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简易投保规则(2008) 险种代码险种名称保险责任投保规则1033璀璨人生年金保险1、生存年金=保额×交费年数×1%;2、健康津贴=保额×交费年数×1% 3、满期祝寿金=保额×交费年数×90%;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1) 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110%; (2) 保单现金价值1、本险种投保年龄为年满0周岁(出生满28天且已出院)至55周岁2、本险种寿险危险保额是累计应交保险费的0.1倍3、本险种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且保险费为1000元的整数倍4、本险种可附加<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1040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1、身故保险金:(1)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180日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2)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2、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本险种累计限投保一件2、投保年龄:被保人投保年龄18-65周岁3、投保人收入:固定年收入不得低于20000元4、基本保险金额限制:(1)若期交保险费金额小于或等于6000元,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期交保费的10倍,最高为期交保费的50倍2)若期交保险费金额大于6000元,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6万,最高为期交保费的50倍5、保费限制(1)投保人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0%2)期交保险费限制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3000元期交保险费超过3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3)追加投资保险费限制期交保险费达5000元(含5000元)以上,方可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1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每年期交保险费的10倍6、交费限制(1)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2)交费期限为终身交费3)投保本险种时,不得与其它寿险主合同附于同一份保单7、投保本险种时,只可以附加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意外伤害保险1041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出现症状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1、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2、本附加险仅可附加于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上3、本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且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4、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注:外籍人士不得投保1042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伤残保险金: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币100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1、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2、本附加险仅可附加于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上3、本险种的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且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4、投保本附加险时,累计意外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基本保额的3倍,且本险种保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基本保额的3倍。
1035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保险1、身故保险金:(1)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180日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2)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0-17周岁2、投保人收入:投保人固定年收入不得低于20000元3、保额限制:保额为期交保险费的10倍4、本险种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5、保费限制(1)期交保险费限制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且交费期限为终身投保人年交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0%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元期交保险费超过2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2)追加投资保险费限制期交保险费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方可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1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每个保单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每年期交保险费的50倍6、投保本险种时,不得与其他寿险主合同附于同一份保单7、投保本险种时,仅可附加‘合众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8、以下情况外籍人士不得投保本险种1036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障成人重大疾病保障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0-17周岁2、本险种计入重大疾病责任保额,且是基本保额的1倍3、本附加险仅可附加于‘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4、本附加险最低基本保额不得低于1000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5、本附加险最高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合同‘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基本保险金额1037安康天使少儿医疗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度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0-17周岁2、本险种计入医疗险保额,且是基本保额的1倍3、本附加险仅可附加于‘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4、投保本附加险时,其对应主合同‘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000元。
5、本附加险最低基本保额不得低于1000元,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合同‘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6、续保限制(1)本附加险种为保证续保2)凡属下列任一种情况,保证续保权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1032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金:保保监会推荐的9类重大疾病1、投保年龄:18-55岁2、保额最低1万,最低保费不得低于500元3、最高保额:18-45岁(5年以下10万元)(5年以上30万元)46-55岁(5年以下5万元) (5年以上10万元)4、必须与永祥、永诚、永福、吉祥人生、璀璨人生其中之一同时附加6、附加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1034吉祥人生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 投保年龄:出生28天至55岁2、 保费限制:3年交最低保费2000元5年交最低保费1500元5年期以上最低保额500元3、本险种寿险危险保额如下:投保年龄 寿险危险保额0-17周岁 累计应交保费的0.1倍18周岁以上 基本保额的1倍4、附加险规则:附加定期、附加吉祥重疾、附加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康乐、健乐。
1043吉祥重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8-55周岁最低保额10000元,以1倍计入重大疾病责任保额仅可附加于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1039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费用80%报销,限额(5000元/份)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30天内合理门诊费的50%限额300元/份补偿原则1、投保年龄:出生28天-55周岁2、投保份数规定:最低1份,最高5份,未参加社保,对应主险保费不低于2000元,保额计入累计医疗险保额,且医疗险保额为保险金额的5倍3、附加险规则:可附加于永祥,永睿,永胜,永诚,永福100,幸福人生,吉祥人生,璀璨人生1038附加健乐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后合理费用90%报销,限额(5000元/份) 无社保的:合理费用的65%报销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30天内合理门诊费的50%限额300元/份补偿原则1、投保年龄:16-55周岁2、投保份数规定:最低1份,最高5份,对应主险保费不低于2000元,保额计入累计医疗险保额,且医疗险保额为保险金额的5倍,已参加社保3、附加险规则:永祥,永城,永福100,幸福人生,吉祥人生,璀璨人生1047得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当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此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致身故,或在保险责任开始当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在保险责任开始当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在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此保单周年日)前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1、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2、本险种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且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3、本险种可附加<合众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定期寿险>、<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合众附加健乐住院医疗保险>。
4、寿险危险保额与基本保额关系:0-20岁:5.6倍保额;21-30岁:5.2倍保额;31-40岁:4.8倍保额41-50岁:4倍保额;51-55岁:3.5倍保额1048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