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在本国境内,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在外国境内,本国公民之间、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1、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差异较 大, 主要用冲突规范调整 2、在法律适用上属人法、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是重要的系属公式学习重点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 1、 婚姻家庭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2、 我国相关规定及其应用,第一节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公约的规定 四、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举行地法) 1、理由: (1)结婚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依缔结地法或行为地法 (2)依举行地法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 (3)对于移民较多的国家,适用举行地法可使 在其境内的外国侨民受当地法律的支配 2、缺陷:法律规避,,(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1、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2、四种做法: (1)适用男方属人法 (2)男女双方各依自己的属人法 (3)同时适用男女双方的属人法 (4)适用内国法按照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当事人有一方为内国公民,或者在内国有住所或习惯居所,则依内国法确定婚姻的实质要件 三)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的结合适用,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 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适用婚姻当事人的数人法 (三)选择适用属人法和缔结地法 (四)领事婚姻制度 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以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三、国际公约的规定,(一)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实质要件依当事人本国法为主兼采举行地法 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本国法 (二)1980年海牙关于婚姻缔结以及婚姻有效性 的承认的公约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要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对实质要件适用本国法的国家可提出保留四、我国的立法与实践,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民法通则147条) 2、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婚姻登记允许举行宗教婚礼在条约与互惠基础上,允许国籍相同的外国人采用领事婚姻形式结婚 3、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若华侨之间,可依照侨居国法律结婚,或办理领事婚姻 对于非华侨之间的,则没有明确立法,在实践中暴露出问题案例:张莉继承王伟遗产案,王伟(21岁)、张莉(19岁),均为中国公民,到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因年龄问题未被允许于是,二人去泰国旅游,并举行了宗教结婚仪式回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次年,王伟车祸死亡,张莉以妻子名义要求继承 问题:如何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王伟、张莉婚姻的有效性?,立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61条,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姻,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效 具有相同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第二节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 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密 切相关,应适用法院地法 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 情况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理由: 离婚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婚姻之成立适用属人法,婚姻之解除也应适用属人法三)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和法院地法 选择适用有利于离婚 重叠适用可避免“跛脚婚姻”, 但离婚困难 (四)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二、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一)1902年的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 (二)1970年的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 1、当事人请求离婚或分居,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2、如果起诉地规定或允许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则可以仅依当事人本国法处理离婚或分居请求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应适用夫妻双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4、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通则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解释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 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付春华离婚案,案情: 王华实、付春华于1987年于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去美国留学,并最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工作 1997年,王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申请书送达到付春华手中,付发现其中隐瞒生育一子的事实,非常气愤,起诉到北京市某区(住所地)人民法院付春华离婚案,问题: 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如何选法? 分析: 1、是否有管辖权根据? 民诉法第22、23条第1款: (1)原则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付春华离婚案,(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付春华离婚案,2、加拿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中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6条: 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有条约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各国普遍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为基本原则 2、具体规定: (1)仅明确规定适用当事人一方的属人法 (适用结婚时具有内国国籍一方当事人本国法或结婚时丈夫本国法 ) (2)首先规定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或概括规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然后再规定当事人没有共同属人法时应该适用的法律 (或适用法院地法,或适用一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或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其属人法和不动产所在地法,三、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一)1905年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 1、人身关系当事人本国法 2、如果夫妻订立财产契约 (1)契约的成立与效力: 依结婚时丈夫本国法;如果契约为婚姻存续期间缔结,则依契约缔结时的夫妻本国法;如果夫妻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则依该法律确定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2)缔结契约的能力:适用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 (3)契约形式的有效性:符合下列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缔约方式均为有效:契约缔结地法;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本国法。
3、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缔结财产契约 公约第2条规定,婚姻对夫妻财产的效力依结婚时丈夫本国法,不管夫妻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4、对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法律置于特别土地制度之下者,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 5、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新的共同国籍时,应该适用的法律为新的夫妻本国法 6、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国籍,则以其最后共同的法律为夫妻本国法二)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1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1)婚前可以指定的法律:公约第3条 指定时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指定时当事人一方的习惯居所地法;当事人一方确定婚后设立的第一个新的习惯居所所在地法 (2)婚后可以指定的法律依公约第6条 指定时夫妻一方的本国法;指定时夫妻一方的习惯居所地法 (3)指定不动产适用的法律 (4)指定法律的必要条件及方式,,2、当事人未指定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 (1)适用夫妻双方在其婚后所设立的第一个习惯居所所在地法律; (2)但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则应适用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该国成为缔约国时按公约第5条规定作出声明,表示不排除该国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该国不是缔约国,而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该国法,且当事人双方在其婚后设立的第一个习惯居所是在下列两国中的一国:其一,按公约第5条规定作出声明的国家;其二,该国不是缔约国,而依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当事人双方婚后未在同一国家设立其第一个习惯居所 (3)如果当事人未在同一国家设立习惯居所,也不具有共同国籍,其夫妻财产制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准据法的不变与可变 公约第7、8条 4、夫妻财产制与第三人的关系 公约第9条 5、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所适用的法律 公约第12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须符合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或契约缔结地法的规定方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夫妻财产契约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写明日期并加以签名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一、确定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 (一)适用父母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四)适用有利于子女婚生的法律 (五)适用与父母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六)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母亲属人法 2.分别适用父母各自属人法 3.适用父母共同属人法 4.适用子女属人法 5.适用父母子女的共同属人法,,(二)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法律适用 1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1)适用父母一方属人法 (2)适用父母共同属人法 (3)适用子女属人法 (4)选择适用父母一方属人法或子女属人法 (5)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2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1)适用父母一方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 (3)选择适用父母一方属人法或子女属人法,三、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一)适用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四)适用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第五节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一、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二)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 (三)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或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属人法 (四)适用法院地法 (五)适用支配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二、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一)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二)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属人法 (三)适用支配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三、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一)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1、管辖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