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事项联签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 公司财务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 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公司 总经理、财务总监为联签制度责任人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 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联签事项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审核(批),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对联签事项必须签署意见并 签名,根据公司章程、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情况,共同监控 和调配资金流向,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和月度 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未达到联签金额标准的各项收支由各单 位按规定流程在预算额度内自行审批;达到联签金额标准的 必须提交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在预算外新增各项支 出,需先取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再按以上流程 审批第五条 本细则是联签职责的具体化,适用于公司本部 (指统一纳入公司会计核算的机关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所 属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第二章联签事项及金额标准第六条 各单位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并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后执行。
异 地开户或外部项目因经营需要开立临时账户,必须经董事长 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 和本部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一) 公司本部所有的资金收支业务及开户银行之间相 互划拨资金、办理银行通知存款等事项;(二) 各单位发生的筹资、融资报告;(三) 各单位对外单位及所属企业提供的一切经济担保 事项;(四) 各单位资产处置与管理事项,包括企业在资产运 营中涉及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变动、资本 运作、委托理财、委托资产管理、企业托管经营、债务重组 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良资产处置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 事项;(五) 各单位仲裁诉讼、赔偿、呆坏帐、盘盈盘亏及损 失的处理事项;(六) 各单位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七) 各单位资产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和工程建 设项目支出等八) 各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指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 货币和实物资产、长期和短期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公 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购买 企业股票和债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 资九) 公司本部所有协议、合同等的制定和签订。
十)审批下达各单位的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事项十一)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及绩效考核兑现方案;(十二)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十三)其他第九条所属企业下列事项区别情况提交公司财务总监 和总经理进行联签:(一)生产经营性支出:1、单笔备用金支付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2、 单笔会务费报销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3、 单笔差旅费报销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4、 单笔车辆使用费报销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5、 单次业务招待费报销金额在0.50万元(不含)以上 的;6、 其他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 (各种银行托收的税费、社保金、残疾人保障金、电费、水费和费除外)二) 固定资产的更新及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单项 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实行联签三) 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协议或合同的 制定和签订,实行联签;(四) 营业外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实行联 签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说联签事项,如根据公司《章 程》和其他规定另外还需要提交公司其他领导、董事会、股 东会、公司领导审批的,在履行本规定时再按其规定程序提 交审批第三章联签责任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递交的联签资料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联签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五条 为确保对联签事项的全过程监督,联签事项 执行过程中,财务总监可采取抽查、询问、现场调查、直接 参会、函件等形式,监督联签事项依法、完整地执行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于联签事项享有充分知情权,有 关部门对财务总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向财务总监反馈意见第十七条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规定联签 范围的事项,各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应当 在公司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第十八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 拒绝签字:(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 违反市政公用局有关监管规定;(三) 违反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四) 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五)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严禁为逃避 联签将同一性质大额资金分次分批小额流动如果同一性质 大额款项确实需要分笔支付,则必须先总额审批再分批支付对规避或抵制联签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在执行联签制度过程中发 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以便采取中 止、规避等必要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可上报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联签制度规定的 手续齐全的批件和符合财务支付条件的完备依据,方可办理 资金的支付手续,否则不得支付对于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 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 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 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应按 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