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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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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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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股 东减 持 实 操 要 点上市公司董监高合用范畴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步合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步合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情型1、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备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惩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 董监高因违背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原则的,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结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涉及当年新增股份)5、 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我司股票后6个月内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7、窗口期内(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示前30日内。

因特殊因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示日期的,自原预约公示日前30日起算,至公示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示前10日内;(3)自也许对我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特别提示: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在窗口期内,也不得卖出证券事务代表、董监高所任职公司股份可减持股份数量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合同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我司股份总数(以上年末其所持的股份为基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注: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限制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初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筹划,并予以公示2、事中披露(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状况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状况,并阐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与否有关。

3、事后披露(1)应当在股份减持筹划实行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示具体减持状况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成果暨股份变动公示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成果暨股份变动公示中披露,并在公示中阐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二)大宗交易、合同转让方式目前只需事后披露:(1)董监高应当自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成果暨股份变动公示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成果暨股份变动公示中披露,并在公示中阐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离职董监高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前(即5月27日前)离职的,离职后的减持行为不合用《细则》有关董监高减持的规定,但仍为大股东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细则》的有关规定二)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后(即5月27后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拟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按其原任期时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我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我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她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合用范畴1、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合用本部分实操要点,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获得的股份除外2、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有关减持额度3、大股东担任其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同步合用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的情形(一)下列时间段,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备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惩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背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大股东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4、大股东拟减持的股份在限售期内;5、大股东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原则的,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结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三)下列时间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卖出股份(深交所上市公司合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示前30日内因特殊因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示日期的,自原预约公示日前30日起算,至公示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示前10日内;3、自也许对我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交易方式,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2、大股东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大宗交易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大股东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三)合同转让方式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大股东减持采用合同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合同转让后6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出让方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大股东减持采用合同转让方式,且转让标的为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合同转让后6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持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四)赠与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用赠与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照本部分之“二(三)2”2、大股东减持采用赠与方式,且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照本部分之“二(三)3”五)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合同方式1、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合同,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参照合用本部分之“二(一)”2、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合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参照合用本部分之“二(二)”3、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合同,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照合用本部分之“二(三)2”4、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合同,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照合用本部分之“二(三)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初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筹划,并予以公示2、事中披露(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状况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状况,并阐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与否有关。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示4)通过竞价交易每减持5%或减持至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告知上市公司,并公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示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示3、事后披露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筹划实行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示具体减持状况二)大宗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上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暂无事前披露规定,大股东有承诺的除外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按如下规则分板块合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承诺的要同步遵守承诺:(1)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估计将来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发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也许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公司应当在初次发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示2)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发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初次发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示:①估计将来6个月内发售股份也许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②近来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③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④深交所认定的其她情形。

3)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发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初次发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筹划公示:①估计将来6个月内发售股份也许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②近来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③减持前一种会计年度或者近来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④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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