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两汉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巩固和发展的新阶段《九章律》 为代表的汉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而且还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学习重点1、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及其意义3、西汉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4、引经决狱制度5、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变化6、汉律的基本内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4 页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思想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 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第二时期汉武帝以后, 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当然汉朝统治者确认的已不是春秋末期的“孔子之术”的简单翻版,而是经过孟子、 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吸收了各家学说中的有用部分,特别是采用了法家学说中的一些正确主张,而形成的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 “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不仅对汉代的法制,而且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黄老学说汉初思想家 陆贾 首先指出了秦朝失败的根本原因:“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 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经过历史的反省与比较,陆贾提出“无为”理论,以道为本, 承袭黄老,但又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有着明显的不同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 ,道法兼容,突出法治,排斥儒术,而汉初由陆贾倡导的黄老之学,不仅吸收了儒学,而且还高扬仁义之理,使之上升为与道法并重的地位陆贾这样阐述仁义的巨大作用:“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治也注:《新语·道基》此时的黄老学说,已明显糅入了儒家思想的内核——仁义,融儒、道、法三者为一体,完成了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继陆贾之后,由淮南王刘安及门客苏非、李尚、左吴、田由、雷被、毛被等人集体编纂的《淮南子》 于景、武时期成书《淮南子》以道家学说为主,博采阴阳、 儒、墨、名、法诸家之说, 进一步发展完善了黄老学说,成为黄老学派的集大成之作汉初的黄老之学以其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顺应民心的精神特征而成为统治者首选的治国指导思想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汉初的统治者制定了“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轻徭薄赋, 奖励耕织, “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这个基本国策贯穿了汉初的半个多世纪,经萧何、曹参等名相“填以无为”的实践及几代君主身体力行的推崇,取得了显著的功效至孝惠、高后时,经济已迅速复苏,百姓“衣食滋殖”,而至文、景之世,已是人给家足,国库充盈,呈现出史家所赞誉的“文景之治”黄老之学对汉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也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秦朝帝王在立法思想选择上的严重失误,促使其后来者依托黄老进行新的抉择抉择后的立法思想,在儒道法三家合一的黄老学说的指导下,体现出重大的价值转换汉兴之初,颇得刘邦赏识的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引《诗》、《书》,刘邦斥道:“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当即尖锐地指出:“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刘邦闻后颇受震动,随即让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 陆贾由此撰成“高帝未尝不称善”的《新语》 十二篇, 提出了“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恤刑思想汉高祖七年(前200),长乐宫落成,诸侯群臣按照叔孙通制定的朝仪之法进殿朝贺,人人振恐, 无不肃敬, 庄严的情景令刘邦叹为观止,他由衷地感慨:“吾乃今日知为皇帝贵也!”自马上而得天下的刘邦,经陆贾的理论启蒙与叔孙通朝仪之法的感染后,第一次意识并体验到了文治的威严与功效,由此促使他完成了由崇尚武功到文武并用的转变。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4 页陆贾“文武并用”的主张发展到汉文帝时期,由著名的青年政治家、思想家 贾谊 演绎为德刑相济的理论贾谊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明确提出“变化因时”为“万世法理”的重要性 他指出“秦⋯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者笑”最根本原因就是“仁心不施, 而攻守之势异也”即秦以武力征服六国,繁法严刑令天下振恐,这在当时不失为有效手段但是此后仍不尚仁义, 错误地将专任刑罚定位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结果最终导致“百姓怨望而四海叛”的惨烈后果由此贾谊主张,汉统治者应当以亡秦为鉴,以礼治国 贾谊主张以礼治国, 但并非排斥法制的作用他在指出礼的功效是“禁于将然之前”的同时,也强调法的功效在于“禁于已然之后”,二者不可缺一 然而从长治久安考虑,礼法关系又应当是主从之分陆贾与贾谊是汉初最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与理论对统治者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力 他们将先秦儒家的德刑关系理论导入黄老思想,不仅使长期受到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 上升为影响统治者立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而且为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以儒为本完成了理论铺垫。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4 页约法省禁约法省禁是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在完成了对立法思想的选择与定位后, 便开始对秦朝遗留下来的苛法进行改革,实践立法思想, 其中酷烈的刑法与思想言论罪成为蠲(juan )削与修正的重点对象公元前 206 年, 刘邦率军攻克秦都咸阳,入主关中,驻军霸上随后即召集附近各县父老,宣布了著名的约法三章: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虽然是权宜性的临时法令,然而却是两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第一次在约法省禁思想指导下实施的立法活动,简洁明快的语言蕴含着顺应民心的倾向,令饱受秦法荼毒的百姓无比喜悦汉惠帝即位后, 随即积极地推行黄老之治惠帝在位七年, 废除 三族罪 一直是他的夙愿,只是未及议决而去世高后元年(前187),吕后临朝听制,颁诏废除三族罪 三族罪即夷三族,是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三族(父母、兄弟、妻子一说父族、母族、妻族)的酷刑,为秦时常法汉高祖入关后,虽然除秦苛法,但死刑中仍有夷三族之令。
该令规定:当夷三族者,一律先黥面、劓鼻、斩左趾,然后笞杀,再枭首、菹醢(剁成肉酱),骨肉示众于市犯诽谤詈诅罪者,还要先断其舌,称“具五刑”汉初功臣彭越、韩信皆受此刑而死高后元年明令除三族罪后,尽管此后新垣平谋反败露后,又恢复了三族之诛,而且被夷三族的韩信也正是由吕后设计诱入长乐宫后被斩杀的,但能够公开颁诏废除此令,毕竟表现出黄老立法思想对统治者的深度影响以及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渐趋成熟作为废除三族之诛的艰难延续,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相坐律, 但修正遇到了来自高层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经此反复, “尽除收孥、相坐法”的法令才得以颁布变革总是艰辛的,纵然是文帝自身,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时时不能挣脱传统势力的束缚夷三族之诛虽然自正刑中被废除,但现实中的一再复活,鲜明地折射着理想的缺陷与现实间的鸿大差距无怪乎班固在叙述了新垣平夷三族案后如此评论道:“夫以孝文之仁, 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汉书·刑法志》)然而尽管变革的阻力往往来自变革者自身,变革的进程并没有停止汉初统治者对刑法系列改革的最大举措,就是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废除肉刑。
《汉书·刑法志》 记述了这一颇具历史意义的事件:即位十三年,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 有五女, 当行令逮, 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 缓急非有益!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 吾甚自愧 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 民之父母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从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清楚地把握到汉初思想家憧憬的德治理想已对帝王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刑法改革已是在理性思想指导下发生的一种自觉行为此次改律, 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弃市代替斩右趾又据《汉书·景帝纪》:“孝文皇帝⋯⋯除宫刑。
可知当时肉刑中的宫刑也被废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4 页尽管在事实上,肉刑之废反而导致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注:《汉书·刑法志》的一时后果,例如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受笞刑者未及笞毕即毙命等,使本不致死的罪犯受刑致死但文帝废除肉刑,是自肉刑产生以来对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技术上的缺陷并不能掩盖认识上的进步,废除肉刑的意义完全不可以低估日本秦汉法制史学者富谷至 认为, 中国传统肉刑积淀着深厚的潜在观念:黥刑的实施为黥面, 与异族的“纹身”同俗,因此黥刑意味着将罪人排斥为异族;劓刑以剥夺正常人的容貌,象征着将罪人排斥出人类的第一个阶段;刖刑以剥夺有足动物的资格,象征着上述排斥的加重;宫刑则是将罪人排斥出动物界;死刑最终将罪人排斥出生物界肉刑的轻重等级,正是反映了人们企图通过毁伤身体的刑罚,将罪人从社会集团中摈弃乃至消灭的意识注:富谷至《古代中国的刑罚》第二章“秦汉的刑罚”日本中央公论社1995 年)因此肉刑之废,不仅体现了汉初统治者以德化民黄老法律思想的实践,显示了人类由野蛮至文明的必然历程, 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汉代刑罚种类的系列化及刑期的明文化,为原始五刑 (黥、 劓、刖、宫、大辟)向封建制的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的过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完成了不可或缺的过渡。
在蠲除酷烈刑罚的同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黄老法律思想的驱动下,汉初统治者还将思想言论罪 也纳入了约省的范畴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下,秦朝颁布《挟书律》,规定“非博士官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官、尉杂烧之”,(注:《史记·秦始皇本纪》 所不禁者仅为医药、卜筮、 植树等技艺之书如令下三十日仍不烧,黥为城旦,甚至族灭其家同时还宣布,有敢谈论《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挟书律》 极大地摧残了学术的自由发展,在中国历史上首开以法律箝制思想文化传播的恶劣先例惠帝四年(前191),汉政府蠲除妨害吏民的法令,《挟书律》一并废除 《挟书律》的废除,为遭受重创而沉寂已久的思想学术界解脱了森严的法律羁绊,长期受压制打击的儒学藉此得以复苏并蓬勃发展汉初的妖言罪与诽谤罪也是沿用秦律罪名妖言诽谤指以怪诞不经之说诋毁他人,非议皇帝及批评朝政的言论更被视为妖言高后元年(前187)与废除三族罪的同时,亦下令废除妖言令但对妖言诽谤罪的惩治仍相当严酷如果百姓最初互相为誓,共行诅咒皇帝,即使此后背弃停止,没有谋逆行为, 仍将被视为大逆不道;如果还有其他言论,还将被视为触犯了诽谤罪。
文帝二年(前178)五月,文帝颁布《除诽谤法诏》以文帝、 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群体对黄老学说中“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整个时代的政治逐步形成了安定清静的局面,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 薄赋互为一体, 社会经济与风尚缘此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 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 腐败不可食 史家记载不无增色,但汉初统治群体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如何统治成功提供的范例,深刻地说明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法制应当怎样顺应民意,合乎时宜在提倡以德化民、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功效与作用, 特别强调统治者应当以身守法,明法修身,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国家政权的有效运行 陆贾曾多次告诫统治者要加强自身修养,国家的兴衰强弱系于君主一身,不可不慎他还以春秋时鲁庄公以身乱法,导致“继位者无所定,逆乱者无所惧”的历史教训,提醒统治者“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4 页现实的警醒与思想的定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的意志掣肘法律的执行。
汉文帝便是这其中的代表者,他与著名司法官吏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殊为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汉书·张释之传》: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 “此人亲惊吾马, 马赖和柔, 令它马, 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 然以逆顺为基 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 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这表明他清楚地意识到了君主与天下治乱的关系,意识到了公正执法对治民的重要性他在上述两案中所表现出的始怒终从的态度,正是他上述思想的体现。
推崇黄老之学的汉初统治者除“明法”外,重视法律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推行疑狱谳报制度,凸现“慎罚”原则汉高祖七年(前200),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吏对难以判处的疑案,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1983 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奏谳书》,所收案例多有高祖时期者, 年代为《疑狱谳报令》颁布之年的高祖七年至十一年,极为难得地反映了此令颁布后的执行现状 以下即为县、 道官吏向廷尉呈送的奏谳案例(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载《文物》1993 年第 8 期此案例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前196)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 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则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56 钱作为徭赋,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都尉发遣为屯时,未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也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亡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是否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不对毋忧论罪。
案件上报廷尉后,廷尉选择前者做出判决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尽管秦朝的重刑主义仍在作强大的惯性延伸,廷尉终审判决毋忧腰斩体现了法律的轻重失衡,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反映了统治者对法律精神的重新认识景帝时期, 黄老法律思想中的慎罚精神获得了更广泛的释放要言之, 汉初统治群体的立法思想以黄老学说为依托,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 使以德化民、 以刑止奸作为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成为统治者的自觉意识在这一意识的驱动下, 革除前世遗留下来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的立法思想与实践的最主要的内容经过刑法的系列改革,代表秦朝苛法特征的轻罪重罚、诛杀无辜、 告讦盛行, 至汉初陡然一变,出现了“刑罚用稀”、“告讦之俗易” (注:《汉书·刑法志》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4 页二、 西汉中期立法思想的儒家化汉初七十年,在清静寡欲的黄老之学的支配下,几代帝王“无为而治”,终于使汉朝天下人给家足, 经济强盛 但历史发展到西汉中期,统治者所直面的已不是以“清静寡欲”即可宽松治理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现实。
吴楚七国之乱的平定,并不昭示着来自地方威胁势力的消亡;财富的巨大积累,使得诸侯王得以拥兵自重,权力欲望最大化膨胀与此同时,地方豪强也骄纵不法,武断乡曲;宗室贵族兼并土地,僭越制度,争相奢侈;在对外关系上,也呈现出“和亲”之策难以为继的态势箝制、约束、 扩张的政治欲望,已非崇尚无为的黄老之学所能承载,统治者的立法思想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抉择,新理论与新思想呼之欲出公元前 140 年,年仅16 岁的汉武帝刘彻即位武帝即位后,对黄老之学表现出反传统的冷淡,而对在黄老之学所构筑的宽松环境中得以发展上升的儒学,则流露出极大的兴趣尽管笃信黄老之学的窦太后依旧恪守旧学武帝建元元年(前140),汉政府受武帝之令,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的人才武帝亲自出题,围绕古往今来的治国之道进行考试在应试的一百多人中,长期潜心研究《公羊春秋传》的董仲舒三 对武帝策问,以《春秋》大一统的核心辐射儒学,提倡尊儒隆礼 ,确立制度,推行教化他提出的著名命题就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学灭息,然后纲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注:《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的对答深得武帝赞赏,多欲政治在大一统的命题下得到了最合理的解释;儒家积极入世的治道,也为跃跃欲试的少年天子开拓了新的前景。
是年, 当丞相卫绾建议遣返主张申不害、韩非、苏秦、张仪学说的贤良时, 武帝当即批准 五年后,又以《诗》、《书》、《礼》、《易》、《春秋》为五部法定经典,设立五经博士传习建元六年(前135),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始终占主流思想地位的黄老学说终于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新儒学一出现便被定于一尊,成为此后中央集权国家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儒学至尊局面的形成,除去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对新理论的呼唤日益急迫外,儒学自身发展的逻辑轨迹恰好进入成熟阶段,亦是其成因之一先秦儒学在秦朝经历了短暂的沉寂后,于汉初经思想家的重新改造后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前文所述的德刑相济理论的上升,正好说明了儒学的抬头与发展至董仲舒推出“天人三策”后,儒学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的职能,依托于中央集权政治权力的需求,它旋即跃上至尊之位获得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学,其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就是“天人感应”, 即将宇宙与人事纳入大一统的模式中和谐运行,由此得出合乎规律的解释,确保君主专制权力与社会统治秩序的有序发展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确立“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的绝对权威地位,认为天是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最高主宰,人的思想、意识、感情均与天适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君权神授说”,协调了天、天子、天下的关系:“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君子”,“受命之君, 天意之所予也”他的逻辑轨迹,就是君主施政立法,教化人民, 均为承天意以从事;君主依靠天意确立起其绝对权威,“天不变, 道亦不变”, 要求人们顺从天意的化身——君主的统治三纲五常”是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与此同时,董仲舒也认为天有“谴告”的能力,告诫君主必须顺从天意行事,不要过于残暴,提出了君制民而受制于天的命题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4 页(一)“德主刑辅”由“天人感应”内核派生出的“德主刑辅”说,则是汉中期奠定的最重要的立法理论基础,它绵延贯穿了这以后整个专制主义社会的漫长时期德主刑辅”的理论渊源是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主张,经先秦儒家发展为“为政以德”,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德刑相济”成为其流变的第三个阶段至董仲舒时,则提出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系统学说他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 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 力图以自然、 宇宙的运行规律印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正如天只有“阴”而不能成其为“岁”,治国不可专任刑罚;“阳”是岁成的关键,所以德教才应当成为治国的主要手段; 然而阳没有阴的辅助,也不能独立成岁,德教与刑罚的关系如同“天出阳”而“暖暑居百”,“地出阴”而“清寒居一”,(注:《春秋繁露·基义》因此根据天意,德主刑辅、 大德小刑便是最优化的选择,圣人应当“多其爱而少其严,原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这一理论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后所产生的直接效果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4 页(二)司法则时汉中期立法思想儒家化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思想寻求到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成为执法官吏自觉遵守的制度在中国传统的阴阳思想中,由于阴具有静、重、柔、冷、暗,阳具有动、轻、刚、热、明的属性, 二者交合生成万物,二者消长形成四季,所以自然宇宙、万事万物无不以时令体现其属性, 观照其本质。
由阴阳思想衍化出的司法则时说,在先秦时就有明确反映秋冬之际,应当申严百刑,公平决狱,从快处断,急捕盗贼,诛杀阿上乱法者,以顺应万物肃杀的季节 汉中期, 这种阴阳时令思想被董仲舒加以更形象精细的论述后,以秋冬行刑为标志的司法则时说获得了更有力的理论支持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中,详细论述了春夏主生养, 秋冬主杀伐的自然宇宙观董仲舒首先将人类的喜怒哀乐四气与自然界的春夏秋冬四季结合,其次将人体四肢的不可移易与四季时令的规律运行相比,阐述暖、清、温、寒四气所蕴含着的人类情感与社会统治方式,最后将刑德比作阴阳,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秋冬行刑的结论不言而喻在汉代,秋冬主杀伐的思想不只是停留在理论的论证与完善上,它在事实上已经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规范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计有春秋至西汉初期的案例20 余件其中西汉案例占16 件,年代均为高祖时期注: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载《文物》1993 年第 8 期根据有纪年的案例可见,地方官吏向廷尉呈报奏谳案例的月份,全部是在七至十二月之间,尤以七、八月居多这表明汉中期,秋冬行刑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纵是酷吏也不敢违制行刑。
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九月,广平都尉王温舒调任河内太守,到任后即行捕治郡中豪猾,决狱行刑,“大者至族,小者乃死”,以至郡中血流十余里行刑持续到十二月底,郡中已“无犬吠之盗”次年立春,照例停刑,王温舒顿足叹道:“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卒吾事矣!”意谓如果冬季再延长一个月,就能将罪人盗贼全部杀完由此可见,当时的行刑期为季秋九月至立春正月宣帝甘露元年(前53),京兆尹张敞受杨恽大逆不道案牵连而被弹劾当时张敞派手下官吏絮舜调查某事, 但絮舜却私自回家, 并称:“吾为是公尽力多矣, 今五日京兆耳, 安能复案事?”张敞闻后, 立即将絮舜逮捕入狱此时距冬月之末仅数日,官吏对絮舜昼夜审讯,织成死罪临刑前,张敞派人对絮舜道:“五日京兆竟如何?冬月已尽,延命乎?”随后将其处死立春正月,朝廷派出使者调查冤案,絮舜家属控告张敞, 张敞被贬为平民 (注:事见《汉书·张敞传》证明地方官吏在处理日常政务时,秋冬审囚决狱是其基本职责之一秋冬行刑、 司法则时的原则源远流长,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的规定与明清律中“热审”、 “秋审”制度, 均与其一脉相承,成为中国古代立法思想与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内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4 页(三)《春秋》决狱伴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也在汉中期产生,这就是《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后汉书·应劭传》载:“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由此可以推知, 《春秋决狱》的内容并非董仲舒拟设撰写,而是有来自当时司法实践的事件、案例作为素材,经综合提炼、比附经义后写成《春秋决狱》成书后,是否作为司法官吏的必读教科书而流行于世,目前尚无史料可以证明但是从该书的体例形式看,它具有很强的实务性与指导性如下例: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注:《通典·礼二十九》这种答问式的解疑与“何论”用语,与法律实务书秦简《法律答问》十分相似,和官吏决狱指南汉简 《奏谳书》 也体例相同, 所不同的只是一为“律云”,一为“《诗》云”诏:不当坐”一句, 更证明当时确有此类案件发生,而且皇帝还为此做出判决法律答问在秦时即已形成制度甚至唐代的《唐律疏议》,不妨也可看作是法律答问形式的延续汉代朝臣于议案决案之际,多所引用经义,足见《春秋决狱》的深度影响。
因此《春秋决狱》决不仅仅是一部经学著作,它既然是一部以经义代替法律的判例集,便具有指导法律实务的功能《春秋决狱》今已亡佚,仅存数则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艺文类聚》不过在成书之际的汉中期,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崇与董仲舒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如武帝建元六年(前135),董仲舒曾以《春秋》之道论述“僭礼之臣可以去”元狩元年(前122)淮南王刘安谋反案发,武帝忆起董仲舒此语,即派其弟子吕步舒前往审理吕步舒按照 《春秋》 “颛(专) 断于外”的要义,不顾“上请”制度,处死数万人,得到武帝的赞许需要指出的是, 当汉朝统治者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后,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往往通过诏令这一法律载体实现,对成文法典还没有能够全面引礼入律因此当遇到疑难案件,现行律条不足以征引为据,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经义便承担起了法律的功能,在法典之外构筑成细密的法律解释权《春秋》决狱在汉代官员中的流行,正是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向融合由于《春秋》是一部特别强调礼的作用与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的道德法则,由此在“善善恶恶, 贤贤贱不肖”时, 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法则。
这一基本的价值观念被运用于决狱审判之中,便形成了 《春秋》 决狱的基本原则——原心定罪董仲舒对此解释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注:《春秋繁露·精华》这就是说按照《春秋》经义审狱,一定要根据案情追究犯罪者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未成其罪也要治罪,首恶者罪最重, 动机善良者则应从轻处罚对此《盐铁论》一言以蔽之:“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在这里,“心”“志”是同一概念,定义就是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动机、目的及心理状态;区别“邪”、“直”、“善”、“恶”的准绳,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伦道德依据这一准绳, 决狱的结果也泾渭分明:凡是主观上符合道德规范, 即使违犯了法律也可以免罪,反之即使符合法律也应当惩罚,首恶者的罪行尤为重大哀帝时由薛况伤人案引起的一场争论,为“原心定罪”的实际运用提供了标准示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34 页哀帝即位之初,博士申咸劾奏丞相薛宣不孝,不应再在朝廷列位薛宣之子薛况闻知,便收买了食客杨明,授意创伤申咸面目,使之退出朝廷。
当时正好司隶校尉缺员,薛况担心申咸就任后举奏薛宣,就让杨明在宫门外砍伤申咸案发后,有关官员就此展开争论御史中丞认为: 按照《春秋》 的要义, “首恶功遂, 不免于诛”, 薛况是首谋者, 杨明是实施者,二人的动机后果均属邪恶大不敬,因此应当量刑弃市廷尉则认为:汉律规定,用刃斗、伤人,处以完城旦刑, 重度伤害则加重处罚《春秋》 之义, “原心定罪” 推原薛况的动机,是因为父亲受到诽谤而心生怨恨,并没有其他大恶,所以应当处以完城旦刑最后薛况减罪一等,徙往敦煌;薛宣免为庶人,回归故里注:事见《汉书·薛宣传》在争论过程中, 令人注目的是双方都运用了“原心定罪”的原理, 以此推原罪犯是否属于“志恶” 御史中丞强调“首恶功遂”,“功意俱恶”, 即首谋者与实施者在动机上没有差别,都犯了大不敬罪廷尉则以《春秋》经义比附法律,推原薛况的犯罪动机不属于大不敬罪限定的首恶,只是因私伤害,和普通百姓争斗没有不同,如果以大不敬治罪,便抹杀了公私罪的区别 应当说, 廷尉的推原更贴近“原心定罪”的精髓因为薛况的犯罪起因是父亲受到诽谤,从维护孝道考虑,其主谋只不是“小过”,谈不上“大恶”志”既然无大恶,自然不能处以极刑。
廷尉的主动,在于更准确地把握了“志恶”的界限,并使经义与法意相得益彰 在“原心定罪”总原则的指导下,支配人们“心”、“志”的人伦道德理念也相应定位,这就是君臣父子之义君臣父子之义是贯穿《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要求人们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近人程树德所著《九朝律考·汉律考》,专辟“春秋决狱考”一节,集成了汉代以《春秋》决狱的案例这些案例具体体现了在君臣父子之义这一最高纲领的支配下,人们在以 《春秋》 决狱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说君臣父子之义是“原心定罪”的评判标准,维护专制主义下的皇权不可侵犯,则是君臣父子之义的核心所在作为君臣之义的延伸,父子之义则是维系家族内部道德规范的准绳父子之义的核心是“亲亲之道”亲亲之道”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父为子隐”《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董仲舒秉承其说,在《春秋决狱》中直接提倡“父为子隐”,主张儿子杀人, 父亲可以隐匿而不使坐罪汉时,与“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渊源之一相同,“父为子隐”也成为皇帝用儒家伦理补充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
宣帝地节四年(前66),第一次对首匿对象与范围做了重要区分:“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毋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 皆上廷尉以闻 ”(注:《汉书·宣帝纪》该令规定:儿子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均不坐罪; 尊者隐匿犯死罪卑者,必须上报廷尉审决自此,“亲亲相隐”的原则获得法律保护, 除谋反、 恶逆罪外, 其适用对象不断扩大,一直贯穿于这以后漫长的专制主义的法制建设之中《春秋》 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它依托醇厚的文化背景而产生,是汉儒“通经致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经义向法律渗透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 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 “志”的善恶, 从而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及无序泛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如《春秋》决狱主张“罪止首恶”、“恶恶止其身”, 这在刑法原理上不失其合理积极的一面又如《春秋决狱》佚文: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34 页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注:《太平御览》卷六四○误伤父而以殴父论,并处以枭首之刑,定罪量刑显然不当,董仲舒以《春秋》经义纠正了这一偏颇 以此意义甚至可以说,《春秋》 决狱为汉代的司法实践注入了合乎理性的因素然而《春秋》决狱又是一个矛盾体它在合乎理性而存在的另一面,往往包含着非理性的危险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原心定罪”无视犯罪行为已遂与未遂的区别,一律科以刑罚, 开意识犯罪之先例尤其是“志恶”的认定,稍一失度即入酷滥武帝时大司农颜异以“腹诽”罪判处死刑,即可视为“原心定罪”的流弊《春秋》决狱在汉代鼎盛一时,魏晋时遗风犹存《魏书·刑罚志》载,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 (445)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法律成为经义的载体,《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功效而消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34 页(四)律章句学东汉时期, 立法思想儒家化进一步加强的另一个显著现象,就是汉儒主动介入律学,律令章句学盛行,经学与律学关系密切。
《晋书·刑法志》载: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在此十余家律章句学派中,叔孙宣、郭令卿史书失载,生平不详马融(79—166)字季长, 扶风茂陵 (今陕西兴平东北)人 安帝时任校书郎,因上《广成颂》讽谏朝政,十年不得升调,后任郎中、议郎等职桓帝时为南郡太守,不久受梁冀诬陷而髡徙朔方 遇赦后恢复议郎职位,重入东观著述 马融是东汉著名的经学家,才高博洽,遍注经书,常聚徒千余人讲授经学,卢植、郑玄皆出其门下,被称为“通儒”郑玄( 127—200)字康成,北海高密(今山东高密西南)人少为乡啬夫,后入太学受业,曾游学马融门下桓帝时遭党锢之禁,闭门授徒著书,钻研经学灵帝末为大将军何进所辟,旋即回乡教授,来自远方弟子达数千人献帝建元中征拜为大司农,不久去世郑玄通晓经学,学问渊博,遍注经学,著述极丰,是汉代经学的集大成者,其学号称“郑学”除上述经学大师外,汉儒研究律令章句学的还有应劭应劭是东汉时期博览多闻的经学家、律学家。
著有《汉官礼仪故事》及《律略论》 、《汉朝驳议》 等制度、 律学著作 据《后汉书·应劭传》载,建安元年(196)应劭删定律令成《汉仪》一书奏上,内容包括《律本章句》、 《尚书旧事》、 《廷尉板令》、 《决事比例》、 《司徒都目》、 《五曹诏书》、 《春秋决狱》共二百五十篇《律本章句》或是诸儒章句的纂辑,或是应劭自己的研究成果所谓章句, 就是离章析句,求义明理,它是汉代人阅读古籍的分析方法之一汉代私学发达,经学大师们潜心章句之学,成果斐然如《尚书》有《欧阳章句》、《大、小夏侯章句》,《春秋》有《公羊章句》、《谷梁章句》注:《汉书·艺文志》律章句则是汉儒采用训诂学的方法分析汉律,阐发法制, “律说”或为其成果形式之一由于汉儒的律章句学史传失载, 著述久佚,因此现在只能通过史汉注引 及出土汉简中的律说佚文管窥其貌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律家考》辑出史汉注引律说八条,兹择录如下:论决为髡钳,输边作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封诸侯过限曰附益这三条律说均为魏晋人注释史汉时所引,注明出处者唯“封诸侯过限曰附益”一条以上述律说佚文所见,汉儒注解律文的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就是释字求义,语言简炼,使律文的本义更平实准确。
晋代律学家张裴曾注释在汉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泰始律》, 成《律表》奏上 《律表》中有一段是对法律概念的精确解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其非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注:《晋书·刑法志》张裴对以上二十条法律观念的解释,语言风格与章句结构和汉儒律说一脉相承,“似皆汉人章句之旧文”《律表》中的“不意误犯谓之过失”《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杜预也作注解, 并说明“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34 页墨之直, 去析薪之理也”这里所网罗的“法意”,自然也应当包含律章句诸家所阐释的义理汉儒律章句学的兴盛,表明儒家对法律获得了广泛的解释权违忠欺上”、“亏礼废节”、“逆节绝理”、“陵上僭贵”等用语,无不传递着儒家的价值观念,表明汉儒随时可以将经学要义注入到法律之中,使法律逐渐演变为儒家立法思想的载体。
探寻东汉律章句学的产生原因,首先应当意识到一点,这就是统治者虽然重视经学,确立三纲五常为立法精髓,但法律在现实中所产生的强大功效,促使他们从来不轻视法律的作用,往往以德刑相济作为治国方略理论家的论述也往往不单纯倚重德治而忽视法治《礼记·乐记》云:“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政一小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董仲舒推崇“大德而小刑”,但他同样也认为“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应当阴阳并举,德刑互用从《春秋决狱》所引用的律文来看,他本人对汉律的掌握也相当娴熟,而且正是以“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得到天子的器重统治思想上的儒家化与现实世务中的霸王杂之,都是帝王信奉的治世准则从根本上说, 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为律章句学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外部环境其次,汉代任用官吏时对法律素质的要求,也促进了律令的传习,推动了律章句学发展对官吏法律素质的要求,秦时就有明确规定《商君书·定分》:“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规定官吏对法令必须要烂熟于心,不得遗忘《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也将“明法律令”的官吏视为“良吏”。
作为官吏的一项基本素质,汉代对官吏“明法律令”的要求更为普遍深入通过边境官吏的功劳档案可以发现,在官吏所具有的知识与才能中,“颇知律令”是重要一项,也是汉代考核选用官吏的一个通行标准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命令丞相设四科,广泛考选“异德名士”这四科是:第一科曰德行高妙, 志节清白 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 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 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 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 明足以照奸, 勇足以决断, 才任三辅剧令 至东汉,四科取士仍然是法令规定的内容精通法律的人才可以获得与明经者同样的机会条件入仕为宦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学习律令成为汉代人日常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人们甚至在识字阶段就开始学习法律在法律实务家中,研习律学的风气更是经久不衰如武帝时先后任廷尉、御史大夫的杜周与其三子杜延年,皆明习法律,时人称杜周为“大杜”,称杜延年为“小杜” 又因杜氏父子皆有律学传世,故称杜周律学为“大杜律”,杜延年律学为“小杜律”传习小杜律的有著名律学家郭躬的父亲郭弘郭躬少传父业,精通小杜律,讲授徒众常达数百人 大、小杜律之所以能形成二个律学流派,根本原因还在于治狱的指导思想有所不同台湾学者邢义田指出:大、小杜治狱有宽严,所谓“罪同而论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律令比附解释不同,传习亦呈分歧,遂有章句出现由此可见, 既然“明法”与“明经”同等重要,“明经”可以入仕,“明法”亦可取士,律令传习则势必形成风气从不轻视法律的汉儒们自然也不会独立于时代风尚之外,而是既传经也解律,融经学、律学于一体更何况通经致用,以经学要义改造法律,使法律成为释放儒家道德伦理思想的载体,使官吏成为纲常名教的实践者与传播者,也是经学家的义务与使命, 因此律章句学的产生与兴盛,乃是时势使然魏晋之际,伴随着“八议”入律与律博士的设立, 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权与传授权由国家统一确立,东汉鼎盛一时的律章句学渐趋衰微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34 页第二节汉的立法活动一、汉的立法1、约法三章汉朝建立前,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约法三章”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34 页2、九章律汉朝建立后, 参照秦律,“作律九章” 《九章律》 是在《法经》 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成为汉律的骨干与核心。
萧何时任相国,早年担任文吏的经历使他深知律典与文献的重要刘邦攻入咸阳后,诸将领纷纷抢夺金帛财物,唯独萧何首先收藏秦朝的律令图书因此当他受命制订汉律后,即以秦律为本,选取适应当时需要的内容,制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是为《九章律》 《九章律》 的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为刑罚方面的规定,源于战国李悝所著《法经》,后三篇较多地包容了民事、经济法规,故又称“事律”,内容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畜产、仓库、驿传等规定《九章律》久佚据沈家本分析:“盖自晋改汉律之后,张(裴)、杜(预)之书风行于世,习律学者但研究见行之法,不复追求汉、魏名家章句,束诸高阁,其渐即于亡,势固然也沈家本以《晋书·刑法志》为主,考出《九章律》律目今辅以出土汉简,可知《九章律》有如下律目:《盗律》九目:劫略、恐@②(原字为独的左半部右加曷)、和买卖人、持质、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贼伤《贼律》十目:大逆无道、欺谩、诈伪、逾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囚律》七目:诈伪生死、诈自复除、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捕律》:沈家本云:“《晋志》无文,无以考之。
注:《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一今据居延汉简,可知有“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条其文曰:“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395.11 《杂律》四目:假借、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具律》二目:出卖呈、擅作修舍事《兴律》六目:上狱、考事报谳、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隧《厩律》九目:逮捕、告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变事、以惊事告急《户律》:沈家本云:“《晋志》无文以考之注:《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一居延汉简可见《户律》律名:“□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事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2.10 又见《户律》律文:“□同产子皆得以为嗣继统注:《居延新简》 EPT5.23由于魏律对汉律的结构做了较大的调整与改造,将性质相同的法规系于一篇,因此《晋书·刑法志》所记的律目,可能还不是《九章律》的全部武帝时期,“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注:《汉书·刑法志》成帝时“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 (注:《汉书·刑法志》东汉和帝时律令已近五千条,至三国魏初,加上律章句的解释,“凡断罪所当用”之汉律,竟多达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注:《晋书·刑法志》据此可以推知,两汉期间,《九章律》的篇名结构可能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动,但是律目律条却在不断增加扩充而且由于《九章律》最初就是急就律典,在立法意识与技术上尚欠成熟,导致许多内容交叉重复,造成运用时的标准不统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34 页3、《傍章》、《朝律》及《越宫律》作为汉代的正律, 《九章律》是最基本的法典,其特点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除《九章律》外,惠帝时叔孙通撰写的《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编撰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撰的《朝律》六篇,也是汉代比较稳定的法规,与《九章律》合为汉律六十篇叔孙通为秦末薛(今山东藤县南)人,原为秦博士,后归降刘邦刘邦称帝后,叔孙通与鲁儒生及弟子采取古礼与秦仪法,修订有关朝仪的法律规定,增益减损,大致袭秦, 因此自天子称号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有更改,以此拜为奉常惠帝即位后,叔孙通复任奉常,受命定宗庙仪法,又增补汉律所未涉及的仪礼规定,成《傍章》十八篇《傍章》即叔孙通所撰之《汉仪》 ,又称《礼仪》 ,内容为朝觐、 宗庙、 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据《汉书·礼乐志》载,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因此又称“傍章”,意谓《九章律》的补充法规《说文》:“傍,近也据此可知,“傍章”实际是《汉仪》的别称 程树德 《九朝律考· 汉律考》 辑出两条 《汉仪》 佚文, 一是 《周礼· 小祝》 注引《汉仪》,云“每街路辄祭”;一是《礼记·祭法》疏引《汉仪》,云“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内容分别为祭祀与葬制《史记·叔孙通列传》也记述了《汉仪》中有关朝觐的仪式:传言“趋”趋”,即为朝觐时的具体仪式之一《史记索隐》案: “小颜云:‘传声教入者皆令趋趋,疾行致敬也’”这一仪式实际上在各级官府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 1981 年发现于甘肃武威的汉简《王杖诏令册》记载: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令在兰台第三 (注:武威县博物馆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收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该诏令规定:年过七十的老人由官府赐给王杖,身分比照六百石官吏,进入官府可以不行“趋”礼可见《汉仪》的细则规定已经渗透到了官府的日常行政活动之中汉代罪名中还有不少属于这方面的内容,如“不驾驷马车而骑至庙下”、 (注:《汉书· 韦玄成传》 。
设不正之席⋯⋯乱朝廷爵秩之位”、(注:《汉书·王尊传》衣chān@④原字为衬的左半部右加詹@⑤ 原字为衬的左半部右加俞入宫”、 (注: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小遗殿上”、(注:《汉书·东方朔传》车服嫁娶葬埋过制”(注:《汉书·成帝纪》等,都是约束贵族、官吏仪礼犯罪的规定《越宫律》与《朝律》是武帝时廷尉张汤、中大夫赵禹“共定诸律令”的产物《越宫律》 二十七篇, 一般认为张汤制定,是涉及警卫宫禁的法律规定《朝律》 六篇, 又称《朝会正见律》,一般认为赵禹制定,为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法律规定总之,构成汉律六十篇的《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可视为汉律的正律律典 汉律体系已经逐渐呈现出它的基本构造,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以汉律律典为基础, 辅以诸多的单行法规,无论正律律典还是单行法规,都与秦律有着密切的因承关系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34 页二、两汉的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令是汉代仅次于律的重要的法律载体, 皇权的至高无上赋予它独立的法律品格,使之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于王者之命, 并非肇始于汉 《汉书· 宣帝纪》 :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亦载:“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说明令与律同存,而令又是比律更灵活甚至随意的法律载体,统治者的意志随时可以通过不定时的令得以实现因此相对于律的稳定性而言,两汉对法律的补充,大量地是在令的范畴里进行的3、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条文,叫作“事条”, 也叫“科条”关于科的立法形态,尚有待进一步详考但有一点勿需置疑,即科只有在被纳入立法程序后,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效力《后汉书·张敏传》记张敏驳《轻侮法》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这不仅说明了科是律令的补充,也揭示出科的法律效力是要通过颁布令来实现的4、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比”, 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比是汉代常见的法律术语,也是汉代的法律载体之一比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则例、故事《礼记·王制》:“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郑玄注:“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法律意义上的比,即指既定律令、判例成案,是法律载体之一由此义项,又延伸出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义项,即“决事比”比来源于判例, 但并不是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比比的最高法律渊源,首先来自皇帝的意志汉代的奏谳制度规定,疑难案件的呈报程序为县(道)─→郡─→廷尉─→皇帝,确立了皇帝的最高立法权比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来自廷尉的判决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长官, 平审疑难案件是廷尉的基本职责之一因此如果是无须上报皇帝的案件,经廷尉判决后即可产生法律实效,成为可以比照类推的判例它的实体主要由判例构成,判例来源于重案、要案、疑案换言之,每一种打击新的犯罪行为、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判例,都有可能作为“比”而发挥其规范制约的实效除上述基本法律形式外,汉朝在断案时, 如遇律无正条而又无适当判例可依时,便以《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34 页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所以春秋经义也成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第三节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制度1.镇压政治反抗行为罪名有:首匿;通行饮食;篡囚、谋反、盗贼、群盗等。
’2.强化官吏镇压职能武帝时定《沈命法》与《见知故纵法》,用法律手段强迫各级官吏加紧镇压人民对现存秩序的反抗活动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发展史上,汉代的官吏管理法堪称为一座里程碑虽然目前尚未见到有这样一部完整的成文法,但是根据丰富的文献记载可以证明,汉代的官吏管理确实是有法可循, 依法实施的 它是在通过组织法构建起行政管理体制后,又以各种形式的立法手段对行政管理的主体——各级官吏的任用、权利、义务、纪律、考核、奖惩、任免,制定出相当完备的法律措施,促使官吏们几乎是在一个法定的内部机制中履行职责,享受权利 这种法制色彩相当鲜明的官吏管理法,不仅为汉代国家政权有序高效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也为中国古代官吏管理的法律化确立了一个发达标志 3 .维护中央集权制度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等 4 .尊奉皇权至高无上这方面见于记载的犯罪有如下几种:无籍入宫殿门;犯跸;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大不敬;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非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34 页汉代官员管理制度一、官员录用标准与限制录用是官吏管理法的第一程序,也是确保官吏素质、人才来源的关键,因此汉代在录用标准、录用程序、录用方式上都有明确规定。
为了“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命令丞相府设四科之辟,考选人才此四科是:“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科曰学通修行,经中博士三科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第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选官的道德要求为“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强调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是选拔人才的首要条件第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明习经学,通晓法令汉代治国的实际操作特色为儒法杂糅,反映在选官上,就是要求具有这二方面的基本素质通经术”则是中央官员所应具备的素质实际上经律兼通是官吏文化素质的理想标准通经以明大义,以利决策,通律以利决疑,以佐治政,二者均为重要两汉兼习经、律者不可胜数,是为明证对广大基层官吏而言,由于日常接触大量的行政、法律事务,是直接向庶民实施集权政治的主动者,因而通律必不可缺居延汉简记载边境基层官吏功劳的《功劳墨将名籍》,屡见“颇知律令” 语,足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诏令, 是对官吏文化素养的起码要求能书会计”也是基本文化素养的反映之一所谓“能书”,不仅指能够熟练地制作公文,写作文章,而且还包括了书法要求汉《尉律》规定,学童十七岁以上参加考试,能读写九千字以上者才能取得为吏资格,然后再参加书写六种字体的考试,择优录取为 “史” 职小吏。
汉简所出大量文书档案,有相当一部分出自掾史、令史等“史”职官吏之手观诸简文,文章通顺,书体丰富,篆、隶、真、行、草书迭见,真实地反映了汉代的文职官吏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所谓“会计”,指具有一定的计算统计能力数字统计是国家行政管理、审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因此官吏是否具有此种知识,也是文化素养的构成之一第三,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官吏的管理才能直接影响到行政机构的计划、组织、控制、指挥、协调等管理效果,是直接体现官吏价值的载体,因此这是一条不可或缺的标准所谓“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即指有决策主见,谋深虑远,决断果敢,而非唯唯诺诺,软弱无能武帝时廷议灌夫骂詈案,内史郑当时不敢坚持己见,被武帝怒斥为“辕下驹” 身为官吏而无管理才能,软弱不胜任,在汉代官吏心目中甚至比贪污坐赃还要令人羞辱,其崇尚果敢、鄙视无能的群体心理,于此可见一斑前述《功劳墨将名籍》中还多见“治官民”之语,这应当是对官吏管理才能的认定与评价年龄与仪表也是汉代选官时注意的条件两个限制原则:其一,身份限制汉代规定,有下述身份者不得入仕为吏一)商人二)赘婿三)犯罪官吏禁止犯罪官吏为吏,汉代称“禁锢”其锢之获,或因政治原因,或因犯罪(尤其是赃罪),或因连坐。
一旦被锢,即为终身,非诏令特许而不得解禁锢对象有官吏本人、亲族、厚友、婚姻之家东汉党锢之祸,禁锢对象扩大至门生故吏、五服亲属禁锢种类又有禁锢终身、禁锢二世、三世等其二,籍贯限制限制对象主要是地方长吏自武帝中叶以后,包括丞、尉在内的县长吏,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但以邻近郡国为多《三互法》规定:不仅州郡长官不能录用本籍人士,三州人士、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为官如甲州人士于乙州为官,乙州人士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34 页又于丙州为官, 则丙州人士便不能至甲、乙二州为官, 只可至他州为官 灵帝熹平四年 (175) ,蔡邕以该法之行,致使禁忌转密,选用艰难,上疏请求废除,但未被采纳二、官员的入仕方式(一)、选举两汉入仕的选举方式,主要有察举、辟除、功劳、超擢几种1、察举察举意即察廉举荐,是两汉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办法是由中央与地方官员按规定科目考察、推荐人才, 经中央政府考核后委任官职从程序上看, 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官方式,人才种类不拘一格,而国家对官吏的要求如前所述,大致是在道德、学识、才能三个方面,因此汉代察举科目虽然较多,但若以类相从, 基本上可归于上述三方面。
若以察举方式分之,又有岁举与特举两种岁举每年举行一次,察举者、察举对象均有一定规定,科目主要有孝廉、察廉、茂材三种 1)孝廉即孝子廉吏,本是二科,意为举孝子,察廉吏由于“孝”是社会伦理道德的精髓, “廉”是为官治民的品行要求二者兼而有之,则为道德楷模,故往往连言但在实际察举中,孝廉与察廉分科进行,对象有所不同孝廉科适用面广,一般吏民均有被察举的机会,但二者之比并不均衡西汉孝廉中, 非现任官吏人数较现任官吏为多东汉孝廉更是如此,通晓经书的儒生举孝廉为官者,远多于现任官吏由此可见,孝廉科从宏观上为更多的庶民提供了公平竞争、择优入仕的机会, 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正合理的人才选拔原则又以孝廉被察举后多出任郎官、县长吏,复迁至尚书、侍中、太守、刺史,有的甚至官至三公九卿见之,孝廉是汉代人士入仕为官的主要途径 2)察廉此科主要适用于现任官吏 3)茂材西汉称秀材,东汉为避光武帝讳而改称茂材孝廉注重孝行廉风,茂材则倾向于特殊才能者的选拔,故初举时往往与“异等”、“异伦”连称从中可见,茂材的认定虽无单一标准可循,但它是对官吏综合素质的分解,既重德,也重才,因此往往与通经、廉吏相关,察举程序呈“察廉”至“举茂材”。
特举又称诏举 它是根据皇帝的诏令而确定察举者、察举对象及员额的一种察举方式,因此不定期与科目繁多是其特点所在特举科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贤良两汉之世而常设方正、文学、直言极谏、有道、至孝、敦朴诸科与之同类,故又称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或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称贤良经察举策试后,多充任议论或言谏之官,但也有出为县令长者( 2)明经即明习经学两汉均举明经 3)明法即通晓法律被举者一般进入司法、监察部门任官 4)尤异指官吏政绩优异者被举者既有郡守、县令等郡县长官,也有游徼、啬夫、亭长等乡级官吏尤异既有“治行第一”之尤异,也有“捕群盗”之尤异 5)能治剧这也是适用于官吏的一项科目 6)勇猛知兵法主要用于察举武官概括察举法,主要有以下内容规定:它是汉代最重要的选举法规,分岁举与特举两种形式岁举每年进行,常规科目有孝廉、廉吏、茂材三种孝廉与茂材主要由地方长官面向官吏与庶民察举,员额一至二名 廉吏的察举对象主要是官吏,中央地方长官均可在所辖官署或地区内察举被举者一般充任郎官或地方县级长吏特举不定期进行,科目较多, 员额不定其中尤异、治剧二科主要面向官吏,余皆面向普通吏民察举者亦为中央地方长官,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1 页,共 34 页被察举者的任官走向基本与其才干对口。
察举法既面向下级官吏,又面向庶民社会,不论身份门第, 不讲财富资历, 只以既定的道德准则与实干才能衡量选拔人才,为其开辟入仕之途,在选官系统中呈完全开放形态,因此在汉代选举诸法中最具有积极意义2、辟除这是汉代延揽人才、补充官吏的又一项重要的制度所谓辟除, 就是中央与地方高级长官直接选用官吏,作为所辖官署的属僚,再经举荐及察举后,升任中央及地方官吏以其辟除者的不同,辟除又分为公府辟除与州郡辟除二途武帝时,东方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人主⋯⋯读之,二月乃尽, 诏拜以为郎, 常在侧侍中” (注:《史记· 滑稽列传》 褚少孙补 《东方朔传》 )元光元年(前134),主父偃上书阙下,“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一事谏伐匈奴,⋯⋯是时,徐乐、严安亦俱上书言世务书奏,上召见三人,⋯⋯乃拜偃、乐、安皆为郎中偃数上疏言事,迁谒者,中郎,中大夫岁中四迁”二)、考试在上述察举、辟召、功次、超擢诸法中,辟召为直接选用,功次、超擢凭积功与奇才异能入仕,察举中的廉吏、尤异、治剧各科,以治绩能力为重,通过考核测定,因此最初可能没有考试的必要 但伴随着对官吏学识才能的逐步重视,政府开始将考试方法导入选官程序,以此确保官吏素质的提高和行政机构的有效运行。
考试种类依对象不同而分为三种,即天子策试,公府复试,太常之试太常之试因其主要对象博士弟子的选举、养成、考试,均依托太学一体化进行如以贤良方正为对象的天子策试由于天子要求察举贤良的原因,非治国谋略所需即天灾异变所致,二者均需忠言良策佐以治道,因此天子便成为此种考试的主考官,往往亲自下策书出题,亲自阅览,此称“亲策”、“亲试”、“亲览”;贤良方正参加考试,对答策问,称“对策”最典型之例,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董仲舒对策三)、任子与纳赀前述选举诸法中,在取人标准上德、能、勤、文各有侧重,又通过考试筛选人才,且有制度、法律予以规范保障,体现了符合程序的合理运作以下将述任子、纳赀二途,虽然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但在标准与程序上明显异于前者,故可视为非理之选或非程序之选 1)任子令这是一个贯穿两汉始终的选官法规任,有保举之意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规定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可以享有保举权,条件为任职满三年,保举对象为兄弟或儿子,人数限定1 人,任职郎官显而易见,该令确立了官僚子弟权力优先、入仕优先的特权原则,排斥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 2)赀选 在汉代的整个选举制度中,赀选是一项非常之制,即家赀达到一定标准者方可为官。
汉初,赀选为官已经实行,计赀标准为十算(十万钱)以上景帝后二年(前142)下诏,将十算减为四算,以吸纳“算不必众”的廉士赀选者所得,一般就是郎职如张释之“以赀为郎, 事文帝” ,(注:《汉书· 张释之传》 司马相如 “以赀为郎, 事孝景帝”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2 页,共 34 页三、官员的权利(一)、等级官吏一旦获得录用,成为国家行政组织的管理者,当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制约下尽忠职守,治官理民与此同时,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法定权利有关汉代官吏的权利规定:汉代实行职位等级制度,职责大小、 工作难易、 待遇高低、 特权享受, 与职位紧密挂钩等级划分沿袭秦制,以谷物俸禄的重量单位“石”之多寡确定,自万石至百石以下,约分二十个等级 石数多少并非俸禄的实际支付量,而是官秩等级的符码标志等级一定,象征权力与身份的印绶也有相应规定《续汉书·舆服志》对汉代官吏的车舆、服饰、冠帻、佩刀、印绶有相当详细的记载,严格规定了等级制下的权利享受,堪称为汉代官吏等级标志的立法总结二)、俸禄享受俸禄是官吏的基本权利,对此汉代也有详细的制度与规定。
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对官俸制度考证最深者,则是陈梦家先生,他的《汉简所见奉例》一文,(注: 劳干《关于汉代官俸的几个推测》,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载《文物》1963 年第 5 期;(三)、举劾与申诉对官吏中各种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犯罪过误行为,举劾控告权并非仅限于监察、司法官员,一般官吏也享有此种权利四)、休假与致仕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也以其种类的细致而体现出权利的规范化、法律化 汉代官吏休假一般称“告”常告归之田1. 洗沐 又称休沐, 即每五日休息洗沐一次,是例行休假之一《初学纪》卷二十:“汉律,吏五日得一下沐,言休息以洗沐也2. 休吏此为规定假日,即冬至、夏至二日,官吏休假不治事3. 予告二千石官吏经考核政绩优秀,可以享受休假,此为予告4. 病假汉律规定,二千石长官因病可以休假三月,满三月未愈,即行免官5. 丧假为父母奔丧称“宁”,请丧假称“取宁”,准假称“予宁”丧假日期,汉初规定为 36 日,令见《汉书·文帝纪》遗诏,此后一直施行未变汉代官吏因老或因病退休离职称“致仕”以目前见知史料来看,汉代对官吏的致仕年龄似无具体规定, 但是附加权利及提高待遇的本身,在奖励贡献突出的高级退休官员的同时,实际上也起到了鼓励官吏勤勉职守,年老自行退休,以此促进官僚队伍新陈代谢的作用。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3 页,共 34 页二、确立和保护封建经济制度1.所有权关系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土地所有权关系分官田、 私田两种 官田所有权归国家,而以皇帝为地主,故官田不得进入流通领域,盗卖及买官田者处以死刑私田所有权归私家,准予买卖汉统治者通过制定“田律”、 “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对其它财产,汉有《盗律》予以保护2 买卖关系汉时买卖关系发达,出现了契约的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契约叫“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有两种买卖法律关系在汉时受到限制 一为盐铁国家专营,私家参加法律关系只能是买方主体二为对外贸易须得国家批准 “阑出入关”及买入“塞外禁物”、卖出“武器马匹”都将招致刑罚3 借贷法律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秦时借贷即用券书,汉仍用之借券之上标有物名、借数、借息、归还日期等项目,俟有违约,即行诉讼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4 页,共 34 页三、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父权制家长统治。
汉代开始确立了封建的“三纲” 原则 在维护“父为子纲” 方面,汉律主要维护父权制家长的统治地位,以“不孝”为大罪婚姻关系 封建婚姻家庭理论,由于儒家的倡导,到汉朝己经比较系统化,婚姻的成立完全排除了子女的意志,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的解除方面,继续确立“七弃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继承关系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财产继承, 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朝开始采用诸子均分制通过以上内容来看,作为封建法律制度确立时期的基本标志的汉律,与秦律相比, 其主要不同的特点,就是“礼入于律”,即开始把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把儒家的经典条文化和法律化在汉律中, 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五刑、 十恶、 八议等,有的已经开始萌芽,有的则已初步地确立起来所以汉代的立法活动、法律内容, 以及它所确立的礼法合流、刑德并用的立法原则,为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5 页,共 34 页第四节汉朝的刑罚改革(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仍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法,如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腰斩、弃市等。
文帝刑制改革之前,汉初统治者也曾在立法中采取过系列措施,逐步“除秦苛法”,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汉初的刑罚体制发生本质性的改变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 ,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文帝批准的改革刑制的内容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汉景帝继位后再次修改法律,首先是减少笞数其次,景帝又命丞相刘舍等制定棰令,具体规定了笞棰的规格及施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行刑者不得更换等至此, 减轻刑罚的目的基本实现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还对劳役刑作了改革,“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即凡劳役徒刑只要不逃亡,均可按照罪刑轻重,在其服满规定年限后获得释放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以残人肢体、刻人肌肤、使人终身不息为特征的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 文景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但这些毕竟都属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二)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1、保障贵族官僚特权的上请制度就是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减免其刑罚2、矜老怜幼的恤刑制度3、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原则来自于儒家的思想汉律这一规定, 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6 页,共 34 页第五节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两汉的司法机关,在中央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在地方则由封国、州、郡、县长官组成皇帝是最高审判官,实际控制着最高司法权首先,皇帝握有疑难案件的最后裁诀权其次,皇帝经常亲自进行审判通过复核、审判、大赦等程序,皇帝把最高司法权紧执手中廷尉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名称,又是最高专职司法长官其主要职责是掌刑狱,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又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分为州、郡、县三级。
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也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由内史典狱景帝以后王国改制,封国与郡县比同,封国丞相同于郡守县令,也职掌司法郡设郡守,景帝后改为太守,下设决曹椽史掌司法,是一审的上诉审级县设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为初审机关二)监察制度汉朝的监察机关,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御史大夫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案问至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成为御史台的长官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各部派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京师附近地区设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各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以明确的法定标准察吏;监察官位卑权重,可以纠弹宰相一级的高官;州部刺史的任期有定限,以防止与地方豪强官吏结党为奸;对于执掌鞫谳疑案的治书侍御史,要求选择习明法律者担任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7 页,共 34 页(三)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汉律对诉讼权利给以限制。
在两种情况下不准告诉:第一, 人民告诉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一般不准许越级上诉,尤其禁止诣阙直诉第二,根据儒家“亲亲首匿”的原则,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即使父亲犯有谋反罪,子女如控告时,也要给以法律制裁此外,汉律还严禁人们进行诬告汉律采用“纠问”式审讯,被告人负有对发问回答的义务,而无辩解的权利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按“五听”的方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因而进一步确立了刑讯逼供的制度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重审,叫做“传复”这种规定也是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乞鞫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四)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春秋决狱在形成之初曾起过否定和改良繁法严刑局面的历史作用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影响,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还使汉代司法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变化, 大批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促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儒学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制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8 页,共 34 页汉代的监察制度第一、监察组织1. 以御史大夫为主的专门监察汉代的专门监察组织自成体系西汉初, 御史府是执掌专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长官御史大夫银印青绶,位次丞相, 是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御史大夫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典正法度,总领百官上下监临这一职能的水平扩张,就是既辅助丞相总理国政,又监察制约丞相,平衡权力;纵向延伸,就是统领御史中丞履行监察职能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重要属官,也是御史府监察职能的主要履行者,更是御史府其他属官的统领者 其监察职能主要有三:(1 )掌管殿中图籍秘书。
这一职责看似与监察无关,实则不然 殿中兰台既为图籍秘书收藏之处,皇帝诏令、 法律书籍、 文书档案也属收藏之列,以备履行职责时检索参考汉简所见“御史挈令”、“兰台挈令”,即可证明整理编录国家法令是御史中丞的职掌之一监察是一种法律行为,御史中丞掌兰台秘书,恰好为实施这一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咨询2)监督诸州监察官受御史中丞监督的地方监察官有监御史和十三部刺史监御史秦置,汉初罢省,惠帝以后又逐步恢复,依法监察诸郡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复废元封五年(前106)设十三部刺史,专以《六条》监察二千石郡守与强宗豪右, 十三部刺史是地方专门监察机关的最高长官监御史及十三部刺史均在御史中丞的直接统属下行使职权3 )纠察举劾百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从程序上看,也是御史中丞履行职责的最终反映,即依法揭露官吏违法违制、贪污腐败、渎职失职等各种行为,以此优化官僚阶层,纠正行政管理中的错误与偏差,确保中央集权政治的目标实现从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至监御史乃至刺史,较清楚地呈现了中央至地方的监察组织系统虽然这个系统在职能性质上尚未独立专一,还没有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但其专项职能明确,组织关系清楚,已经反映了专门监察机构的组织形态。
从西汉末期至东汉,上述监察系统发生了相当明显的变化,专门监察组织的形态日趋明朗变化之一: 自武帝时以十三部刺史取代监御史后,刺史的权力限制逐步淡化;成哀之际改刺史为州牧后,其监察职能虽无改变,但行政职权日益突出至东汉末,刺史终于演变为集行政、军事、财政诸权于一身的地方长官,监察职能丧失殆尽变化之二:成帝绥和元年(前8)建立三公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分割相权,但事实上所掌实权已流入宫廷组织东汉初,光武帝政不任下,虽置三公, 形同备员大司空改为司空后,其职掌不过是主水利土木工程,原职掌中的监察职能, 则专由御史中丞履行御史中丞缘此成为职责专一的监察长官,御史府也从中央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组织御史台御史台建立后,或因御史中丞职掌中有掌兰台图籍秘书一项,故归九卿之一少府统辖,御史台亦称“兰台”,但职权与活动均独立于外,故又称“宪台”纠察百官的权力获得,使御史中丞的地位迅速上升,不仅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于朝会时“三独坐”,御史台也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9 页,共 34 页尽管汉代的监察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变化,但是刺史制的出现与御史台的建立,标志着监察组织已经成型定制,对后世监察组织与监察制度的成熟与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以丞相司直为主的中央行政监察汉代为了加强监察力量,除设置专门监察组织外,还在行政机构中设置主管监察的官员,行使监察职权中央行政机构中最主要的监察官员,就是丞相府中的丞相司直它“掌佐丞相举不法”、(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职无不监”(注:卫宏《汉旧仪》卷上的职责特征,显示出来自行政组织的监察主体与专门监察主体的并行不悖,甚至还会起到制衡监察官员的作用监御史处于丞相史的监督之下,受到来自行政系统的制约丞相府中特设主管监察事务的属官丞相司直,预示着行政监察力量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丞相司直“秩比二千石”,位居中二千石前,与司隶校尉并迎丞相、御史大夫,地位高于秩千石的御史中丞丞相司直权力很重,主要辅佐丞相“助督录诸州事”,(注:《续汉书·百官志一》纠举不法司直并非仅对地方监察,它的监察范围相当宽泛所见监察对象有:(1)御史大夫 2)司隶校尉 3)封侯 4)州牧郡守5 )墨绶之官司直督刺史二千石以下至墨绶这样依照行政管理组织的垂直延伸,秩六百石至千石的郡县长吏,也在丞相司直的监察之列由此可见,丞相司直监察权力重,监察范围广,无论是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京畿地区监察长官司隶校尉,还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牧郡守,或是贵戚封侯, 均在其监察之列,确实是“职无不监”,形成了行政组织与专门监察组织交叉监督的情形。
《汉旧仪》这样概括武帝时的监察系统:“御史中丞督司隶,司隶督司直,司直督刺史二千石以下至墨绶说明西汉时专门监察组织与行政机构内的监察组织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彼此制衡 但在交叉运行之际,以前述的监察对象见之,来自行政系统的监察往往会超越专门监察,出现司直督司隶的现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0 页,共 34 页3. 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监察刺史面向地方行政组织行使垂直监察权,而在地方行政组织中呈水平扩张行使监察权的,则是郡府属吏督邮督邮也称都吏 督邮的职责之一是督送邮书但督邮更主要的职责,是在郡守的领导下面向诸县监察,所督对象与范围相当宽泛所监对象有县长吏者:元帝时左冯翊督邮掾案验得池阳县令主守盗罪,收捕入狱督邮(都吏)不仅监察对象多,职权范围也广在隶属关系上,督邮受郡守派遣循行所部,对郡太守负责,因此其任命权亦由太守掌握这样,中央的丞相司直督郡守,郡守督督邮,一条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链由此形成较之专门监察, 这条监察链因构筑在行政组织内部,监察主体往往是行政组织自身,所以主管监察、职能监察的特点比较明显。
但在职权行使上,与专门监察的方式、程序相当即第一程序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监察官员通过循行、受公卿奏事、上计、考课、朝会、仪礼等方式实施检查权第二程序为调查核实,即“案”、“案验”、“案察”第三程序为揭露,即“举”、“劾”、“劾奏”从这点看,汉代的监察行为已经具有相当自觉的法律意识虽然此种监察难免受到权力与意志的干扰乃至阻力,但它的存在与运行,有效地约束了官吏们的言行, 箝制了有害于中央集权的势力,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行政保障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1 页,共 34 页4. 以司隶校尉为主体的特殊监察汉代的监察组织,除专门监察与行政监察组织外,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监察组织,这就是司隶校尉关于司隶校尉的设置沿革,《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清楚记述:司隶校尉,周官武帝征和四年初置, 持节从中都官徒二百人,捕巫蛊, 督大奸猾 后罢其兵, 察三辅、 三河、 弘农元帝初元四年去节成帝元延四年省绥和二年哀帝复置,但为司隶, 冠进贤冠, 属大司空,比司直从中可见,司隶校尉置于武帝征和四年(前89),职责为率领于京师官府服役的徒隶,治“巫蛊之狱”,捕奸猾之徒,维持京师治安。
司隶校尉由于最初持节行事,因此地位较高其作为监察官员,既不隶属御史府,也不挂靠丞相府,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自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享有监察特权司隶校尉地位的特殊,来自于职权的特殊而职权的特殊,来自于监察对象的特殊关于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续汉书·百官志四》本注云:“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司隶校尉的职权相当重,不仅京师百官、封侯外戚属于其监察对象,所谓“三公以下” , 实际也隐喻着三公并非可以超然于外要言之, 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有以下数种:(1)三公 2)皇族外戚3)近侍宦官(4)京师百官 5 )二千石长吏较之御史中丞与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更为宽泛,身分更为特殊此种特殊监察权力的获得, 渊源于它不依附行政组织的权力制约,轻易不会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与侵害,从而能够真正发挥监察的功能事实证明,司隶校尉的依法监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各级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吏的不法行为,对东汉时期专权擅势的外戚宦官更具有威严的震慑力, 为整顿吏治, 廓清政治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因此就其作用而言,汉代以司隶校尉为标志的特殊监察组织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是一个颇具意义的举措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2 页,共 34 页第二、监察法规作为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的立法技术堪称达到了一定高度。
首先,对象明确,针对性强将监察对象明确界定为地方豪强与二千石长吏,尤重后者其次,内容清楚,概括准确 强宗豪右田宅逾制,横行乡曲, 是当时社会矛盾深刻的写照;二千石长吏不奉法令,聚敛私利;刑赏无度,残害百姓;选拔不公,阿附豪强;其子弟倚仗权势,请托地方官,既总结了吏治中存在的问题,又以秦亡及汉初诸侯王对抗中央为鉴,警惕地方官吏与豪强势力的勾结,防范侵害集权政治的危险势头再次,条款分明,操作性强六条之法,每条均有监察对象及监察行为,禁止对象清楚,一事一条,标以数目,符合法律依据的操作功能在明确监察对象与行为的同时,为防止超越职权,对奉诏行使监察权的刺史也作了一定限制,“非条所问,即不省”,意即超出条例的监察,不予案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3 页,共 3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4 页,共 3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