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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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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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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 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 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 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第三条 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 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 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 件作为编制依据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 管理部;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 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 设路政队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 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 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2、各路段路政 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 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 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 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 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 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 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 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 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 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 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 等相关专业);(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 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 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 岁;(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 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章 路政装备车的管理第九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1-2辆;大队所属的路 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 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的专用车辆第十条 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 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1、 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 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2、 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 的检查;3、 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4、 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 警笛和警报;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四章 路政机构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3、负责路桥公 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 位负责人进行考察;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 务考核、评比工作;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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