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想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天津朋友们,在注册之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政策哦,为您整理“天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希望大家喜欢!建筑[2007]58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令第153 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 市[2007]101 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三十日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 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和《一级建造 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 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则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 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 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第四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 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 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 工程、机电工程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 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 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 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 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本市一个具有建设工程 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 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所属建设主管部 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 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区管施工企业向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人及申请人聘用企业应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均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 报方式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 (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天津建设网 (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 申请表第七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 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 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八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I -1-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初始 注册申请表》(附表口-1-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 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 成。
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 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 属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 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表和一份材料附件合 订,其余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分别装订;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 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 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口-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 属建设主管部门所有申报不分专业,均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 附件一式一份聘用企业在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的相关原件供管 理部门当场查验第九条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I -2-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 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口-2-1);(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 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条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I -3-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n-3-i);(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①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 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 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 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 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 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 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I -4-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 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口-4-1);(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I -5-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 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口-5-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 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属注册管理部门提出 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管理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 I -6-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重新 注册申请表》(附表口-6-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 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 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 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I -7-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 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口 -7-1);(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第十六条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区管施工企业申请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 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 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之 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 注销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 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 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 市建委审核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和更换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 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 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核。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初审工作和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审批工作,并直接负责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 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受理、 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 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 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