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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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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思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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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思考摘要:木文从医患关系的角度击发,论述医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或是可以适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以及社会上各种反对与赞成医患关系的法律适 用性的意见,阐述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分析医患关系的消费界定以小见大, 弥补法律在这一块上面的灰色地带关键词:医患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调整一直以来,医患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因无法律明确规定而屡遭垢病2009年 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规定了医疗:务之间并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关于医疗服务关系的法律调整仍付Z胭如,患者作为弱势 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凸显,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界对于医患之间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是否为消费合同,医疗服务关系是否适用《消法》调整范围等问题 的争议也是由来已久随着2008年修订《消法》被列人全国人人立法规划,医 疗服务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关注和讨论,至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 是见仁见智一、 反对观点该观点认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 会公益事业,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消法》。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和少部分学者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为职责,具有公益性,其注重的是社 会效益第一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故本质上屈于非营利性 组织,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其次,I矢疗行为是一种特殊服务行为,虽 以治疗为目的,但不以治疗效果为最终结果,故不同于适用《消法》的普通服务 行为再次,患者不是“消费者”,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医疗收 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明显价格低于成本,医疗机构的职责决定了医疗机构与患者 接受医疗服务之间并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二、 赞成观点该观点认为医患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木质上属于消费关系,应当受《消法》的调整当今社会人们已将健康作为最基 本的生活要求,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而为的种消费行 为,尽管我国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 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其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几乎都是有偿的,患者 通过购买I矢疗服务和药品以满足健康生活的目的因此,陕患之间的关系本质上 仍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较为特殊而己,医疗服务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为了更好地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呈一种网状的结构,所以经常会出现法律、法规Z间 的重叠、甚至是积极的冲突,同时,消极法律规定的空白现象更是时有发生法律 的调节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其背后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医院与患者的 关系是国家福利的表现,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法律在对于它的调整上, 习惯做法是几乎等同于医疗机构或是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民事处理方式这样 一來,既混淆了医患关系和医疗事故的内涵和外延,也模糊了法律调整的层级权利 阶梯司法实践中,在医疗事故这种极端的医患关系表现载体之外,述存在大量的 I矢患矛盾无法依靠法律的手段解决,成为了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更是社会的一处 很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见,医患关系已经不再是法律可不可以调整或是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浅层 次问题,而发展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填补医患关系的灰色地带是不是合适的 讨论上抑或更深一步的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新的界定我们何从消费的不同视角分析医患关系,找准法律调整的脊骨呢?首先,消费的心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吋一般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 力、预期冃标,比较质量、价格及个人偏好,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医疗关系是一 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在消费心理上是相互需求的,并非强制性的医疗消费 者在选择或接受I矢疗服务时与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在消费心理上有诸多相似的 趋向其次,消费的经济医患双方在医疗消费中本应处于平等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是对等的但是,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Z间掌握医疗知识和信息是不对称的, 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信息不 对称,使得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病人也只有有限的能力去监 督医师的行为并评价其服务的结果这种特殊的主体和监督很容易引起医疗服务 中的道德危害医疗消费从经济角度分析突显患者弱者的身份,因此也需要对其 进行特别保护,也就是倾斜保护《消法》中规定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保护 患者利益的原则第三,消费的权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利,公平 交易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获得消费者权益保 护知识的权利,人格尊重权利以及进行监督的权利这9条权利是任何消费者在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均应享有的权益。

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 的而购买、使用药品或接受I矢疗服务时,有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 严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完全可以由患者享有从消费心理到消费经济再 到消费权利的分配,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医患关系,完全可以将其界定为消费关系, 这样一来:一方面,明确了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消费者的安 全权、知悉权、选择权、索赔权、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等另 一方面,咲院提供的I矢疗行为既包括服务也包括商品,一旦服务提供者因其所提供 的服务有缺陷而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害,而受害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击于缺乏 加害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很难通过传统的私法体系获得救济这样就可以通 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救济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对医疗服务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现 行法律法规未对I矢疗服务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岀明确规定,而现行《消法》对消费 者的概念及牛活消费范围的规定也不明确,更未对是否适用于医疗服务领域作出 规定;加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存在明显缺陷,如法律位阶过低、地方性 条例见解不一、适用范围狭窄(如京、津、沪、冀、豫等经济发达或人口众多的 省市却未予规定)、有些规定不够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患者权益的保护。

因 此,将医疗服务纳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研究尤为必要参考文献:王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J].法学杂志,2001(1):27-30. 姜柏生.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之比较分析[J].卫生软科学,2000,14(3):139-141. 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咲疗纠纷的不同见解[J].中华陕院管 理杂志,1999(12):736-739.高虹,何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处理医疗纠纷吗? [J]•中国卫生事业管 理,1998(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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