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 管理,根据《航空科学基金管理规定》(院规[2009]4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航空研究院 (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归口管理第三条设立航空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作为航空科学基金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设航空科学基金办公 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航空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程序(附件1)为:编制 和发布指南、申请和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推广 与应用第五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包括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 类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10~20万元,重点项目30~50万 元,具体资助强度在每年发布指南时确定第六条 自由探索类一般项目面向航空领域前沿技术 开展探索研究,鼓励奇思妙想、另辟蹊径,突出原始创新, 优先资助探索性强的航空前沿技术发展中的新思想、新概 念、新原理的项目,为形成未来可能的新概念航空武器装备 提供技术储备第七条 实验室类一般项目面向正式运行的航空科技 重点实验室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利 用重点实验室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吸引各方科研力量开展 相关探索研究,探索解决在重点实验室专业发展中遇到的基 础性、理论性问题,提出新原理和新方法,并将研究成果积 淀在重点实验室中。
第八条 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类重点项目是指针对预 研前期背景项目的需求而开展的较为重大的前沿性探索研 究项目通过探索新思想、新方法、新概念、新原理,为开 展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和预先研究奠定技术基础第九条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从当年的 1月1日至第3年的9月30日第二章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第十条 自由探索类一般项目指南每五年编制一次,由 基金办在每个"五年计划”结束年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航空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航空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编制 每年根据需求的变化可进行修改第十一条实验室类一般项目指南每年由基金办组织 各实验室根据其研究方向和需求编制,指南提出的项目针对 各实验室所在专业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问题,具有明 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第十二条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类重点项目指南每年 编制一次,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指南一般每年1月份向相关单位发布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各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基金办确定的限类限 项数目进行申报第十五条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须具备以下基 本资格:(1)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 所申报项目的研究;(2) 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中级(含)以 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3) 申请当年的3月3日未满5周岁;(4) 申请人申请的航空科学基金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5) 上年度已获资助的负责人,当年不得再申请。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只接受中航工业所属科研院所的 申请,鼓励与高等院校联合申请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撰写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申请 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 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条件落实情况 等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 件3,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一份)以及无 涉密证明统一报送基金办第十九条 申请航空科学基金项目需缴纳评审费,由依 托单位统一上缴不按时缴纳评审费的单位,其申报项目无 效第二十条 基金办每年3月1日至15日集中受理项目 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评审与批准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组织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 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评审:(1)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2)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3) 研究内容不符合航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4) 研究内容不符合航空科学基金属性;(5) 申请经费超过基金项目资助强度;(6)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未通过验收;(7) 申请者以往研究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未完成;(8) 项目研究内容与其它项目重复;(9) 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过时;(1)申请书无实质性研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每个申请项目,基金办选取 3名同行专家进行函评第二十三条同行专家选择的原则是:(1) 对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2) 对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不同学科的 专家;(3) 专家不能评议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4) 每个申请项目的专家来自不同工作单位第二十四条 同行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 评议并打分第二十五条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对申请 项目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支撑专家进行会评,编制项 目资助方案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方案报请基金委审批第二十七条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以下 保密制度:(一)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 研究内容和成果;(二) 不得泄露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三) 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 评审结果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申请者按评议意见修改申 请书,并按照批准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分解年度研究计划 项目依托单位对修改后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盖章,在10天 内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两份纸件)报送基金办基金办审核 盖章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第二十九条由研究院下达当年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申请书中研 究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项 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5O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 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1月1日前统一将 电子版报送基金办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研究内容、研究周 期以及负责人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 书面变更申请,报基金办审批研究周期最多可缩短或延长 一年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 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并扣减项目依托单位下年度 的申报数量等处理:(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文档等;(四) 各类联合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6)和30字0成果简介等结题材料 项目依托单位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结题材料(数据库文件) 统一报送基金办,GF报告上交GF办公室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审核报送的已完成项目结题材料 后,组织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办法:(1) 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2) 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 等3) 验收专家: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 基金办视情邀请专家参加验收4) 验收评分:评分低于6分视为验收不通过;评分 高于8分为优秀项目第三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将航空科学基 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7) 一式两份,报送基金 办,基金办审核验收证书后盖章返回一份,项目结题第三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结题项目的文档资料进 行整理归档基金办需要档案资料时可随时调用第七章成果推广与应用第三十九条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 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和依托单位共有,所形成的论文、 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须注明“航空科学基金资助" 和项目批准号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可委托中航工业所属相关单位对 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应用,受委托单位对 资助项目取得的专利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每年出版《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完成 情况年报》(电子版),发至中航工业所属成员单位及相关单 位,上传单位局域网第八章经费管理第四十二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并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
其费用由设计 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等 组成1) 设计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证费、调 研费、计算费、资料费、设计评审费和差旅费等;(2) 材料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外购元器件等费用;(3) 外协费:指由外单位所发生的协作研究(含协作 加工)费用;(4) 专用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测试设备 仪器费、专用工艺装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技术基础费 等;(5) 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工艺、仿真及原 理性试验所需的费用;(6)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承担的按照比例计提的 固定资产使用费;第四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资助项目经费分三次按年度 下拨第一次下拨在项目批准资助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 的40%;第二次下拨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完成并通过审查 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的40%;第三次下拨在项目通过验 收后,下拨经费余额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工作总结中要如实报 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第四十五条 如遇项目终止,未拨的经费不再下拨,基 金办可视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第四十六条 基金办不定期抽出一定比例的在研项目, 组织同行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审计。
第九章项目联合资助第四十七条 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与基金办联合出资资助的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称为联合资助 项目,联合资助项目分为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类第四十八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原则出资比例为:依托单 位出资70%左右、基金办出资30%左右具体比例由资助 双方协议确定第四十九条 自由探索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项目依托单位编制联合资助方案,联合资助项目在当年未获 全额资助的自由探索类项目中优选第五十条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各重 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初审、编制资助方案第五十一条基金办或委托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 度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 人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以下归档资料(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各 一份):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发表的论文、论著; 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报告和图样;计算机程序;试验(含仿真 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等第五十三条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或 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 集团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共有,其成果的推广、转 化与应用由集团公司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实验室对实 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均纳入航空科学基金项目 进行管理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总经费的70以%上 付给项目依托单位作为研究经费,其余经费留在重点实验室 作为项目的合作研究经费第五十七条 联合资助单位必须保障联合资助项目的 经费来源,并及时足额按照经费拨付计划将年度经费拨付给 项目负责人基金办不定期对经费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技术报告、工作 总结等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