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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区退药管理制度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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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区退药管理制度9406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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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2 - 1 - 门诊、病区退药管理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考虑患者要求退药的原因较多,特制定本院退药管理制度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或当日取药,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退药流程: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发票背面签字注明退药→已取药患者持该发票到药房凭药品取回取药联(未取药患者直接凭发票)→患者凭发票到收费处付费的窗口退费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且超过当日要求退药的情况 (一)退药性质分类与处理 1、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 20 天内 2、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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