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与器械1 比赛场地1.1 单练和对练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1.2 集体项目的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2 规定器械和比赛服装2.1 枪:全长不得短于本人直立、直臂上举时,从脚底到指端的长度2.2 棍:全长不得短于本人身高2.3 剑:本人直臂反手持剑时,剑尖不得低于耳上端2.4 刀:本人直臂抱刀时,刀尖不低于本人耳上端2.5 运动员需穿适合比赛的运动服或民族服装参赛第二章 竞赛通则3 竞赛竞赛分个人和团体两大类4 竞赛分组 4.1 按性别可分为男子组、女子组或混合组4.2 按年龄可分为少年组、青年组、中年组、老年组5 竞赛项目 5.1 拳术:5.1.1 规定拳术:长拳、太极拳、南拳的竞赛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
5.1.2 传统拳术:少林、八极、南拳、形意、八卦、通臂、劈挂、翻子、戳脚、查、 花、炮、红、华、地躺、象形拳等5.1.3 其它拳术:规则5.1.1和5.1.2以外经挖掘、整理、创编的拳术5.2 器械:5.2.1 规定器械:长拳类剑、刀、枪、棍5.2.2 传统单器械:规则5.2.1以外的各种传统单器械5.2.3 传统双器械:如双刀、双剑、双钩、双枪等5.2.4 传统软器械:如三节棍、九节鞭、绳鞭、流星锤、刀加鞭等5.2.5 其它器械:规则5.2.1至5.2.4以外的各种具有民族特色的器械5.3 对练项目:2~3人组成的徒手、器械对练5.4 集体项目:4人以上的徒手、器械演练6 比赛开始与结束6.1 运动员听到点名应立即进场,到达起势位置后,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开始动作 即为起势,并开始计时集体项目或对练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 判长申明。
6.2 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须并步收势,并计时结束不允许边收势边转向裁判长对练以倒地和抛弃器械结束整套动作者,须站起作并步收势,待计时结束,再去收拾器械7 配乐集体项目必须配乐其它项目如需要配乐,应事先向裁判长申明8 礼仪:8.1 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结束比赛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8.2 抱拳礼:双腿并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掌与胸间距离为20~30 厘米9 比赛时间9.1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不得少于1分20秒规定太极拳5~6分钟9.2 规则5.1.1和5.2.1以外的拳术、器械1~2分钟太极拳、太极器械3~4分钟9.3 对练项目不得少于50秒9.4 集体项目3~4分钟10 检录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三次检录点名未到者,该项目以弃权论11 运动员比赛顺序的确定 运动员的比赛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编排组抽签决定,如果一名运动员的单练、对练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第一个出场比赛的情况时,应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分标准与方法12 评分标准各项目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 12.1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的评分标准12.1.1 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动作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 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一个动作出现多个轻微错误时,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同一错误多次出现,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12.1.2 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凡劲力顺达、饱满、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12.1.3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2分,凡神韵得法、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变化多样、结构布局合理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12.2 非规定拳术、器械的评分标准12.2.1 风格独特、法势清晰的分值为4分12.2.2 劲力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3分。
12.2.3 内容充实、结构合理的分值为2分12.2.4 神韵得法、节奏适当的分值为1分12.3 对练项目的评分标准12.3.1 方法准确、攻防合理的分值为4分12.3.2 动作熟练、配合严密的分值为3分12.3.3 内容充实、结构紧凑的分值为2分12.3.4 意识逼真、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12.4 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12.4.1 法势清晰、技术娴熟、演练巧妙此类分值为4分12.4.2 内容充实、特点鲜明、风格突出此类分值为3分12.4.3 配合默契、动作协调、队伍整齐此类分值为2分12.4.4 结构恰当、变化合理、布局新颖此类分值为1分13 其它错误的扣分标准13.1 裁判员扣分13.1.1 没有完成套路: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不予评分13.1.2 遗忘:每出现一次遗忘,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13.1.3 器械、服饰影响动作:刀彩、剑穗和软器械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动作,或出现刀彩、剑穗、枪缨、服饰掉地,以及器械触地、脱把、碰身等现象,每出现一次,扣0.1~0.2分。
13.1.4 器械变形、折断、掉地:器械弯曲变形,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器械折断扣0.3分;器械掉地,每出现一次,扣0.3分13.1.5 出界: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扣0.1 分;整个身体出界,扣0.2分13.1.6 失去平衡:每出现一次摇晃、跳动扣0.1分;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2分;一个动作中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项一次倒地,扣0.3分13.2 裁判组长扣分13.2.1 重做13.2.1.1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经裁判组长同意,可重做一次,不扣分13.2.1.2 运动员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可重做一次, 扣1分13.2.1.3 运动员临场受伤,裁判组长有权令其中止经治疗后可继续比赛,不予扣分 若不能上场,则作弃权论13.2.2 比赛时间不足和超过:运动员完成太极拳、器械套路和集体项目的时间不足或 超出规定在5秒内(含5秒),扣0.1分;超过5秒~10秒,扣0.2分;依次类推完成其它套路的时间不足和超过规定在2秒内(含2秒), 扣0.1分;超过2秒~4秒,扣0.2秒;依次类推。
13.2.3 集体项目人数不足:集体项目参赛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每少1人扣0.2分13.2.4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内容不符:凡动作内容、方向与规定明显不符者,每出现 一次扣0.1分每缺少或增加一个动作或方法,扣0.2分14 评分方法14.1 裁判员评分: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对运动员的评分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小数点第二位必须是0或514.2 运动员应得分数的确定:14.2.1 五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14.2.2 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取消14.3 裁判组长调整分:裁判员评分出现明显不合理或有效分之间差距过大时,在未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组长有权加分或减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或9分以上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以下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14.4 运动员最后得分的确定:裁判员评分与裁判组长扣分及调整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14.5 裁判组长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第四章 名次评定15 名次15.1 个人单项、对练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15.2 集体项目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15.3 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15.4 名次录取办法也可采用评奖方式,按比例或得分设立不同等级予以录取16 得分相等的处理16.1 个人项目、对练、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16.1.1 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数的平均值者列前16.1.2 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16.1.3 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16.1.4 名次并列或附加赛决定名次16.2 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时,则以获得第 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第五章 弃权与申诉17 弃权17.1 检录时间内三次点名未到者。
17.2 不能按时参加比赛者18 申诉 凡对裁判有异议,应通过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在该队员比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的参赛项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议,如判定裁判正确,申诉队必须服从;如判定裁判错误,属于裁判组长对规定内容的错判,可予以纠正并退还申诉费;如属于裁判员错误,可对错判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不得改判得分 第六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19 裁判人员的组成 19.1 武术裁判人员由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副组长、裁判员、计时员、记分 员、编排记录长、编排记录员、检录长、检录员、宣告员组成19.2 裁判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裁判标志在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20 裁判人员的职责20.1 裁判长 20.1.1 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则与 裁判法,检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