免6.本所现有客户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之间拟同时接受一方或各方委托代理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双方豁免,争取双方或一方代理后,积极促成和解息诉7.其他与本条第 1 款 1—6 款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二)客户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不同律师拟同时担任该案共同犯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罪责冲突或过错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处理建议:事前应当取得各方的豁免,履职过程中合理把握分寸2. 在刑事案件中,不同律师拟同时担任有冲突的同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处理建议:事前应取得各方的豁免3. 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不同律师拟同时接受准客户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4. 本所现有客户之间发生可能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非诉讼案件,一方或各方均提出由律师代理的处理建议:事前应当取得各方的豁免5. 其他与本条第 2 款第 1—4 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四、 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律所/律师与客户准客户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 某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客户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事务所另一律师拟担任该客户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2. 本所与某客户的法律关系持续期间,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该客户未要求本所担任其代理人,但本所另一律师拟担任该客户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 律师拟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对方客户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4. 其他与本条第 1 款第 1—3 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客户之间、客户与准客户之间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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