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及其案例分析班级:国贸 085 姓名:蒋贤象 学号:08012351国际租赁的含义:国际租赁是现代租赁业务由国内向国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又称租赁贸易或租赁信贷,也称为国际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系指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等物品较长期地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国际租赁是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是国际贸易发展所导致贸易方式多样化的结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金与技术矛盾冲突的产物,是企业在科技革命进程中不断谋求新的筹资与投资方式的结果国际租赁具有许多其他合作方式所没有的优点,它可以作为推销商品的方式,又可以作为筹措资金的手段,还可以作为一种投资或贷款的形式国际租赁业务从其性质上来讲,它既有别于串通的商品买卖,又不同于串通的企业筹资与信贷,是典型的贸易与信贷,投资于筹资,融资与容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介绍 原告:德意志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志公司)被告:中国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案由: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86 年 8 月 29 日,原告德意志公司与被告租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主租赁协议,融资总额度为 2390 万德国马克和 1390 万美元。
依照合作协议和主租赁协议的规定,双方于 1986 年 9 月 2 日至 1989 年 5 月 30 日期间先后签署了 43 份子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就各子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 年租赁公司要求宽限所有以德国马克作价的子租赁协议,双方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将 6-7、18-22、30-36 以及 42-44号 17 份子租赁协议项下自 1990 年 11 月 23 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计算和支付的租赁费用改变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方式支付,并相应延长了支付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的期限1992 年开始,租赁公司未能履行 1、6-7、18-22、26-28、30-36、以及 42-44 号 21 份子租赁协议及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承诺,并于1993 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后经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赁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1995 年 12 月 29 日,德意志公司向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于 1998 年 12 月 4 日做出了 《缺席判决》,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 1995 年12 月 29 日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计 8 798 045.00 马克和 1 529 974.94 美元,以及该等额项自 1998 年 4 月 21 日起 5%的利息。
1999 年 3 月 9 日、10 月 22 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及其附注,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 229.60 马克的诉讼费用以及从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开始计算的 4%的利息租赁公司未执行《缺席判决》及《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为此,德意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 11 775 332.27 马克和 801 370.99 美元以及该等款项自 2002 年 6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年息 6%的利息;2、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为本案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3、租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德意志公司与中国某租赁公司双方的债务为七百三十六万六千一百八十七点六四欧元德意志某公司同意由中国某租赁公司以净值六百七十五万欧元结清双方题述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应由中国某租赁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中国某租赁公司须在调解书生效及德意志某公司指定人民币银行帐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六百七十五万欧元,按双方和解协议签署日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换欧元外汇中间价汇入德意志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款项汇出中国境外所需一切报批手续由中国某租赁公司负责办理,所有税收以及费用由中国某租赁公司承担三 )、中国某租赁公司将上述款项六百七十五万欧元支付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德意志某公司承诺不再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法兰克福法院的《缺席判决》以及《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一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是外国企业,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涉外案件应首先适用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依以下原则为依据的: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分为: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4、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作协议及任何租赁协议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管辖地点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但是出租人也应有权向其它适合的法院提出其权利要求该协议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应予认可依该规定,原告有权向其它适合的法院提出其权利要求中国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国,也是合同履行地国,在协议没有排除中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按照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告有权向中国法院(即协议中规定的“其它适合的法院”) 提起诉讼被告称“协议约定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是不能成立的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
外国法院的裁决在承认其效力后需要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本案中原告于 1995 年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起诉被告,该法院于 1998 年及 1999 年做出了 《缺席判决》和《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 》2001 年 2月 22 日,原告向中国法院提交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承认上述判决和决议,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既不存在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承认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也不存在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故我国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因而向中国法院起诉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8 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予以执行因此,原告有权向中国法院起诉被告租赁创新:租赁创新的产生背景:接触过课本的人都知道,对租赁业而言,租赁市场越成熟,其业内的竞争程度也就越激烈。
要想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对于任何一家租赁公司而言,拥有来源稳定,方式灵活,成本较低的资金是决定其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租赁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由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给租赁公司的优惠或商业性贷款;另一类则是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基金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筹资融资租赁债券证券化,租赁基金和风险租赁等租赁创新就是后一类筹资方式中的新兴事物,并在美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下面来简单介绍一下各创新租赁方式的含义:融资租赁债券权证券化:是指租赁公司以手中一组租赁收益尚未实现的租赁合同为基础来发行债券或信托凭证等证券的过程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在一笔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加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分别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租赁基金:是指一种将投资人的投资专门投向租赁交易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从租赁交易中获得股息回报当然,每种创新租赁的方式都有其利弊之处所以在选择租赁方式时认真仔细地加以分析对承租人而言,是否采用租赁方式来进行设备投资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融资成本是否比其他融资方式低,能否获得税收优惠,能否得到财务上的便利,能否减少资金占用,能否获得最新设备等等。
最常用的两种方案是:1.比较成本现值法:成本是企业选择投资方式的重要因素当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时,是采用购买还是租赁的投资方式,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即是将购买成本与租赁成本加以比较,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就是成本分析法如果再加上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将不同时期发生的成本均折为现值进行比较,即为比较成本现值有时承租方的投资项目的效益无法估计或有两个以上的投资方案效益相似,此时即可采用现值成本法对项目或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价2.比较净现值法:净现值中所说的净现值是指租赁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与租赁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净现值流量的现值净现值流量是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现金流入量是指租赁项目投产的营业收入、租赁项目投产后每年计提的折旧和租赁资产项目所有权转移后的残值收入等;现金流出量是指租赁租金加上租赁期后处理设备的残值指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租赁的具体方案文献:《法律常识网》 《国际经济合作实务》课本 储祥银 章昌裕主编 中国商务出版社《直接利用外资的理论和实务》 石玉芳 齐慧卿主编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年版《国际投融资理论与实务》 慕刘伟主编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