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23]394号)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心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须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限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状况,刚好实行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须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选购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运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支配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支配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运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刚好筹集、运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限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限制建设成本,削减资金损失和奢侈,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刚好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刚好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支配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依据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选购 、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刚好做好原始记录;刚好驾驭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依据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肯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需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运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运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选购 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选购 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运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仔细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刚好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状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嘉奖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须要安装设备、不须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打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须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需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运用的设备;不须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肯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运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依据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运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探讨试验费、可行性探讨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运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运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屈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限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其次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爱护费、工具用具运用费、固定资产运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款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款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限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限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详细计算方法见附1.特别状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需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其次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探讨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运用资产价值 其次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运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途、专用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需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运用资产价值 其次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刚好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仔细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运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其次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其次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其次十九条、试运行期依据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须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运用时,应刚好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运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刚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依据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需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