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继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保持以企业综合业绩评价为基础 〔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应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保持合理、协调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由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的全资子企业、分公司;其他企业按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纳进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中 第二章薪酬核定 第六条薪酬按如下公式核定: 薪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规模系数×评价系数×调节系数 第七条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企业在岗的不含领导人员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企业规模系数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四项指标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见计算细则〕第九条评价系数是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系数,按企业绩效评价、企业自身动态评价和企业间静态评价加权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见计算细则〕 企业绩效评价依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综合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同时反映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按《通号集团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企业自身动态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的改善状况,即用当年相关指标与上一年度同类指标的比值,相关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三项指标 企业间静态评价主要反映集团公司各企业之间静态比较关系,即用各企业相关指标与集团相应总体指标的比值,相关指标为科技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四项指标其中,科技投入为企业实际科技投入与企业上缴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费之和 第十条调节系数依据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集团职工年平均工资〔集团职工年平均工资指集团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并结合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本企业效益适应状况;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与职工收入的关系; 其它应必须合计的因素 第十一条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下降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按下降幅度适当调减 第十二条副职薪酬按总量核定 副职薪酬总量=正职薪酬×〔0.6至0.8〕×副职人数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日常薪酬按企业薪酬体系确定数额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发放,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薪酬总额的50%。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兑现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由集团公司核定,企业一次列入成本,其中薪酬总额的20%在任期考核后兑现考核任期参照国资委对集团公司的考核任期执行,任期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由企业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依据岗位使命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互相之间的薪酬差距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在企业绩效评价结束后公布相关数据,各企业依据本办法计算企业领导人员上年度薪酬并上报,待集团公司核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是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履行岗位使命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企业领导人员所获得的社会、行业等奖励,兼职、稿费等收入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薪酬方案在经董事会审议前,报集团公司审议;最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年度薪酬方案执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参股企业中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举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章程规定执行,实际收入执行每年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型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参照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薪酬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经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4倍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算细则 第一条企业规模系数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计算公式为: G =20%z+30%x+30%j+20%y×××××1×××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