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第一节基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分工和办案程 序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一、案件管辖(一) 地域管辖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活动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的地方都 属于违法行为地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同一消防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二) 专门管辖发生在下列特殊区域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分别由有关专门公安机关管辖:1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 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2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 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3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 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4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三)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 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 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 级别管辖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其中拘留处罚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移送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机关处 理,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行政案件变 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二、回避(一) 回避的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 回避的程序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2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 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记录在案4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 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三) 回避的相关要求1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 调查2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 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3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 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 适用以上规定鉴定人、 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三、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 警告;(二) 罚款;(三) 拘留;(四)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 没收违法所得;(六)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四、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2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129号)及《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 知》(公通字〔2010〕7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 通知》(公通字〔2014〕20号)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第五项);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11 •违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22 •占用防火间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六项);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一条第一款);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29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3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3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32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33 •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34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37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38 •过失引起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39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4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41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 项);42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43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项);44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45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46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47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十六条);48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十六条);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 条);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 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 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3. 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 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4. 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 防产品监督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