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关于货物和文件未备妥篇一:货物运输八、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猪肉,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装有冷藏机的船舶在开航之前接受检查是适于在约定的航程中安全运送猪肉的,且之间又接受了一次定期检查但冷藏机在运输途中突然发生故障,承租人虽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快速修理但仍有部分猪肉变质问:承租人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承租人对此损失不负责任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均应默示担保船舶具有适航性这种适航性包括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和在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由该案例可以看出,船舶在开航之前是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猪肉的,且又接受了定期检查证明船舶是适航的,同时在出现事故后,承租人竭力采取一切措施使船舶适航,所以可以知道船舶在事实上是适航的,只不过是在途中发生了意外事故由此可见,承租人符合适航性的担保,对此损失应不负责任2.美国某公司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将茶叶从中国运往美国合同中明示规定船舶有权救助人命财产承租人在运行途中接到另一港他人的求救信号,于是绕航救起两名落水渔民在返回原航道途中突遇大风浪,部分茶叶因进水而受潮问:此项损失是否该承租人负责?为什么?答;此项损失不应由承租人负责。
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船舶不绕航的义务,但合同中明示规定可以救助他人或财产,由此所做的绕航是不违背合同意愿的由此可知本案例绕航救人是合乎合同规定的,同时茶叶受潮的损失是绕航后发生的,因为是合理绕航,所以可知承租人不应对合理绕航而发生的损失负责××贸易有限公司与××轮船公司延滞损失争议仲裁案一、案情介绍:申请人提出:1999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安普路特1号"轮的航次租船协议,由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所属"安普路特1号"轮由俄罗斯海参崴至上海运输原木3300立方米租船协议的有关条款如下:4、LAYCAN:5/10SEP,19995、L/DRATE:CQD9、DETENTIONUSD2500PDRRDUETOCGO/DOCUSNOTREADYBENDS15、ARBIIFANYINBEIJING,TOAPPLYCHINESELAW16、OTHERSASPERGENCONC/P19761999年9月8日07:45时,申请人所属"安普路特1号"轮抵达装货港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9月12日09:00时装货完毕,但由于被申请人未备章货物单证,致使船舶从9月12日09:00时至13日14:00时一直滞留在港口而无法起航,共计1天零5个小时。
租船协议规定由于货物单证未备妥,被申请人应承担每天2500美元的延滞损失为此,申请人根据租船协议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滞期费3020.83美元及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有关实体方面的问题未提出答辩,但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来自:WWw.cssyq.Com书业网:)异议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为"ARBIIFANYINBEIJING,TOAPPLYCHINESELAW",该条款未明确仲裁机构,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申请人认为,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北京的仲裁机构中,只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案件,因此不存在规定不明确二、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案需由仲裁庭明确的法律问题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延滞损失三、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结果仲裁庭的意见是:对于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仲裁委于2000年6月份作出了《管辖权决定》,仲裁委认为,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为双方真实仲裁意愿的表达,双方的仲裁意愿是明确的。
当事人约定在北京仲裁解决海事争议,只要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其中之一提起仲裁,就应当认为这种选择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这种选择表明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是可以执行的因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协议中第5条关于装卸的约定是"按港口习惯尽快速遣",如果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如第9条规定的"未备齐货物或货物单证",导致船期延误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应依照租船协议规定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争议应为延滞损失争议而不是申请人提出的滞期费争议根据装货港"装卸事实记录"的记载,"安普路特1号"轮在装货港从1999年9月12日09:00时装货完毕到9月13日14:00时备好货物单证,共发生延滞时间1.2083天,又根据租船协议第9条规定的每天2500美元的延滞损失计算,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3020.75美元,并加计从199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据此,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申请人支付延滞损失3020.75美元,并加计从199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2、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办理本案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四、编者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签约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如果希望在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应签署有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签署时能够约定具体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者能在争议发生后对将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达成共识,各方对于由仲裁机关作为处理纠纷的有权机关自然不会发生争议但一旦约定不清,就会发生争议,如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虽然本案仲裁委按照仲裁管辖的基本精神还是支持了申请人由仲裁机构处理该纠纷的主张,但编者在这里还是建议:签约当事人在签约时,如果希望将将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解决,一定要对仲裁事项及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延误被损害利益之司法救济受载期和节约日案例提要:船舶买卖合同的卖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但卖方违约时,买方应尽量避免损失扩大买方没有行使解约权,双方又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期,产生纠纷应各承担50%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案情]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兴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1993年3月8日,青龙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买卖船合同》,约定:青龙公司将“青龙99”轮卖给华兴公司,售价112万美元,买船定金20万元人民币,交船地点暂定黄埔卸货港,交船时间为4月10日前,卖方保证该船在交船时不带海事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任何债务,该船在移交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开支由卖方承担若买方不能交付买船定金,卖方有权取消合同若买方不能交付船价款,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在此情况下,买船定金20万元将被罚没以补偿卖方损失若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买船定金应归还买方,卖方应赔偿未履行合同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华兴公司于3月8日、3月18日及4月6日先后向青龙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和112万美元3月18日,“青龙99”轮进行最后航次运输(黄埔─秦皇岛─黄埔),4月6日抵达黄埔卸货港4月4日,华兴公司签订装运11,500吨水泥运输合同,由龙口到蛇口,受载期为4月10日至15日,根据计算,华兴公司的期得利益每天28,025元;由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期得利益损失448,400元。
4月9日,华兴公司又签订一运输合同,由烟台到深圳,受载期为4月18日至20日华兴公司还于4月19日与他人签订另一份运输合同,用“青龙99”轮装11,500吨水泥,受载期为烟台港26日正负两天,违约每吨罚款一元至4月10日,“青龙99”轮仍锚泊待卸,青龙公司未能如期交船4月17日华兴公司致函青龙公司称:“??‘青龙99’号轮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船日期已过一个星期,而且至今也没靠码头卸货当然对黄埔港目前的状况,我们也理解贵司的难处,但还是希望贵司能尽全力争取早日卸空交船,不然我们的损失就太大了,到目前我们已辞掉两个合同眼下订的合同是26日正负两天,烟台受载,请尽力协助,使船如期赶到4月19日,“青龙99”号轮靠黄埔新港一号码头开始卸货,华兴公司派遣18名船员上船进行接船工作,其中木匠、电机员、物管员及二副等人当天及次日就与青龙公司相应人员交接完毕4月22日,华兴公司在进行交接过程中,突然撤走全部接船船员,并于4月26日致函青龙公司决定解除合同,要求青龙公司必须在5月1日前退清全部船款,同时保留向青龙公司索赔的权利青龙公司没有退款5月3日,华兴公司以海南环岛船务有限公司广州青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青龙公司所属“青龙1号”油轮(1973年日本建造,总吨15,027.38)。
5月4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该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海南环岛船务有限公司广州青龙公司提供121万美元担保5月27日,青龙公司声明其为“青龙1号”油轮船东,请求法院立即解除扣押5月31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变更青龙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履行扣船裁定6月1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其出具保函,6月2日,“青龙1号”油轮获释,总计被扣29天,造成营运损失116,000美元在船舶被扣押期间,华兴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及从1993年4月12日起计每日5?的罚款;赔偿三份运输合同的违约金364,500元;赔偿期得利益损失(1993年4月10日至26日)计448,400元;赔偿接船船员及工作人员差旅费损失28,556元;赔偿申请扣船费损失6,000元;退还船款112万美元并赔付年息8.5%的利息1993年5月6日,青龙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兴公司履行船舶买卖合同,接收“青龙99”轮2300时“青龙99”轮全船卸货完毕青龙公司致函华兴公司,正式通知其继续办理接船手续,如不按时接船,“青龙99”轮将另行安排华兴公司未予答复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青龙公司安排该轮继续营运。
因1993年12月30日该轮适航证书到期,于12月16日停泊江阴澄西船厂码头在此期间,“青龙99”轮共计营运6个航次,税后利1,009,445.21元,船舶折旧费161,872.41元1994年4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减少损失,在不影响责任划分的前提下先变卖“青龙99”轮,所得价款交给华兴公司5月31日,双方确认变卖船价为142美元/轻吨,由青龙公司将该轮卖给中交船业公司,6月21日办理交接手续青龙99”轮空载排水量为5,620吨,折合轻吨为5,531.496吨,变卖所得价款785,473美元,汇至法院账户实收785,458美元,法院于7月2日将该款转交华兴公司另,从1993年12月16日至1994年6月26日,“青龙99”号轮停航维护费用支出521,110.39元;原告所收200,000元定金,在交船过程中,被告已支取55,450元,尚余144,550元未退还为接“青龙99”号轮,被告支付接船船员工资、差旅费及工作人员差旅费总计43,708.59元1994年8月8日,青龙公司将要求华兴公司履行接船义务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华兴公司自行承担船价损失334,527美元;赔偿错误扣押“青龙1号”油轮造成的船期损失217,500美元;承担“青龙99”轮从1993年12月16日至1994年6月26日停航的一切费用521,110.39元:“青龙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