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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路学校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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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路学校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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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路学校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光明路学校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一、一日常规(一)卫生清扫1.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班值日生要按时进行清扫2.教室内地面清洁,桌凳摆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3.室外要保持无乱石、纸屑和杂草4.垃圾要清倒到垃圾池内二)上学和放学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旷课,有事或生病要请假,请假条回执单要有家长签名2.放学要按时回家,不在路上无故逗留3.上学和放学要按要求排列路队,回家走路要遵守交通规则4.放学时必须确认教室门窗锁好关好,方可离校5.未经学校批准,星期天不得到校6.有事有病必须请假、销假三)上课1.上课准备铃响后,要尽快有秩序地进入教室2.每节课提前 2 分钟做好课前准备,肃静坐好,等候教师上课3.迟到的同学应在门口立正喊“报告”,经老师示意后,才进教室4.上课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思考,踊跃回答问题,做到脑到、眼到、耳到、手到 5.回答教师提问应先举手,教师示意后方可起立回答,回答完毕再坐下,未经允许不随意发言6.回答问题时要用普通话,声音响亮7.上课要做到“三个一”(身离桌一拳,眼离书一尺,手离笔尖一寸)、“三快”(思维快,记笔记快,作练习快)。

8.室外课(体育、实验课)要提前 2 分钟排队到上课场地四)课间操和眼保健操1.按时参加课间操2.集合站队要做到快、齐、静,做操期间要做到间隔适当、步伐整齐、动作标准3.做操时要认真对待,动作标准,以保证效果4. 认真做两操,不无故迟到、缺席,课间操未请假不能留教室五)课间休息1.课间不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 走廊不逗留,轻声慢步靠右走2.课间不在楼内打球、踢球,不进行剧烈活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3.未经允许不能出校门4.不讲脏话、不打人骂人5.不进入学校的绿化带和草坪玩耍,不登高攀爬,不破坏学校公物6.不得随意进出其它班教室7.上下楼不跨两级楼梯,不滑楼梯扶手六)自习 1.自习课不大声喧哗,不私自离开座位,不看与课业无关的书刊,不玩玩具2.自习课要做到“六个自己”:自己计划学习,自己看书钻研,自己查阅资料,自己整理笔记,自己完成作业,自己总结知识规律3.有疑难问题时要问老师,如果要问同学,须在不能影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4.自习课时学习要专心,不受室外事情干扰,提高学习效率二、集体活动(一)劳动1.劳动课时学生要积极带工具,并妥善保管2.爱护工具,不准乱放垃圾,有借有还,丢失损坏要赔偿3.劳动中要积极主动,敢吃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任务。

4.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安全二)课外活动1.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参加课外活动2.听从指挥,有条不紊,保证安全3.遵守活动纪律,不在活动场所嬉笑打闹4.积极主动锻炼身体,学习技能,陶冶情操,达到活动目的三)集会1.队伍集合要快、齐、静按学校制定的路线走,不拥挤、乱跑和插队2.站姿、坐姿要端正,队列整齐一致 3.参加集体活动不随意讲话、不交头接耳,不吃零食、不做小动作;升旗仪式时,要立正、面向国旗行注目礼或队礼4. 上、下楼梯轻声慢步有序右行,注意安全5.每个学生都要穿好校服,佩戴好红领巾三、个人素质(一)仪容仪表1.讲究卫生、衣帽整洁、不穿奇装异服2.养成个人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衣服,勤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不染指甲,勤理发3.女生不烫发、染发;男生不留长发4.无特殊原因不化妆,不佩戴首饰或其它装饰物二)文明礼貌1.做到言行有礼貌, 会使用文明用语, 任何场合都不讲污秽语言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见到老师或来宾应主动问好、敬标准队礼3.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应冷静解决,不动手打架在场同学应调节、平息矛盾、不起哄、不挑拨4.禁止通过言语、暴力、社交、曝光隐私等方式欺凌同学5.不得私自进入教师办公室,如有事需要进入,必须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入;在老师办公室不得有喧哗等影响其他老师工作的行为;如有违反, 在场老师均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该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三)爱护公物 1.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损坏学校的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和刊板装饰2.爱护桌凳门窗、墙壁等一切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自觉报告赔偿3.节约用电,各班的灯、电扇要专人管理,按时开关,爱护用电设备4.教室门窗要保护好,有专人开关5.不准在教室、院内、黑板、墙壁、课桌、凳子等公用设施上乱刻、乱写、乱划和涂抹6.不碰墙面开关和安全阀门7.借阅图书要及时归还,保证图书的整洁,不乱写乱画8.不翻越窗户,踩踏桌凳9.班内的清洁工具要爱护,使用后放回原处,不乱拿别班的清洁工具10.借用公物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使用后及时归还,放回原处,凡损坏公物的必须修补或照价赔偿四)清洁卫生1.不吃零食,不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2.不向窗外投掷杂物、倒水,不在教室内做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别人学习或卫生的活动3.不用脚踩印墙壁,不在课桌椅上乱涂乱画4.按时值日,清扫分包区域四、安全管理 1.不在楼内奔跑追逐、嬉戏打闹、高声喧哗2.不喝酒、不抽烟,不做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3.不到具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危险性游戏4.不携带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棍棒、打火机、激光笔等器械)到校5.不带玩具、等物品到校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学习、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五条 学校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六条 本细则制定程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 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 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一)所有处分由第一现场人填写《光明路学校学生违纪通报表》,经班主任、德育处研究签署初步意见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留校察看,停课处分,应报校长会讨论通过 (三)所有学校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转送德育处, 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后 24 小时内,按规定办理四)情况复杂或严重的事件,由德育处专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联系派出所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处分的实施、管理:(一)给予学生处分,班主任应找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谈话学生本人及家长均要在处分通知及改正协议上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签字并作书面记录, 由学生处向家长邮箱(或、钉钉)发布处分通知(视同通知到达)二)所有处分决定视情况必须由德育处下发正式处理决定书,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予以公布。

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德育处决定三)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家长、学生处各留一份四)受处分的学生,要责令其每周开展思想总结,汇报,各级处分考察期分别如下:1.警告处分——不低于一个月;2.严重警告处分——不低于两个月;3.记大过处分——不低于三个月;4.留校察看处分——不低于四个月 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上报德育处批准,可予以撤销处分处理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撤销考察期间再次犯错误者,按有关规定将原处分升级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发警告处分:(一)对学校教职员工有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如打骂、顶撞、言语攻击,造成不良影响二)被认定有吸烟、喝酒现象,直接进行吸烟、喝酒认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未按规定着装或烫发、染发、留怪异发型、穿拖式凉鞋及与学生身份不符衣着打扮者,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四)故意毁坏学校的公共生活设施、 教学设施,如:门窗、桌、椅、照明设备、计算机、图书、电视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含)处分五)其它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警告处分未撤销前,又被给予警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有滋扰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污损环境或其它不道德行为三)公开他人的隐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四) 不尊重其他民族、 外籍学生的生活习惯、 风俗及文化习惯,侮辱他人五)吸烟、喝酒 (六)同学之间交往,不礼貌,语言粗俗,歧视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七)以匿名信、大小字报、论坛贴吧等形式辱骂造谣或诬陷他人,侮辱、诽谤、威胁同学、老师或学校的,给予严重警告八)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器械、危险品、爆炸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等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及宠物进入校园,根据违纪情节、后果、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停课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严重警告处分未被撤销,又被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二) 骗取公私财物 (该行为同时需负国家刑法的有关法律责任、赔偿责任)三)扰乱教学秩序或其他活动秩序,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影响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记大过处分未被撤销,又被给予记大过(含)以下处分二)因吸烟、喝酒受到处分仍不能改正,再次违纪。

三)不服从教职员工管理,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或会场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四)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停课处分:(一) 留校察看处分未被撤销, 又被给予记大过 (含) 以下处分 (二) 吸烟、 喝酒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 仍不能改正, 再次吸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四)在校内行为不检,不服从管理,给学校或群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触犯国家刑法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参与打架者:1.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停课处分4.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停课处分5.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停课处分6.持刀械、棍棒等凶器打架者,给予停课处分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二)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根据本人认识态度等,给予留校察看(含)或以上处分3.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停课处分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

5.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停课处分三)作伪证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2.串通他人作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3.同时触犯以上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便利、条件者:1.为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大过(含)以上处分2.为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含)或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 学校发现学生携带、 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 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 危险物品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工作机制, 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行为矫治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 能够诚恳认错、 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 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 情节轻微的,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 改进教育方式方法, 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 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九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教育管理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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