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3、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 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 完好、有效;(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5、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 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 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二、《辽宁省消防条例》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1) 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 围内的消防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2)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 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 组织,定期组织训练;(4)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 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5)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6) 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7) 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 统技术档案;(8)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 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 规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1) 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 防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2)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3) 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4) 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
3、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 任纳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 须成立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 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 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5、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 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6、 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 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 报之日起7日内检查完毕并答复。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 格,不得使用或者开业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场和其他公共活动 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7、 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 离内燃放烟花爆竹8、 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 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 检测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场所临时增加 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9、 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 测,保证设施的完好、有效10、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 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