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序 文 件 GL/ZG-ZL-002〈07〉-06合格供方选择评价和管理程序1 目的 对供方进行合格评价,择优选用,规范管理,以确保供方提供质量稳定、符合交货合同要求的产品,减少采购风险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采购以及外协业务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及管理3 职责 3.1 采购部对供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初步选择,对供方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定期对供方的价格、到货期、服务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3.2质量检验处负责定期评价供方的供货质量,报告供方产品质量状况,必要时负责组织对供方进行现场调查3.3企管与质量部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样品检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方的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检验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实物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发布合格供方名单4 工作程序4.1 对供方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4.1.1 供方基本情况调查 1) 企业的基本情况; 2) 主要人员情况; 3) 主导产品、销售对象和业绩; 4) 生产能力和设备能力。
4.1.2 供方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1) 生产规模、设备、人员、资金等能否保证供货的数量和时间要求; 2) 检测设备和检验手段是否满足供货产品的要求; 3)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能否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 制造国家法规要求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CCC”认证资格证明; 5) 服务承诺能否满足本公司要求4.1.3 供货质量状况评价 1) 采购产品的实物质量是否满足本公司规定的质量要求; 2) 对采购产品能否提供必要的试验、检验报告; 3) 特殊工序外协时,供方的加工工艺是否保证质量需求4.2 对供方评价的原则4.2.1 根据采购物资的类型、功能特性、成熟性、复杂性、供货历史和订货数量等因素,对供方的管理分为A、B、C三类4.2.2 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的供方作为A类供方;对产品安全性和性能有较大影响的元器件,其供方作为B类供方;一般元器件的供方作为C类供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其它因素适当调整4.2.3 评价频次 关键件:供货质量评定每半年一次,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每年一次;主要件:供货质量评定和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每年一次;一般件:供货质量评定和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每两年一次。
如供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时,可临时调整评价周期 凡经国际、国内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供方,免除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4.2.4新选供方由采购部、技术研发中心所属各设计室分别负责初选,必要时企管与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综合考察,并提供实物质量检查报告和综合能力考察报告4.3 新选供方评价程序 4.3.1 供方初选 1) 采购部对采购物资供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组织供方填写《供方调查表》;2) 如果是顾客指定的供方,并且有相关的调查和评价资料,则可将其作为选择条件,不再做重复程序;3) 设计室和生产技术处在提出采购资料时,应提供各产品《关键件、重要件明细表》和重要材料明细给质量检验处和采购部;4) 质量检验处依据《关键件、重要件明细表》和重要材料明细,按照“CCC”要求确定供方应进行的例行检验项目、确认检验项目和检测周期;5) 采购部根据质量检验处要求供方进行的例行检验项目、确认检验项目和检测周期,组织采购员要求供方按期提供关键件、重要件和重要材料的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报告及合格标准;6) 采购部将《供方调查表》及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的部门意见一同报企管与质量部4.3.2 样品检查 企管与质量部负责对推荐资料进行审定,初步认可后,委托采购部门通知供方提供样品(样件或首批订货)。
质量检验处对进入公司的样品或现场调查提供的样品进行加严检查,出具检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4.3.3 现场调查 1) 质量检验处根据供方情况和供货类别确定现场调查的厂家,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现场调查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必要时,有关部门参与现场调查 2) 实施现场调查的原则 对于民营或地方小型企业,即非专业化生产,但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其组织机构形式、经营、管理方式相对简单,质量保证能力尚可,产品结构及市场份额有一定局限性,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独家代理和授权代理的商家及大中型企业,其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业中有较高的占有率,诚信和质量有良好保证的供方可免于现场调查4.3.4 综合评价 企管与质量部按照4.1款的评价要求、现场调查报告(必要时)及样品检查报告,组织综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结论,并填制供方综合评价表对综合质量保证能力和实物质量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供方,定为合格供方;对综合质量保证能力合格但实物质量评定为需要改进的供方,定为待合格供方;对实物质量或综合质量保证能力不能达到本公司质量要求的供方,定为不合格供方4.3.5 确认和批准 经综合评价确定为合格和待合格供方可作为入选合格供方名单报批(确定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进入上报名单),经企管与质量部领导审核,报告管理者代表批准。
4.3.6 发布合格供方名单 经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单,由企管与质量部以书面形式正式发布,作为采购、检验和财务结算的依据原则上,列入合格供方名单的单指A类和B类的合格供方,C类合格供方一般不列入4.4 定期评价 对合格供方,由企管与质量部组织按4.2.3规定的频次定期评价,合格者可继续保持合格供方资格;对需要改进的,要求其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对不合格者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4.3.3、4.3.4重新进行调查和评价 质量检验处对供方实物质量状况记录备案,按4.2.3规定的频次定期进行供货质量评定;采购部门收集整理认定过程中的资料和定期质量评定的记录,建立采购信息档案4.5 对合格供方的跟踪和管理 4.5.1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状况若发生变化时,对质量下降的供方,企管与质量部填写《质量反馈通知单》由采购部通知该供方,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必要时可建议采购部门适当减少订货数量4.5.2 对质量不稳定或重复发生质量问题的供方,由企管与质量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察,仍无改进的应对该供方进行重新评价,直至取消供货资格4.5.3 当供货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发生变化时,采购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或停止订货。
5 质量记录 《供方调查表》 《合格供方名单》 《质量反馈单》 《供方评价表》6 附则6.1 本程序第一次修改,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第O版作废收回6.2 本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4页 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