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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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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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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 聘请招标机构、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 业主认为该授权侵犯了业主决定权,程序违法,诉至法 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相关决议 业主邓先生、何先生所在的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 议授权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邓先生、何先生认为业委会 谋求业主大会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 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 议邓先生、何先生诉称,其是海淀甲小区业主2010年 5 月 21 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完成备案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5 日,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要求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公开招标”,“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 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鉴于该业主大会会议议题违反物 业权法规定,侵犯业主利益,部分业主提出异议但业主 委员会部分委员一意孤行,组织业主投票,但并没有组织 业主唱票、计票并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2013年2月3 日,通过甲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其才得知业委 会制造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招投标并直接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甲小区业委会谋求业主大会 会议授权,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决定权且程序违法故现其 要求撤销甲小区业主大会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 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 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甲小区业委会辩称,其已解除了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 务合同,故其于 2013 年年初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的中标单 位及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实际实施业委会的行 为对小区业主的权益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及损失,对方的起 诉已经没有意义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先生与何先生系本市海淀区甲小区业 主甲小区业委会系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产生,并经街道办 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备案其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有 效期自 2010 年 5 月 21 日至 2013 年 5 月 21 日2014 年 3 月 17 日,新一届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并经街道备 案2014 年 10 月 10 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变更李某为主 任、柯某为正式委员亦经街道备案由于该小区长期未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2012 年9月13日,甲小区业委会发布 《公告》,拟启动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程序。

2013 年 2 月 18 日,甲小区业委会公布《甲业主大会决议》(以 下简称决议),内容为:甲业主大会于 2012年9月28日至 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召开并表决,表决议题 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甲小区共胡业主 652户,有 效投票面积120 000平方米本次回收表决票业主 335 户,有效投票面积55 437.39平方米,总投票全数均超过全 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的 1/2以上 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1、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 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2、甲业主大会授权 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 服务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 1/2以 上通过决议有效,决议如下:选聘“乙物业公司”为甲小区物 业服务公司2013年2月20日,甲小区业委会与乙物业公 司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该公司为甲小区 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 19日 后因部分小区业主对上述决议提出异议并向街道反映,街 道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指导2013年4月19日,街道分别向 甲小区业委会及甲广大业主发出《关于对甲业主大会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及《通告》。

其中《指导意见》内容为:鉴 于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甲小区以书面形 成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标单位进 行表决,其过程缺乏严谨和规范 2013年2月18日决议的 第二条“甲业主大会授权甲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 中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其表决事项违反了《北 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且我街道对 2013年3月25日 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投票单进行核实,在 335张投票单中, 发现与决议投票日期不符的票有 61张(投票日期为2012 年9月28日至2012 年11月30日,签字日期为 2012年 12月1日至30日),只有房号无签名和居住面积的废票有 2张,总票数减去 63张无效票,有效票为 272张,除以总 户数652户,百分比为 41.72%,335张投票单的总住宅面 积为65 437.39 平方米,减去63张无效票的住宅面积12 101.53平方米,剩余53 335.86平方米,除以总面积12万 平方米(建筑面积135 208.1 平方米),其百分比为 44.5%, 未达至双过半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 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请甲 业主委员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 定中标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并接受社区居委会、属 地街道办事处及待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通告》内容 则将上述指导意见通知甲广大业主但于此后,甲小区业 委会未能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中 标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而乙物业公司亦未能实际进 驻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与甲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 务合同已解除甲小区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就“甲物业服务 合同(2013.3.20 一 2016.3.20)及补充协议”签订了解除协 议该案庭审中,邓先生、何先生以上述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及 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主张撤销决议,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上述 决议、指导意见、《通告》及于 2010 年4月17日经甲小区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为据,其中议事规则第六条规 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四)选聘、 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 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 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就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甲小区业委会发布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甲 小区业委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并授权 甲小区业委会确定中标单位及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但未得到小区部分业主的认可,街道也对此事进行了 监督指导,但双方的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庭审中,小区 业主邓先生、何先生以决议事项及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该决议,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依据其中,根据法律及议 事规则规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业主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 决,该案争议的事项符合上述法律及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应 共同表决事项,将该相关事项授权甲小区业委会决定与法 律及议事规则规定不符同样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上述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经街道核实,甲业主大会的表决 并未达到双过半虽然甲小区业委会依据该决议与乙物业 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解除,上述决议尚未实际损 害业主权益,但甲小区业委会已发布的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及程序均不合法,仍在客观上侵犯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 益,该决议应当撤销。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甲小区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于二O—三年 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 组织公开招标”及“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 单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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