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 73/78 防污公约附则防污公约附则 VI 在船舶加装燃油的工作要求在船舶加装燃油的工作要求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VI 将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开始生效,附则 VI 规定了船用燃料油中硫 含量不得超过 4.5%, 公司在上月的管理通报中已做了通告,此次通报主要就船舶加装燃油的相 关规定予以明确: 附则规定,如果防污公约履约国为其船舶购买燃料油后三年内准备驶往或可能驶往防污公约缔约国港口,船东(买油方)必须确信他们遵守协议有关规定并能提供资料证明其所购买的 燃料油符合防污公约附则 VI 的要求根据要求,船舶在加油时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 1、 供油商必须提供一份新的,按照防污公约要求内容制作的 BDN(Bunker Delivery Notes) ,(见下面附件) 2、 每次加油后各品种油的加油收据(BDN)必须妥善保存在船舶安全处三年 3、 BDN 上记录的每次所加油品必须带有经核准与之相符的油样4、、 油样由供应商提供,但必须在船上加油总管处点滴提取油样由供应商提供,但必须在船上加油总管处点滴提取 5、 这些油样必须在船舶的监控下保存一年(包括“在船舶监控下”将样品带上陆地,存放 在港口机关或其他合适的地点) 。
6、 这些油样于其他商用样品不同,除了防污公约缔约国港口当局,他人不可动用 7、 每瓶油样不得少于 400ml,使用专用瓶塞安全密封同时必须贴上包括以下信息的标签: 提取油样的位置与方法, 供油开始的日期, 供油船/供油装置的名称, 受油船的船名和 IMO 代码, 供应商代表和船方代表的签名, 签封细节和油品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