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3900字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4-1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关联交易事项: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2(五)诉讼和仲裁事项: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六)其它重大事件: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7、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8、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万元以上;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50 万元以上;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1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9、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七)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等;4-3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等);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4-4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4-5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公所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4-6第二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董事会审议 8600字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3、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