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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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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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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什么是汇算清缴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暂停后不延长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22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仍为5月31日不因暂停而延长2、预计暂停时长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津地税所〔2022〕5号)等相关披露信息的分析,预计本次暂停办理汇算清缴为1月1日至2月29日,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3、不受暂停影响的类型据悉,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将设置专门窗口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的申报,因上述原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不受本次暂停影响,按现行程序及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业务4、申报表调整并非政策调整本次暂停汇算清缴的原因主要为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地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而修改申报表本身并不代表着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因此纳税人不宜过度担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身并未发生重大变化6、有补充政策文件发布的可能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安排如前所述,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间预计将比以往减少2个月但根据以往的实际,1、2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数量并不多,因此总体影响不大但纳税人仍应合理安排自身办理此业务的时间,避免产生未及时申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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