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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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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章程二 O一八年十一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浦东新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关心、 支持工程师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引、 团结、积聚浦东优秀工程技术人才,提高会员执业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技术人才的先锋示范作用,加快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化进程通过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任务:(一)学术交流活动;(二)科学普及活动;(三)技术咨询和决策咨询;(四)创业支持及职业发展;(五)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六)工程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七)协助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人员从业标准;(八)对会员进行工程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九)加强和监督会员的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执业权利;(十)出具会员的公信证明;(十一)建立工程师之家及工程师信息网;(十二)其他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培训,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科学论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生活或工作在浦东新区;(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五)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单位会员:(一)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二)注册或办公地址在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三)关心和支持工程师队伍的发展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 决议方为有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二) 制定、修改章程;(三)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四) 制定、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五)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八)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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