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 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 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任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根据一定 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 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 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 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过 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 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那么就如何界 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该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很大程度尚取决于法官的自 由裁量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往往因临时性或一次性的雇佣行为造成雇员严重伤害,界定 雇员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则成为影响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如甲、乙均为农民,甲建房 子雇请乙作为工人提供劳务,乙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残九级,医疗费、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约6万元像这类案件在农村中比较普遍村在,双方生活条件原本都 不是很好,但雇员受伤,赔偿数额如此之大,雇主又需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审理过程中很 难认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完全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给执行埋下 了隐患。
因此,对本条“过错”的理解是否理解成“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2《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中“损害的发生”应扩大理解为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3、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指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因为介入 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断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杀 害乙,乙食用后毒性发作前,被丙驾驶车辆撞死,从结果上看,中毒身亡与车祸身亡结果相 同,但乙遭遇车祸的结果却使投毒的作用完全消失,即被毒杀损害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因 此甲在此过程中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二、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条属免 责条款,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 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司法实践中应与自甘冒险相区别,二者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不同抗辩事 由,但二者仍然有区别: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成都要求不同,自甘冒险指受害人对危险和 损害已经认知和预见,明知或预见到某种行为存在危险性而选择为之的赌博心理,且受害人 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 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但过失相抵不存在 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
例 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等事故时,受害人的行为即属自甘冒 险行为;又如,甲明知一辆私自载人的破旧三轮车属非法营运,却因票价非常便宜而选择乘 坐,造成损害则应按过失相抵原则来处理三、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 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 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1、 第三人过错是否成为免责事由要确定第三人过错是完全过错而非第三人与被告共同 造成损害如果被告无过错或者说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即属此种类型若是被告行为与第三人 行为偶然结合致原告损害,则属减责事由,即被告与第三人事前无同谋的数人侵权行为,双 方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且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 责任,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乙为保管人,甲为寄存人,甲将寄存物交付乙保管, 乙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致使保管物因丙的过错而毁灭,则对甲的损失乙与丙应负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提出全部主张;若承担责任后,赔偿人并非最终责 任人的,其可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但不能以自己不是最终责任对损害主 张免责。
2、 被告负相关义务,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免责如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及 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免他人 遭受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不能依 此主张免责,即类似以上情况均不能因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而主张免责3、 区分本条与法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认定如本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属法定连带责任情况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免责事由,这在《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28条、第129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 内容基本一致免责事由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损害者依法可以不 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五种;另一类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 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四种《侵权责任法》仅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做了规定,其他情况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